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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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为了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向环
境排放污染物的责任者,征收一定数额的环境补偿费用。这是控制污染的一种具有
法律效力的经济手段。
  山东省的排污收费制度开始于1980年,最早开展这项工作的是枣庄市。1980年
1月,枣庄市革委会批转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关于奖励综合利用和收取排污费的暂
行规定》,同年3月1日开始,对第一批58个单位征收排污费。此后,济南、淄博、
青岛、潍坊、烟台等市也制定了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和规定等,陆续开展收费工作试
点。6月,省政府发布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山东省
排放有害污水收费暂行规定(试行)》。至此,全省的排污收费开始执行统一的收费
标准,排污收费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全省建立起来。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年5月,省政府发布经省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在全省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全面征收排污费。
  1986年3月,为使排污收费制度更加适应全省环保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经济体制
改革的要求,经省人大批准,省政府重新制订了《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增设了征收排放污水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