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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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1985年,山东省排污费中用于污染源治理的投资,基本是以无偿拨款
的方式拨付给企业治理污染源。1982年7月1日执行的《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规定:各级财政掌握的排污费,80%部分用于补助交费单位治理污染源,加强必要
的科研、监测手段;20%部分和四项收入,用于加强环境保护系统的监测手段等业
务性开支和补助必要的综合性污染防治。1980-1985年全省排污费安排使用总金
额为11743万元,占1980-1985年征收排污费总额的68.2%。其中用于补助污染源
治理862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73.4%;用于综合治理资金339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
9%;用于环保业务方面的补助资金2784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3.7%。
  1986-1990年,山东省排污费中用于污染源治理的投资方式是拨贷并行。
1987年《山东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委托贷款基金办法》规定,将排污费资金中应该用
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50%转为贷款基金,将分散的资金变为集中的资金,对重点
污染源治理给予贷款。1986-1990年,全省环保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总金额为59569
万元,占征收排污费总额的87.2%。其中:用于补助污染源治理23985万元,占支
出总额的40.3%;污染源治理贷款资金1396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3.4%;综合治
理资金1718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9%;环保补助资金19904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3.
4%。
  1991-1995年,山东省污染源治理资金的使用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全省排
污费安排使用总金额为128169万元,占征收排污费总数的98.3%。其中用于补助污
染源治理26594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0.7%;污染源治理贷款资金39607万元,占支
出总额的31%;综合治理资金299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3%;环保补助资金58971
万元,占支出总额的46%。
  自1980年开始收费至1995年底,山东省累计征收排污费215929万元,安排使用
总金额199481万元,其中累计用于污染源治理112768万元,用于综合性治理补助
5054万元,环保补助资金816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