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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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全国性〗〖测量标志〗〖测绘管理〗

测量标志是测绘的重要成果和基本依据,历来为政府所重视。民国以来,历届
政府都颁布过有关保护测量标志的法规。1914年颁布的《陆军测量标条例》第九条
规定:移动或毁坏标石者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之徒刑或20元以上100 元以下之罚
金,移动或毁坏觇标及标柱者处5元以上50元以下之罚金, 移动或毁坏测旗及暂时
标柱处1元以上20元以下之罚金。1930年2月南京政府颁发《测量标条例》及《测量
标条例实施细则》,条例指出,测量标为各种测量之基础,关于军事内政至为重要,
并规定了详细惩处条款。
建国后,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
命令》,命令指出:“测量机关在全国各地所设的各种测量标志,对于各项建设事
业有重要作用,必须妥善保护”,“凡盗窃或有意破坏国家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应按照情节的轻重依法惩办”。1957年7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1 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明确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
时性的测量标志的,应处3日以下拘留、6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962年12月国务院
批转了国家测绘总局、总参测绘局《关于加强保护测量标志的报告》,报告对保护、
检查、管理等工作做了一系列明确规定。1963年2 月国家测绘总局制定了《测量标
志保护、检查和维修暂行办法》。197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
1984年国务院颁发《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1986年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及《测量标
志维修规程》。同年9月国家测绘局、 司法部联合下达《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
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通知》,指出: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活动中,要进一步
广泛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条例》
的各项规定,同违反《条例》的行为作斗争,切实保护好测量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