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测绘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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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许可证制度〗〖测绘许可证〗
1985年8月, 省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省
测绘局对在全省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发放测绘许可证管理的职责。
1986年6月国家测绘局颁发《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同年7月省测绘局制定的“实
施细则”中规定,凡在山东省承担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都必须向省测绘局或市地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测绘项目资格审查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并签发
测绘许可证。
实行测绘许可证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也是加强测绘行业管理,
搞活测绘市场,促进测绘队伍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保证测绘产品质量,更好地
为各项建设提供测绘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1987年,省测绘局开始对全省测绘单位
进行测绘资格审查和颁发《测绘许可证》的工作。山东省的测绘资格审查实行两级
管理。省测绘局成立了省测绘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制定了适合山东实际的申请、审
查《测绘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并直接负责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单位、各大企业,
承担地方测绘任务的军事系统驻济测绘队伍和大专院校及各市地测绘管理部门直属
测绘队伍的资格审查。各市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除直属队伍以外,本地区范围内所
有测绘队伍的资格审查。通过申报、审查,按照条件确认其承担测绘任务范围的资
格,核发《测绘许可证》,并登报向社会公布。至1988年向全省经审查已具备条件
的146个单位颁发了《测绘许可证》,其中30人以上的测绘单位38个,25至29 人的
47个,20至24人的61个。获证单位的测绘职工总数近5000人,其中助理工程师以上
1000多人。有精密仪器700余台,计算机百余台。 省发的《测绘许可证》在全省有
效,市地颁发的在本地区有效。跨地区承担测绘任务由本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跨
区手续,省内测绘队伍到外省承担任务或外省测绘队伍来山东境内承担测绘任务由
省测绘局办理跨省手续。至1990年10月,又先后向60个申请单位颁发了《测绘许可
证》。
1990年11月,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测绘市场管理,
省测绘局开展测绘许可证复查换证及地籍测绘资格审查工作。经复查合格重新认证
单位206个,其中具备承担地籍测绘有关项目资格的单位97个。 同时公布了加强测
绘许可证监督管理的12条规定。规定中指出,持证单位在签订测绘合同书、签发招
标投标文件、提交测绘成果时,均须加盖测绘许可证专用章;全省每两年进行一次
测绘资格复查;持证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承担测绘任务;对造成重
大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的测绘单位,应减少测绘许可证中项目内容直至吊销许可证;
外省测绘队伍进山东境承担测绘项目的,须持所在省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许可
证,到山东省测绘局办理验证手续,在测区所在市地测绘管理处、室申办项目登记;
军事测绘单位承担山东省地方测绘项目时,须向省测绘局申请测绘许可证,在当地
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见表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