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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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1月10日,省革委会发布《关于“三废”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以防止
“三废”对河流、湖泊、海湾、水库及地下水、土壤、大气等的污染为目的,对“
三废”的排放、监督、治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1981年5月23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
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一定要把防治环境污染切实纳
入国民经济调整之中,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切实加强环境管理,深入开展“清洁工
厂”活动,努力提高环境监测、科研水平,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1982年1月21日,省政府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
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
  1983年5月4日,省政府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通知结合几年来全省在工业调整改组、企业整顿、技术改造
中防治工业污染的实际情况,对制定规划、减少污染源、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控
制社队工业的污染、广泛开展以防治污染为主要内容的清洁工厂(单位)活动等方面
作了具体规定。
  1985年6月3日,省政府颁发《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制暂行条例》。条例以《
环保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加强交通噪声管制、减少噪声危害为目的,
对噪声控制、监督与管理、奖励与惩罚等作了规定。
  1985年8月6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乡镇、街道
企业环境管理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乡镇、街道企业的发展方向,新建、改建、
扩建或转产项目的管理,以及对从事严重污染项目的企业应采取的措施等作了具体
规定。
  1987年3月6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指
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
性论证,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加初步设计会审,检查环境保护设施
施工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并检查其运行情况,同时对管理范围也作了规定。
  1988年6月18日,省政府印发《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以防治
南四湖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湖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为目的,共5章
24条。
  1988年10月28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1990年4月2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
镇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年7月1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污染源治
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全部实
行拨改贷,建立以市地为主的省、市地、县市区三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污染源
治理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环保部门编制贷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执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2.4‰,二
年期为2.7‰,三年期为3.0‰。
  1991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十六号公布《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办法》。该办法以防治小清河污染,保护、改善小清河流域和莱州湾生态环境,保
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小清河流域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为目的,对监督管理、防
止水体污染、奖励和处罚等作了规定。同年9月11日,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
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治理步伐;健全环境保
护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加强企业环境管理,
大搞“三废”综合利用;加强自然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切实加强领导,提高管理
水平。
  1994年6月13日,省政府颁发《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该办法以及
时、正确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对
管辖、申请与受理、调解与裁决等作了规定。
  1995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造纸酿酒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
知》,明确规定:一切从事造纸酿酒生产的建设项目,不论产品品种、规模大小、
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都必须严格执行“先评价后建设”和“三同时”
制度。在项目报批前,首先向省环境保护局办理《造纸酿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表》,经批准后,再按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立项。
  1995年6月26日,省政府印发《批转省环保局关于徒骇河、马颊河流域山东段
水污染情况和今后防治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明确提出:污染企业不分大小,一律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排污费,县里收不足,由市地征收;市
地不收,省里征收;哪一级征收,交哪一级财政。对拒不交纳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污染治理和排污收费工作。
  济南、青岛、淄博三市也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行政规章。济南市人民政府1989
年5月15日颁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济南市乡镇、街道企业
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5日颁发《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1990年10月29日颁发《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
颁发《济南市油气田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4月3日颁发《济南
市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8日颁发《青岛市乡镇街
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2月29日颁发《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
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93年12月9日颁发《青岛市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9日颁发《青岛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淄博市人民
政府1992年12月14日颁发《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和《淄
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管理规定》,1995年7月5日颁发《淄博市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