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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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3月,山东省开始对评价单位实行持证评价制度。评价证书根据需要分
综合证书及专项证书两种,由国家环保局及省环保局对申请领证单位进行考核后发
给。经考核对青岛市环保所、烟台市环保所、淄博市环保所、青岛海洋大学、山东
师范大学、烟台师范学院、山东省电力设计院7个单位颁发综合证书;对济宁市环
境监测站、泰安环境监测站、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省卫生防疫站、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医科大学、省气象咨询中心、省化学研究所、兖州矿务局环境监测站、烟台中
心海洋站、枣庄市环境监测站、青岛港务局科研所、日照市环境监测站、省冶金监
测总站、青岛建工学院、济宁化工设计院、威海环境学会、省农业环保监测站、潍
坊市环保所、济南煤矿设计院、山东大学环保中心等21个单位颁发专项证书。另外,
国家环保局颁发给省环保所、济南市环保所、省环保咨询中心(后改为省环保设计
院)、国家海洋局一所、青岛海洋大学、黄海水产研究所、漳卫运河管理局、兖州
煤矿设计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石油部华东勘察设计院、国家海洋局北
海监测监视中心等11个单位综合评价证书。持证单位可按规定范围承接环境评价任
务。自此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始步入持证评价的轨道。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评价工作的管理,整顿环境评价市场,1989年10月,根据
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山东省环保局委托省
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申领评价证书单位的技术人员配置、装备等情况进行了逐个调查、
测试和技术考核。1991年7月,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省环保局批准核发了济南市环
保所、青岛市环保所、淄博市环保所、烟台市环保所、日照市环保所、山东大学环
保中心、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山东师范大学、济宁化工设计院、山东农业大学、
省冶金设计院、省农业环保监测站、省应用气候研究所、青岛建工学院、青岛港务
局环境工程研究所、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原省化工研究所)、山东省电力设计院等17
个单位环境评价乙级证书。持证单位可承接全省境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
经省环保局审核并转报国家环保局批准山东省环保所、山东省环境保护设计院、青
岛海洋大学、中科院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一所、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华东勘察
设计院、石油大学、兖州煤矿设计研究院、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监视中心9个单位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并由国家环保局颁发甲级评价证书。持证单位可在颁发之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综合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1993年,省环保局又
补充发给威海市环保所、省科学院测试中心、胜利油田科研所、济南铁路局勘察设
计院、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5个单位乙级评价证书。审核并转报国家环保局补充增
发黄海水产研究所、山东大学等2个单位甲级评价证书。截至1995年底全省共颁发
乙级证书22个;国家局颁发甲级证书11个。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把好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评审质量关,1989年11月,成立山东省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委员
会,由34人组成,王耀凤任主任,李文然任副主任,王淑仁等31人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