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环境保护复议、应诉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45&rec=204&run=13

  1990年8月28日,省环保局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行政,适应《行政诉讼
法》实施后的新情况,颁布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
的暂行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
应诉工作暂行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对查处、复议与应诉的程序、要求等作出规
定。同时,省和各市地环保部门都成立了法制领导小组,确定了复议、应诉人员,
成立了复议、应诉机构。1991年6月,山东省有计划地组织环保执法人员进行了行
政诉讼法和有关环保行政复议与应诉等程序性规范文件的专题培训。通过培训,执
法人员熟悉了有关法律知识,提高了执法水平。截至1995年底,山东省共出现环保
行政诉讼案件23件,环保局胜诉22件;省环保局共受理复议案件3起,维持原判3起。
部分市地环保局也办理了一些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