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污染事故与纠纷查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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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黄岛油库油罐爆炸事件
  1989年8月12日10时许,正在进油的黄岛油库5号油罐因遭雷击,导致爆燃,随
即毗邻的1、2、3号油罐相继起火爆炸,损失原油35943吨,其中流入胶州湾的原油
630多吨(回收污油230吨),使130多公里的海岸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严重污
染的海岸达10公里,有70%以上的海水面为油膜所覆盖。污染发生后,有关部门组
织人员进行了清理。

  二、小清河突发漂油污染事故
  1991年9月,小清河寿光段发生了突发性漂油污染事故,造成寿光县海水养殖
业严重损失。事故发生后,省环保局组织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造成这次事故
的原因是:小清河上游济南炼油厂、济南石油化工厂二厂跑出的原油、汽油,使小
清河水质受到严重污染。10月30日,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省环保局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作出由济南炼油厂和济南石油化工厂二厂一次性补偿寿光县受害群众经济损失
50万元的处理。根据济南炼油厂、济南石油化工厂二厂的废水排放量、污染负荷以
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由济南炼油厂承担47万元,济南石油化工厂二厂承担3万元。

  三、青岛化工厂液氯泄漏特大污染事故
  1993年9月23日12时25分,青岛化工厂因液氯管道破裂,泄漏液氯约1吨,造成
1人死亡,百余人受害住院。事故发生后,厂方及有关部门采取了应急措施:立即
组织技术人员抢修破损阀门,当日13时40分管道泄漏完全排除。经市环境监测站现
场大气氯气含量监测,至下午18时厂区周围已无明显氯气气味,20时大气质量恢复
正常。事发后马上通知了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进行人群转移;对受害较
重的人员送往医院抢救,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青岛市、沧口区环保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往现场组织事故处理。

  四、山东省德州市与河北省吴桥县水污染纠纷
  1988年以后,河北省吴桥县多次向国家环保局反映,山东省德州市工业污水排
入宣惠河,污染了河道及沿河两岸地下水、养鱼坑塘,造成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要求德州市立即停止向河北吴桥排放污水,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解决沿岸
群众饮水问题。
  1990年2月,国家环保局派出由副局长王扬祖带队的工作组,赴鲁冀交界的德
州市和吴桥县进行污染现状调查。4月,国家环保局发出《关于请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山东省德州市与河北省吴桥县水污染纠纷问题的函》。6
月-7月,山东、河北两省分别委派代表就解决德州市与吴桥县水污染纠纷在济南市
进行了首次协商。1991年4月-5月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河北省吴桥县部分地区
水污染状况进行了现场勘查,作出了德州市排放的工业废水经河-渠-塘-井逐级输
送,一直深入到吴桥县腹地居民的饮用水源,9口样井中有害物质硫化物全部超标
的结论。9月,山东省、河北省分别委派代表就解决德州市与吴桥县水污染纠纷在
德州市进行了第二次协商。河北代表提出:德州市污水改排山东境内,否则,水质
须达国家地面水五类标准;每年向吴桥提供4000万方好水;一次性赔偿840万元;对
进入吴桥县的水质在未达国家规定标准之前,每年赔偿污染费100万元。山东代表
提出:由于在污染事实的定性定量上差距很大,建议成立两省技术联合调查小组,
共同布点、采样,确定污染危害程度,协商解决办法。1992年5月16日,国务院发
出关于解决山东省德州市与河北省吴桥县水污染纠纷问题的通知,要求:由德州市
出资300万元用于吴桥县受污染较严重的部分村庄打深井;山东省、德州市采取有
效措施限期治理德州市的重点污染源,被列为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治理任务。德州市政府作出关停5家电镀厂、对造纸厂等9个企业限期治理的决定。

  五、芽庄湖杏花河污染纠纷
  章丘市造纸厂于1958年建厂,至1982年年产量一直为1500吨左右。1982年以后,
经过扩建改造,到1988年年产能力达到6700多吨。该厂造纸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流经
芽庄湖、杏花河排入小清河,对湖区及杏花河沿岸章丘及邹平造成污染。群众多次
来信来访向各级部门反映污染问题。1991年省人大、省政协分别进行实地调查,并
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减轻污染、将章丘工业污水就近改道排入小清河的建议。省政
府为慎重处理这一问题,1992年9月1日,派出由省环保局、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
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实地调查。专家组向省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章丘应对工业污水
进行处理,并设专用管线输送到小清河。10月4日,省政府同意该处理意见,并责
成济南市政府、省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12月7日,济南市政府提出不同意改道。
1994年2月,省政府召集滨州地区行署、邹平县政府、济南市政府、章丘市政府、
省环保局、省信访局等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并确定解决问题的措施:鉴于章丘市
造纸厂污水处理设备已安装完毕,同意3月1日全面试车运行;试车达不到污水排放
标准,要立即停产或关闭;章丘市在处理造纸厂污染的同时,要对其他污染源加强
治理和管理,今后不得将不达标污水排往邹平县境内;章丘市要在5月1日前抓好落
实工作。经过全面试车,由于黑液量少,浓度达不到处理的技术要求,试车后未能
提出碱来。章丘市政府于5月1日将章丘造纸厂制浆车间关停。

  六、淄博市工业废水污染麻大湖的纠纷
  1979-1980年,淄博境内各工业企业“三废”排放问题突出。全市日排工业
废水达35万吨左右,大都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分别排入朱龙河、淄河、孝妇河,
经惠民地区的桓台、博兴、广饶县,注入锦秋、麻大湖,通过小清河入海。沿河两
岸及湖区20余万群众因井水受污染而致饮水困难,湖区鱼、虾、蟹绝迹,芦、苇、
蒲、藕严重减产,人民健康受到影响,疾病显著增加,污灌后导致小麦减产严重。
为此,桓台县、博兴县、广饶县政府多次向省政府写报告,要求省政府出面调查并
处理淄博市工业废水污染引起的区域纠纷。1980年4月,省政府成立了由省环保局
牵头,省农业厅、水利厅、卫生厅、农科院等部门参加,会同淄博市政府及惠民地
区行署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于4月21日拿出调查报告及处理建
议。据此,山东省政府决定采取如下措施:
  1.各排污单位要从根治入手,改革工艺,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压低综合排
污量,尽量做到把污染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2.为挽救两湖,计划投资20万元,从华沟到小清河修建一条明渠,避开两湖把
污水直接排入小清河。
  3.胜利石化总厂将现有排污管道延长25公里,污水直排小清河,所需资金、材
料由石化总厂自行解决。
  4.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目前造成的污染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朱龙河下
游及湖心干渠清淤需资金15.67万元,为群众吃水打井36.70万元,打井供水管理费
20.40万元,建小清河防洪扬水站投资10.13万元,合计82.90万元。资金分配原则
上按排污量和污水性质由排污单位分摊。
  1990年,淄博市年降雨量921毫米,属偏丰水年。8月17日-19日,小清河金家
闸处流量高达155立方米/秒-179立方米/秒。朱龙河水受到顶托,无法排入小清河,
致使洪水、污水全部泄入博兴县麻大湖,造成经济损失300多万元。1992年2月19日
-20日,副省长张瑞凤与省经委、环保局、水利厅等部门的负责人,就解决麻大湖
污染纠纷问题进行现场办公,形成了省政府[1992]17号会议纪要,纪要中确定如
下处理意见:
  1.鉴于这次污染给博兴县麻大湖区群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确定由淄博市给
博兴县15万元补偿。省环保局拿出15万元给博兴县救助。
  2.按照现行的排污流向,抓紧疏浚朱龙河河道和地下涵管管道,扩大排污泄洪
能力,此任务在当年汛期到来之前完成;加强现有排污设施的管理;加快重点污染
源的治理,对污染严重的排污大户,要限期治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废水,不准排
入朱龙河。同时要加快淄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确保按期建成投入使用,朱龙河实
行清污分流。
  1993年11月20日以后,淄博市大量工业污水再次排入博兴县麻大湖内,对湖区
造成了严重污染,经济损失298万元。造成这次污染的原因,主要是淄博市没能完
全按时落实省政府[1992]17号会议纪要确定的有关措施。1994年10月24-26日,
省环保局局长庄庆臣同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室、省水利厅有关人员,到滨州、淄博
调查了解省政府[1992]17号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11月23-25日再次到两地市,
研究了尽快解决问题的意见:
  1.淄博市采取措施堵朱龙河上一切分流污水的口门,保证朱龙河的污水直排小
清河。除非汛期洪水通过滚水坝自然溢出,否则不允许分流污水。
  2.预备河、孝妇河、朱龙河交汇处,已有清污分流工程,应保证现有清污分流
渠道畅通。该处的工程闸只能在下游涵管维修时使用,平时不能用于控制水流,该
闸改由淄博市水利局直接管理。
  3.朱龙河上游已疏浚拓宽,但下游涵管塌陷、淤塞,排水不畅,应按照原设计
能力对涵管进行全面疏浚维修。涵管的过水流量不应低于3.5立方米/秒。
  4.对崔家强排站要进行维修,恢复原设计4台机组的排污排水能力,确保汛期
强排的需要。要加强强排站的管理,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闸门的关闭和排水泵的
启动由淄博市水利部门统一调度、指挥。
  5.桓台县起凤镇的东大沟是农田水利灌溉系统的一部分,只能用于农灌。淄博
市应停止向这些沟渠分流污水。
  在淄博市开展以上几项工作的同时,滨州地区应督促博兴县拆除预备河上的拦
河坝。在淄博市对朱龙河涵管进行疏浚、清淤时,博兴县应无偿提供临时排污和用
地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汛期,如崔家强排站4台机组全部启动仍不能排出上游来水
时,博兴县应保证朱龙河水按自然流势经预备河泄洪。
  上述两市地涉及到的工程,必须在1995年5月15日前全部完成。为了顺利施工,
省环保局届时派人协调有关问题并进行督查和组织验收。
  鉴于博兴县湖滨乡多年来受小清河上游水污染较重,发展经济和人体健康都受
到影响,为扶持该乡,经协商一致同意在资金上给予一次性支持。滨州行署出资10
万元,淄博市出资20万元,省环保局出资20万元,共计50万元,在工程完成时全部
到位,用以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七、牟平县与乳山市水污染纠纷
  1971年以后,牟平县先后在水道镇建起了磷肥厂、金牛山金矿、县金矿、水道
金矿、黄金冶炼厂,由于没有切实可行的治理设施,生产中的污水排入乳山市下初
镇巫山河,造成污染。加之干旱季节,巫山村村民引污水农灌,致使污染扩散。
1994年6月起,在乳山市饮用水源地─龙角山水库及乳山河上游牟平县境内王格庄
乡和刘家夼建起大批汞法选金的“电碾子”和“球磨机”,选金废渣和废水直接排
入龙角山水库及乳山河上游河道。
  1994年7月22日-23日,省环保局在乳山市召开牟平县与乳山市水污染纠纷协调
会。与会人员听取了乳山市环保局和下初镇巫山村关于水污染受害情况的汇报,并
与两县市政府负责人共同现场查看了龙角山水库、乳山河上游牟平县境内个体非法
选金和巫山河污染及牟平县磷肥厂等企业的排污情况,确定如下处理意见:
  1.牟平县王格庄乡等个体非法选金所排废水、废渣对龙角山水库、乳山河水体
造成了潜在的污染威胁。牟平县磷肥厂等企业所排废水、废渣对巫山河沿岸群众的
生产、生活造成了污染危害和经济损失。
  2.牟平县要采取有力措施,于1994年7月底以前彻底取缔龙角山水库、乳山河
上游的非法选金点,并清除排入河道及岸边的选矿废渣。鉴于牟平县磷肥厂硫酸车
间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建议停产,用黄金冶炼厂生产的硫酸发展生产,其它企业
限1995年底之前完成治理任务,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牟平县一次性补偿乳山市污染损失10万元。
  4.牟平县和乳山市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增进睦邻友好关系,维护安定团结
大局。
  5.以上意见由牟平县和乳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1994年10月21日,威海、乳山市环保局再次向省环保局报告:虽然烟台市和牟
平县有关部门对非法汞法选金进行了清理和整顿,但有些地方近来又有所抬头,个
别地方甚至比以前更加猖獗,使乳山市饮用水源受到污染。
  1994年12月16-17日,省环保局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烟台市、牟平区(1994
年12月,牟平县改为烟台市牟平区)、乳山市环保局负责人对牟平区个体非法选金
及污染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请烟台市、威海市环
保局认真督促落实:
  1.牟平区对现有个体非法选金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彻底取缔;对排入河道及沿岸
的选金矿渣应予以清除并采取有效防护性措施,避免汛期造成污染。
  2.从治根入手,标本兼治。推平选金用房,坚决没收或捣毁选金设备;对用电
户坚决断电,对自己用柴油机发电的没收发电机;加强对本地和外来的氰化钠、汞
的管理。对违法采矿的坚决依法严惩,建立定期检查、查处制度,每月检查一次,
防止死灰复燃。
  3.加强出境断面水质的监测,掌握河水中污染指标变化趋势,以便采取相应措
施,控制污染蔓延。
  4.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及对氰化法、汞法选金污染危害的认识,发动群众制止、检举、
监督个体非法选金。
  5.乳山市应加强龙角山水库及乳山河入境断面水质的监测工作。在对有害污染
物汞、氰化物浓度监测的同时,增加对丰水期地表径流大时水质的监测,以实现对
有害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牟平区通报,向省环保局报告。
  6.两区市应加强政府及环保部门之间的协作,对出现的污染要本着团结互助、
维护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