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环境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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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国家领导人多次指出,省长、市长、区长都要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
责。山东省委书记梁步庭在纪念6·5世界环境日时指出:“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以及此项工作的进展状况如何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水平
的综合体现,也是评价那里领导人是否对人民和子孙后代负责的一项重要标准。”
这为山东省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奠定了思想基础。1986年底,山东省环保局首次在
环保系统内部推行定量目标管理,提出了10项工作指标和10条具体措施,取得良好
效果。这为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打下了工作基础。
  1988年初,省环委会第六次会议研究决定,首先在济南、青岛、淄博、潍坊开
展省市长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同年6月5日,省政府举行签字仪式,省长姜春云与
4市的市长签订《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同年8月,烟台市市长与各县市区长签订
“538”系统工程(即在市长和各区县长分别任期5年、3年内,要完成8项环境保护
指标)责任书。1989年全省15市地全面推行市长、专员环境目标责任制。省长赵志
浩与各市地市长、专员签订1989-1990年度环境保护责任书。1991年,省长赵志
浩又与16市地的市长、专员和省直10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订1991-1992年度环
境保护责任书。1993年9月,省长赵志浩同17个市地市长、专员和12个省直部门主
要负责人签订1993-1997年度环境保护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