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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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时”管理是国务院在1973年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中对建设项目首先提出的环境保护工作原则。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试行)》,把这项工作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法
律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
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的规定。
  1973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规定
新建工业、科研等项目,必须把“三废”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1975年2月,山东省革委会批转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新建、扩建、改建
企业同时实施“三废”治理意见的报告》,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提出“三废”
治理的7条规定,重申了“三同时”原则。自此,山东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
理开始起步。在1976-1980年期间,由于当时环保机构、法律、法规不健全,企
业环境保护认识不足等原因,许多新、扩、改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控制污染的措施。
“三同时”执行率差,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仅为66.7%,小型项目仅为17
%。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全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1980年12月,山东省计委、经委、建委、环保局转发了
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出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
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规定凡是有“三废”治理的项目,在竣
工验收时,必须有环保部门参加。凡是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或达不到国家
排放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社队企业、街道企业、
农工商联合企业也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选址扩初设计、竣工验收等必须会
同县环保部门审查。这一规定的执行,促进了“三同时”执行率的提高。1981年6
月,山东省计委、建委、经委、环保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境
保护领导小组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三同时”管理具体
化,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从选址报告、项目
初步设计、施工安排到竣工验收等环节,都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并且要把环境保
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同时实施。“三同时”开始纳入基本
建设的管理程序,并为设计、施工和生产部门所接受。
  1982年,山东省建委、计委、经委、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制定并颁布《山东省小
型基建、技措项目、社队、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要求一切小型项目的建设,都要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经环境保护部
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竣工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参加验收,达到规定指标方可投产,
这样就把“三同时”制度纳入了小型项目的建设程序。
  1985年4月,在烟台合成革厂召开了全省“三同时”工作会议,为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部署。1987年3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都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保证各项环保
措施付诸实施;同时规定了建设单位、环保部门、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管理权限
以及法律责任;有污染的涉外项目,必须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三同
时”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设
施。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建设的加强,促进了山东省“三同时”工作的开展,从
而使省内“三同时”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三同时”
执行率逐年提高,1981-1985年,全省投产的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为77
.3%,环保投资2.1亿元,占总投资的5.5%。1986年以后,所有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同时”执行率均在85%以上。1985-1988年、1991-1995年(1993年例外)均为
100%。同时,小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也有很大的提高。“六五”期间建
成投产的1533个项目全部执行“三同时”的有1093个,占71.3%,比前5年提高53
.7个百分点。济南、青岛、淄博、烟台等市都在90%以上,淄博市连续3年达到100
%,并受到省环委会的表彰。“七五”期间投产的1655个项目中,全部执行“三同
时”的有1338个,占94.4%。1991-1995年,“三同时”执行率均在9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