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污染事故与纠纷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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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明湖死鱼事件
  据调查,1972年之后,济南市大明湖多次发生死鱼事件。其中:1972年9月14
日死鱼6万公斤,1973年6月23日死鱼1万公斤,1978年5月10日死鱼1.25万公斤,
1979年6月5日死鱼3万公斤,1982年8月10日死鱼2万公斤,1986年7月5日死鱼0.7万
公斤。
  大明湖共有水面46.5公顷,储水量为85万立方米,水源由珍珠泉、王府池、五
龙潭等泉群汇流而成。由于干旱,泉水枯竭,而济南市的部分地下排污管道又直通
大明湖,湖水中泉水所占比例急剧下降。1964年湖水中泉水与污水之比为35∶1,
1980年为1.65∶1,1983年为1∶1,到1989年为0.5∶1。入湖泉水的减少和污水的
增多,使湖中的有机物和营养元素日趋增加,导致了水中浮游生物的大量繁殖,致
使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经过济南市环保和园林部门调查,大明湖死鱼原因是湖水
富营养化,造成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使水中溶解氧急剧减少所致。
  济南市1980年实施大明湖南岸东段截污工程(管道300米,泵房1座),投入运行,
截污1万吨/日,并增引清泉水0.2万吨/日。在1981年3月制定的《济南市城市环境
保护规划》中,计划1981年后逐步安排大明湖南岸西段、南护城河、趵突泉西南排
污改道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直至1995年底一直未能付诸实施。济南市政府把大
明湖截污和补充新鲜水计划列为1996年城市改造的重点工程。

  二、文登县大面积农作物毒害事件
  1980年4月,文登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从天津市宁河县磷肥厂购进2000吨过磷
酸钙化肥,用于该县春季作物播种期施肥,施用后发生大面积死苗现象,死苗面积
达4.53万余亩,23个公社248个大队受害,共减少收入1780.66万元。其中玉米减少
65.58万元,花生722.82万元,大豆42.33万元,粮油作物830.73万元,其它间接经
济损失119.20万元。接到群众举报,省农业厅和省供销合作社即组织调查,证实了
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后,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请示协助解决这一事件,要求追
究磷肥生产部门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有关部门和天津的生产厂家以及中
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环保室进行了联合调查取证,经处理,宁河县磷肥厂向文
登县赔款100万元。

  三、青岛东风化工厂毒气污染事件
  青岛市东风化工厂生产氯磺酸、硫酸等剧毒产品,无污染防治措施,排出大量
煤烟、毒气、粉尘、废渣等,严重污染环境,对其近邻青岛肉联厂及其饲养场造成
危害。1971年因管道破裂,毒气泄漏,造成16名职工被熏休克,40多名职工被熏倒,
2500多头出口活猪熏死近千头,余者不能食用。直到1980年,多次出现污染现象,
致使该厂95%的职工患肺病、眼疾等症。1980年6月8日因氯磺酸车间一操作工在调
机器时导致氯磺酸尾气被排出,刺激性的气味使肉联厂20多名职工和家属赶到东风
化工厂要求停车,双方发生冲突,破坏了生产设备,造成了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
事件发生后,青岛市公安、经委、财办、化工、商业5个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并将
结果于6月14日报市委和环保局。8月27日市委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了会议,作出处理
决定:对东风化工厂实行限期治理,按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搬迁饲养场36户职工
宿舍;东风化工厂赔偿因排污而造成的肉联厂职工损失;东风化工厂对已使用的氯
气管道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以防跑氯;要求市化工、商业两局,对所属厂要做好
思想工作,多作自我批评,不再纠缠历史旧帐。

  四、小清河水污染羊角沟和道口事件
  1983年7月30日-8月3日,由于降雨量大,将小清河济南、淄博段长期积存的含
有大量有害物质的水、泥冲排到下游,造成羊角沟镇和道口乡池养对虾和在滩涂存
养、护养的文蛤、兰蛤、四角蛤大量死亡。此事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视,派出了由省
环保局、水产厅、水利厅、农业厅组成的7人调查组,会同潍坊地区、寿光县有关
部门,从9月13日-21日,先后到寿光县羊角沟镇的污染现场和广饶、博兴、桓台境
内小清河主要河段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上游长期积存的
污水集中下排,水中严重缺氧,鱼、虾、贝类窒息而死,造成直接损失44.8万元,
间接损失43万元,同时污染了小清河入海口处5万多亩海面水体,造成自然水产资
源损失约2000万元。省政府同意调查组意见,由济南、淄博两市赔偿羊角沟镇和道
口乡渔业损失30万元,其中济南20万元,淄博10万元。

  五、青岛红星化工厂污染纠纷
  青岛红星化工厂是50年代由几家私营小厂合并而成的,以生产铬盐、钡盐为主。
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引起群众
强烈不满,青岛市沧口区楼山乡楼山后村部分村民多次到红星化工厂,要求该厂限
期治理污染。1985年6月19日,该村居民四五十人又到红星化工厂,要求厂长停产
解决污染问题,遭拒绝后,居民拉下电闸,致使该厂5个主要生产车间停产达96小
时。
  事情发生后,青岛市政府组织市经委、环保局、沧口区政府、沧口公安分局、
楼山乡、红星化工厂等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经调查,证实楼山乡地区的工业污染
严重,仅红星化工厂每年就排放铬渣1万吨,存积量达15万吨,含铬废水超过国家
《工业“三废”排放标准》3.6倍,附近居民饮水井水质含铬量超过国家《生活饮
用水标准》167.7倍。同时,该厂还排放大量的硫化氢气体,其排放浓度超过《工
业“三废”排放标准》149倍。1985年7月10日,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主要有积极
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各级领导要重视治理污染,同意红星化工厂提出的治理
污染方案,将部分村居民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往东移居等。同年7月16日,青岛
市政府办公室批准了调查组的处理意见。8月27日,沧口区政府提出搬迁污染重灾
户的计划,所需经费90%由红星化工厂支付,10%由迁移户负担。具体搬迁方案由
楼山乡政府指导监督,楼山后村村委会具体实施。搬迁工作于当年全部完成。

  六、德州石油化工厂氯气泄漏事件
  1985年11月6日,德州石油化工厂液氯工段在检修期间,操作工没关氯气排污
阀,又误用了石棉盲板,开工前疏忽检查,致使氯气以8千克/平方厘米的压力冲破
盲板大量外泄,导致近10平方公里范围内10万人中毒,其中74人住院。事故发生后,
德州市环办对该厂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七、小清河寿光段突发性污染事故
  1987年6月8日、7月12日和8月6日,小清河寿光段发生了3次突发性污染事故,
给莱州湾的水产资源和寿光县的海水养殖业造成了很大损失。据寿光县政府估算,
这3次突发性污染直接经济损失194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造成事
故的主要原因是:济南、淄博排放的工业废水致使小清河水质及底泥受到严重污染,
加之当时又普降大雨,小清河沿河各闸提闸放水,致使河中污水及底泥倾泻而下,
造成了下游的突发性污染事故。
  1988年9月15日,山东省环保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做了处理决定:①由济南、
淄博两市补偿寿光县受害群众经济损失60万元。根据济南、淄博工业废水排放量和
污染负荷,由济南市补偿40万元,淄博市补偿20万元;②寿光县人民政府应专款专
用,切实做好受害群众的经济补偿工作;③对于今后小清河下游及莱州湾浅海的水
产养殖,应充分考虑小清河污染这一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布局;上游提闸放水时,
要事先通知下游,尽量减少损失。

  八、济南化学试剂厂西分厂氯气泄漏事故
  济南化学试剂厂西分厂,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主要生产氯乙酸、氨基乙酸、试
剂氨水等化工产品。1986年7月3日,该厂发生氯气泄漏事故,造成厂外下风向约百
名群众中毒,其中11人住院。1987年7月23日,该厂又因液氯罐泄漏,使附近单位
和居民22人中毒,其中10人住院,同时造成附近的树木、花草枯萎,经济损失较大。
同年9月16日,该厂第三次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大量氯气泄漏,致使该厂职工与附
近居民上万人中毒,其中92人住院,污染面积约2平方公里。济南市政府决定对该
厂停产治理整顿。

  九、淄博市淄川区东风化工厂氰化钠泄漏事故
  东风化工厂是生产氯化亚铜、甲醇钠、三甲酸三甲酯等产品的小型化工厂。
1988年4月28日,由淄博石油化工厂运进20%氰化钠1车(4.64吨),在打入贮罐时,
由于进罐口绑丝被剪断,进料胶管扔在离贮罐2.7米处的院墙外,装卸工开泵打料
时未进行检查,致使4.64吨氰化钠全部泄于罐外,渗入地下,导致该区域内的土壤
和地下水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厂方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未报告环保部门。
5月6日,群众举报后,淄博市环保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积极采取了防治
补救措施,责令该厂立即停产,将污染区域内的高浓度含氰地下污水抽出进行处理,
并由淄川区环保局定期跟踪采样。对污染的土壤全部取出,采取防渗防漏防雨措施
后,用次氯酸钠氧化处理。
  针对该厂管理混乱,多次发生泄漏氰化钠事故及厂区位置特殊(属市二级地下
水保护区)等问题。市环保局、市石油化学医药工业公司决定:给予厂长警告处分;
由市环保局对淄川东风化工厂罚款10000元;责令淄川东风化工厂进行停产整顿,
并将清洁文明工厂“文明单位”奖牌自行摘存,年末由市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若达不到验收标准,即撤消其称号;于年底前考察制定迁移厂址或改产方案,并抓
紧组织落实;责令该厂要以此次事故为戒,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管理,抓
好安全生产,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十、齐鲁石化氯碱厂污水造成农作物损害事故
  1988年9月26日,齐鲁石化公司氯碱厂电解车间,因管理不善盐水管线破裂,
部分盐水流入雨水排放管道中,顺2号明沟流入乌河。沿河农民取水浇地后,农作
物受到严重损害。据金岭、孙娄、路山3个乡的报告和临淄区环保局、农业局等部
门联合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受害粮田、菜田3761亩,事故原因主要系企业环境管理
不善所致,是一起较大的水污染事故。
  为严肃环保法规,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淄博市环保局对此次事
故作出处理决定:由齐鲁石化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绝产的245亩小麦损失4.93万元;
对受不同程度影响的麦田及蔬菜,由齐鲁石化公司赔偿31.06万元;为维护农民利
益,齐鲁石化公司补偿农民损失34.11万元;对本次污染事故,处以3万元罚款。

  十一、博山农药厂甲基硫环磷气体泄漏事故
  1988年10月11日晨,博山农药厂甲基硫环磷生产车间,使含有甲基硫环磷和苯
溶剂的气体发生泄漏,毒气随4米/秒的南风向良庄村一带扩散,酿成大气污染事故。
据调查核实,此次事故共泄漏甲基硫环磷原料300公斤,纯苯20公斤,直接经济损
失2万元,使附近约1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人群、畜禽受到不同程度伤害。据博山区防
疫站对严重污染区内的良庄村、后峪村、夏庄煤矿职工子弟学校等单位的7368人抽
样调查,表现有呕吐、腹疼、腹泻、头疼、头晕、鼻出血等症状的有3291人,占46.
02%。此次事故影响了附近单位的正常工作和学习。
  事故发生后,市、区环保部门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
同时博山区政府办公室、经委、卫生局、环保局、防疫站、畜牧公司组成联合调查
组,对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和了解。经调查认定:此次污染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
事故,危害后果严重。为此市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38条,《刑法》第115条、187条规定,建议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造成事故的直
接责任者提起公诉;建议博山农药厂对失职的当班班长给予行政处分;建议博山区
政府给该厂有关领导行政处分;博山农药厂甲基硫环磷车间必须进行全面整顿,对
脱溶反应装置要安装报警及自动控制仪器,加强安全和环保法规教育,制定完善的
规章制度,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十二、莱阳磷肥厂被哄抢事件
  1988年10月30日上午8时,莱阳市吕格庄乡小野头村的30多名村民到市磷肥厂,
要求厂方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由于未得到满意答复,村民情绪激动,首先抢走
厂长办公室的家具及办公用品,接着又抢接待室。后来大野头村、小野头村与禄格
庄村民陆续到厂哄抢化肥等,高峰时达上千人,到17时半,整个哄抢事件才完全平
息下来。据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经济损失23.9万元。其中,化肥损失12.5万元,硫
酸车间损失10.5万元,科室和伙房损失0.9万元。
  事件发生后,莱阳市政府立即组织成立由市经委、环保局、化工局、公安局、
吕格庄乡政府等14个单位参加的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烟台市委、市政府也派工作组
调查情况。经调查,这起事件主要是由于磷肥厂长期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水、
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引发的。经莱阳市政府多方做工作,同年12月29日,
磷肥厂与大野头等村签订了《关于磷肥厂补偿大野头等村污染损失的协议》。协议
确定,磷肥厂给予大野头等村补偿费12万元,同时协商解决历史遗留的补偿问题。
之后,磷肥厂停止硫酸生产,对磷肥复合肥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加强治理,减
少了污染危害,群众比较满意。

  十三、临沂市梅埠硫酸厂污染饮用水事件
  1988年12月11日-1989年3月5日,临沭县醋庄乡和曹庄镇黄白排水沟的25名护
堤人员因饮用沟水出现中毒症状,其中4人死亡、2人致残。与此同时,黄白排水沟
的鱼类、蟾蜍等水生物也相继死亡,有的瞎眼、脱鳞,沟边出现死鸟。临沂地区行
署和临沭县政府分别成立了有环保、卫生防疫、公安、经委、乡镇企业局等单位参
加的调查组。经过3个月的反复调查核实得出结论:主要是由于临沂市梅埠硫酸厂
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含砷废水所致。梅埠硫酸厂在建厂过程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
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投产后,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改换高砷硫铁矿
石后,也没有引起该厂注意。
  临沂地区行署作出处理决定:罚款3万元,责令梅埠硫酸厂立即停产整顿,直
至排放废水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继续生产,责成梅埠
硫酸厂赔偿死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省政府对这一特大污染事故发出通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