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辑 排污收费制度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环境保护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article/21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article/21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为了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向环 境排放污染物的责任者,征收一定数额的环境补偿费用。这是控制污染的一种具有 法律效力的经济手段。 山东省的排污收费制度开始于1980年,最早开展这项工作的是枣庄市。1980年 1月,枣庄市革委会批转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关于奖励综合利用和收取排污费的暂 行规定》,同年3月1日开始,对第一批58个单位征收排污费。此后,济南、淄博、 青岛、潍坊、烟台等市也制定了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和规定等,陆续开展收费工作试 点。6月,省政府发布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山东省 排放有害污水收费暂行规定(试行)》。至此,全省的排污收费开始执行统一的收费 标准,排污收费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全省建立起来。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年5月,省政府发布经省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在全省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全面征收排污费。 1986年3月,为使排污收费制度更加适应全省环保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经济体制 改革的要求,经省人大批准,省政府重新制订了《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增设了征收排放污水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