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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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实施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依据。
1973年以后,山东省在环境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
行标准》(GBJ4─73);1988年后,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替代(GBJ4─73)废水部分。从1982年至1995年,山东省先后执行的国家环境标准主
要有:环境质量标准11个,污染物排放标准55个,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其
他标准25个。
  1986年,省环保局委托省环保所起草《山东省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山东
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88年8月和1990年8月分别通过技术鉴定。其中《山东省
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91年4月22日由省环保局和省标准计量局联合颁布实施。
  1990年2月16日,山东省召开全省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会议。省环保局副局
长戴殿绅到会并讲话,传达贯彻全国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山东省
地方环境标准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了做好全省地方环境标准工作的意见。
  1990年7月,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准化委员会”)
成立,下设秘书处(设在省环保局科监处)。10月,省标准化委员会在济南召开第一
次会议。通过省标准化委员会章程,讨论近两年省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审订
了《山东省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山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草案)的编制说
明和两个标准(送审稿)。
  1990年9月,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局归口管理山东省地方环境标准工作,具体职
责是:①贯彻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化工作规定,并制定实施办法;②制定全省环境标
准化工作规划、计划;③组织制定全省地方环境标准,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编号后发布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④组织实施环境标准,
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90年10月,省环保局和省标准计量局在济南联合召开第二十一届世界标准日
纪念大会。省环保局副局长张家琪在会上作了《纪念第二十一届世界标准日,努力
做好山东省环境标准化工作》的讲话。同年12月,省环保局在济南举办了环境标准
管理学习班。
  截至1995年底,国家环保局共发布了364项各类环境标准,其中国家标准346项,
环保行业标准18项。对各项环境标准,山东省环保局及时进行转发,并提出具体实
施意见。省局还向各市地环保局印发环境标准学习材料和国家环境标准目录,使全
省环保工作者及时了解环境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