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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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6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排放有害污水收费规定(试行)》,对排污费
的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收取的排放污水费,存入人民银行环境保护收费专户,
由环境保护部门设专人管理。收取的污水费,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先收
后支的原则分配使用。市、地、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放污水费,40%由同
级环保局(办)、城建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60%由环境保护
部门划拨同级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放污水费,40%由
企业、事业驻地的地市环保局(办)、城建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
府审批使用;60%划拨省主管局安排使用。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胜利油田、
济南铁路局、齐鲁石化公司、莱芜钢铁厂、张家洼工程指挥部缴纳的排放污水费,
40%由企业、事业单位驻地的地市环保局(办)、城建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地区行署
或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60%由市地环保局(办)划拨省环保局,原则上仍用于这些
单位的污水治理。收取的污水费,是环境保护专用资金,主要用于治理污水及其处
理设施的补助,以及加强污水监测手段。同年10月,省环保局发布《排放有害污水
收费计划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全国第一个全省性排污收费计划财务管理办
法。
  1982年以后,将征收的排污费统一作为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同年5月,省政
府发布《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要求对水、气、渣超标排放进行全面收费。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于同年6月下达《山东省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对排污费的
收、管、用作了具体规定。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体现了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管理特色。其
表现为:①确定了市地、县市区两级征收,省、市地、县市区三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②明确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不参与体制分成,按专项资金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配
套了有关管理办法,统一建立了财务报表制度;③对排污费安排使用比例由“四六”
开调为“二八”开,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交费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的积极性;
④授权财政、环保部门管理污染源治理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1984年5月,国家环保局在青岛市召集部分省、市及山东省有关人员,以《山
东省征收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为基础,研究并拟写了《征收排污费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经财政部、建设部修订后,于1984年8月由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财政部颁发并在全国贯彻执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省环保局编写了《
排污费会计报表编报说明》,统一了会计核算和报表编报口径。
  1986年3月,省政府重新制订并发布《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该办法
在排污费管理政策方面的主要调整有:委托银行收款、按月征收按季解款,调整了
分级管理比例,明确了集中使用原则和四项收入的管理使用等。同年5月省财政厅、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
行、山东省环保局联合下发《山东省征收排污费计划财务管理办法》,确定和重申
排污费的管理原则、管理程序、罚款审批权限、奖罚等方面的问题,对财务会计核
算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收好、管好、用好排污费奠定了基础。
  青岛市计划单列以后,省环保局、财政厅对青岛市1987年1月1日后征收的排污
费分级管理比例进行了调整。
  为适应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拨改贷的转变,提高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1987
年12月省环保局、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联合印发了经省环委会第五次会
议讨论通过的《山东省污染治理专项委托贷款基金办法》。从1988年起实行治理资
金部分拨改贷。即治理资金部分,不再如数拨还交纳排污费的单位,而是将其50%
转入污染治理专项基金,存入工商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贷款形式供治
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项目定期有偿使用,不改变资金原来性质,实行专户单独管
理。
  1988年5月,山东省环保局、财政厅下发《关于将部分省管环保补助资金下放
管理的通知》。决定:省集中管理的10%排污费中,县市区属以下(不含县市区属)
单位交纳的部分,从1988年1月1日起,全部放到所在县市区集中管理,纳入预算,
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0年7
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990年
1月1日起,山东省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全部实行拨改贷。建立以市地为主的
省、市地、县三级污染治理专项基金。1990年11月,省环保局、财政厅制定了《山
东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对全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建立、管
理、使用、偿还等作了具体规定。同年11月,省环保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环保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并根据山东省实际作了补
充。
  1992年10月,省环保局、财政厅、审计局下发《关于加强排污费管理的通知》,
对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并决定
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征收的排污费,按季将解缴省级的部分,经银行汇缴
市地环保部门;各市地环保部门将本级应上缴省级的部分和各县市区汇缴的数额,
一并汇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统一解缴省级金库。
  1994年9月,为适应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增强省级环境保护部
门调控能力,集中资金加强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流域的治理,山东省政府下发《山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排污费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排
污费分级管理比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含青岛市)征收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的
排污费,按征收总额的50%上缴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市
地属及以下单位(含乡镇、村、街道和个体)的排污费,按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级
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省政府对排污费分级管理政策上的调整,有利于加快污染治
理步伐,改善全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