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辑 环境保护复议、应诉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环境保护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article/20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5/article/20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90年8月28日,省环保局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行政,适应《行政诉讼 法》实施后的新情况,颁布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 的暂行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 应诉工作暂行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对查处、复议与应诉的程序、要求等作出规 定。同时,省和各市地环保部门都成立了法制领导小组,确定了复议、应诉人员, 成立了复议、应诉机构。1991年6月,山东省有计划地组织环保执法人员进行了行 政诉讼法和有关环保行政复议与应诉等程序性规范文件的专题培训。通过培训,执 法人员熟悉了有关法律知识,提高了执法水平。截至1995年底,山东省共出现环保 行政诉讼案件23件,环保局胜诉22件;省环保局共受理复议案件3起,维持原判3起。 部分市地环保局也办理了一些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