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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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噪声法制建设
70年代以后,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各种车辆迅速增加,交通噪声污染日益严
重,加之城市建设布局不合理,一些工厂和居民区交错混杂,噪声污染引起的纠纷
不断发生。1983年至1986年间,济南市因噪声污染问题引起的群众来信来访约占环
保来信来访总数的37%。“七五”、“八五”期间,全省噪声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
占环保来信、来访总数的21.9%和22.6%。噪声污染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可忽
视的一个因素。健全环境噪声法制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1985年,针对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理不善、污染严重的状况,省政府正式颁
布实施《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制暂行条例》,对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
具的行驶噪声控制作了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全省第一个加强交通噪声
管理的政府行政规章。1986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由省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
会、公安厅、交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转发省环保局等五部门〈关于
严格控制城市噪声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划定城市噪声控制区域,
规定禁鸣路段,拖拉机不得在市内行驶,市内居民居住区建筑施工和工厂噪声源不
准夜间作业等,并要求落实城市噪声管制责任制。
1991年8月, 省环保局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
染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环保、公安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工作,坚持依法监督管理,全面
控制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
各市地也十分重视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制建设。1984年以后,济南市人民政府先
后颁布了《济南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暂行规定》、《济南市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区验收办法》等6 个有关噪声控制方面的
地方规章。青岛市1984年由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
规定》,市政府颁发了《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青岛
市1985年开始依法实施了固定噪声源超标收费,有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三同
时”管理。1988年9月, 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环境
噪声管理规定》,规定在城区实行禁鸣,拖拉机禁止在市内营运,对固定噪声源进
行监测、建档,依法交纳超标费,禁止商业网点用超标音响招徕顾客,严格建筑施
工噪声的管理。淄博、济宁等市地也相继制定出台了地方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和办
法。到1995年底,全省各地共制定噪声管理的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7个。

二、依法加强噪声污染治理
80年代以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环保部
门依法加强了对工业、交通、施工、生活等各种噪声源的监督管理。1985年以后,
济南市为全面治理噪声源,先后搬迁了93个小工厂、小企业,共治理90多个扰民严
重的噪声源,摘除商业用高音喇叭220余个,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烟台市 1980
年后,对噪声污染严重的5个企业实行了关、停、并、转,对19 个企业进行搬迁。
蓬莱市搬迁了铸造厂等两个企业,使旅游胜地蓬莱阁恢复了原来的宁静环境。长岛
县搬迁碎石加工厂,解决了多年来对附近小学的噪声污染,深受师生称赞。
1986年9月,省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厅、交通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颁布《关于对控制城市噪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的报告》,要求在全省开展一
次以加强城市噪声管制为内容的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1986年10月,省环保局下发
了《关于今冬明春中开展防止城市大气污染和控制噪声宣传活动的通知》;1987年,
省环委会组织对全省噪声控制进行检查。1989年,淄博市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
联合发出《关于对全市商业噪声进行检查的通知》,对全市361个商业网点、 文化
娱乐场所及个体摊点的音响设施全面检查,对89个超标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扰民严重,拒不接受批评的单位予以处罚,拆除音响设备24台,吊销营业执照 1
个。
进入90年代,随着全省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日益
突出。针对这一问题,1994年7月, 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建设环
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对建筑施工噪声全面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排污收费等经济和行政手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污染防治
措施,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各级环保局根据文件要求,采取了一
系列措施:①建立施工噪声申报登记制度。凡施工单位噪声可能超过国家标准的,
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采取防噪声措施后,才允许开工。环保部门还根据施工
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规定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在居民、文教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
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②加强监督检查。对已开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定期
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③实行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收费,促进施工单
位防治污染的自觉性。
1981年山东省开始实行噪声超标收费,截至1995年底,全省共征收噪声超标费
7182万元。

三、城市噪声功能区划
1982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了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82)。1984年12月, 国务院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全国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分区
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以国环办管字(1984)第041 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城市区域环
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法的意见的函》,要求各地进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
能分区的划分工作,并提出了划分工作的意见和基本原则。1985年2月, 省环保局
转发了该文件,并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环保局(办)都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分区划分意见,经所在市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各市地根据两个
文件的要求,普遍成立了领导班子,以课题形式下达任务,并由环保、城建、公安、
交通等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监测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课题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济南市1987年开始进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研究,1989年 9
月通过由省环保局主持的专家技术鉴定。根据噪声区划研究结果,制定了《济南市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青岛市1986年开始
进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课题研究,1987年5 月在全省率先通
过审定,经市政府批准1989年1月1日颁布实施。截至1995年底,全省17个市地全部
完成了噪声功能区的调研、划分和评审工作,为山东省实行城市环境噪声的科学管
理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1993年7月,国家重新颁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1994年 7
月省环保局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这一新标准重新调整城市噪声功能区划。在区划
调整工作中,各市地坚持“整体不变、局部调整”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中环
境噪声类别以及各类适用区域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对前几年区划执行过程中所发现
的问题和不足一并予以纠正。

四、创建噪声达标区活动
根据1984年全国召开的第一次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要求,山东省开展了建
设噪声达标区活动。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限期治理等管
理制度和措施,对各类噪声污染进行综合治理,使其分期、分批达标。为进一步做
好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局于1991年10月在潍坊召开了第一次全省噪声污
染防治工作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验,找出了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以后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第二次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
环境管理,切实加强对噪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噪声
管理,认真抓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噪声排污收费制度,深入开展创
建噪声达标区活动,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全面开创噪声污染防治工
作的新局面。1992年2月,省环保局制定《山东省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办法》,
规定了环境噪声达标区应符合的条件、验收工作的分级管理、验收程序等,各市地
也制定了有关规定和办法, 使全省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初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1993年11月,国家环保局污控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全国深化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工作座谈会”。会上,山东省环保局作了题为“深入开展创建噪声达标区活动,
搞好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治理”的交流发言。会议宣布了国家环保局表彰的噪声功能
区划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1994年7月, 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环境
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活动,调整
噪声功能区划,加强交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确保噪声达标区的质量,使
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到1995年底,全省共建设噪声达标
区165个,总面积达509平方公里。

五、噪声污染防治纳入省市长(专员)环境目标责任制
1988年,山东省开始实行省市长(专员)环境目标责任制,在第一轮省市长( 专
员)责任书中,把噪声污染防治作为责任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 全省推行城
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整治是其主要指标之一。在责任
书和定量考核中,主要纳入了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
及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和重点噪声源治理等指标。据统计, 1988 年度、 1989-
1990年度、1991-1992年度三轮省市长(专员)环保责任书中, 共列入各类噪声污染
防治项目和指标379项,其中涉及区域环境噪声的指标31项,交通干线噪声指标 35
项,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项目和提高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的指标62项,城市环境噪声
功能区划项目26项,重点噪声源治理225项。
在1993-1997年度省市长(专员)环境保护责任书中, 仍把噪声污染防治作为重
要内容,列入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交通噪声平均值和噪声达标区覆盖率3 项主
要指标,共计51项。按责任书的要求,到1997年全省17市地驻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平均值由现状的57.8分贝下降到56.4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值由现状的71.3分贝下降
到70.2分贝,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将比现状平均提高18个百分点。1994年3月, 省环
保局下发《关于印发〈1993-1997年度省市长(专员) 环境保护责任书修订意见〉的
通知》,其中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调整。要求到1997
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应比1990-1992年3年平均值有所好转。1994年6月, 省
环保局下发《关于1993-1997年度省市长(专员)、 省直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书修订情
况的报告》,将原定环保责任书的目标和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修订。 经调整, 到
1997年全省17市地驻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将达到56.2分贝,比现状值下降了
1.6分贝,比原定目标平均下降0.2分贝,其中13个城市比1992年现状好转,两个城
市持平。

六、噪声控制技术培训
1982年后,山东省环保局先后举办了3期噪声污染防治学习班, 共培训噪声污
染防治人员200多名,为建立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1986 年,
山东省成立噪声控制工程协会,并多次召开学术会议。先后举办6期学习班, 为厂
矿企业培训噪声控制人才。1992年8月, 省环保局委托山东省环保产业协会噪声与
控制委员会在青岛举办了“噪声、振动测量与控制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全省各
市地环保局、各企业从事噪声环境管理与技术工作的人员共70余人。学员们系统地
学习了噪声与振动测量和控制的基础理论,并实地考察噪声与振动治理示范工程,
提高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随着工作的开展, 各级环保部门相继设置了专职或兼职噪声管理人员。 截至
1995年底,全省共有专职或兼职噪声管理人员190多人, 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共有
噪声监测人员约100人,配备噪声监测仪器150多台,固定资产60多万元,每年可提
供6万多个监测数据,成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力量。在科研方面, 山东省开
展噪声与振动研究的大专院校、设计部门和研究单位有40多家,完成科研和工程项
目近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