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环境目标责任制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环境保护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article/20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article/20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5年,国家领导人多次指出,省长、市长、区长都要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 责。山东省委书记梁步庭在纪念6·5世界环境日时指出:“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以及此项工作的进展状况如何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水平 的综合体现,也是评价那里领导人是否对人民和子孙后代负责的一项重要标准。” 这为山东省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奠定了思想基础。1986年底,山东省环保局首次在 环保系统内部推行定量目标管理,提出了10项工作指标和10条具体措施,取得良好 效果。这为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打下了工作基础。 1988年初,省环委会第六次会议研究决定,首先在济南、青岛、淄博、潍坊开 展省市长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同年6月5日,省政府举行签字仪式,省长姜春云与 4市的市长签订《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同年8月,烟台市市长与各县市区长签订 “538”系统工程(即在市长和各区县长分别任期5年、3年内,要完成8项环境保护 指标)责任书。1989年全省15市地全面推行市长、专员环境目标责任制。省长赵志 浩与各市地市长、专员签订1989-1990年度环境保护责任书。1991年,省长赵志 浩又与16市地的市长、专员和省直10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订1991-1992年度环 境保护责任书。1993年9月,省长赵志浩同17个市地市长、专员和12个省直部门主 要负责人签订1993-1997年度环境保护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