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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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测量标志〗
根据上述法规,山东省政府和测绘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1963年
省人委颁发的《山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设测量标志管理专章,做了6 条规
定。1981年10月20日省政府与济南军区联合颁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通知》;省测绘局、省军区司令部据此制定了《
山东省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1985年7 月省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测绘管理
工作暂行规定》,对测量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做了6条规定。规定使用测量标志, 须
持省测绘局和济南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签发的“测量标志使用证”,并按标志造价的
千分之三交纳管理费,用于维护测量标志。
1985年以来,16个市地测管处(室)制定了测绘管理办法,均把测量标志管理专
列一章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