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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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
办法》。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方法、处罚金额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1987年10月3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环境保护
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防止自然
环境的破坏,是全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决议要求各市地要认
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
和工作监督,保障各项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资比例,并按照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污染的总体规划,
认真组织实施。
  1988年5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小清河污染防
治工作的决议》。决议同意省政府提出的治理小清河污染的措施和意见。决议要求
省政府制定出治理小清河污染的具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
组织实施。要加快治理老污染源、杜绝新污染源,尽快解决小清河沿岸污染区人民
群众吃水问题。
  1991年8月26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环
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
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环境保护工作应突出重点;三是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
持依法治理的原则;四是建议积极解决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五是应当继续深
化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六是建议积极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
染防治条例》。条例以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对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水污
染防治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做了明确规定。条例共分5章36条,自1994年5月1日
起施行。
  1994年4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前者以防治陆上石油勘探开
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石油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的。分为总则、污染防治
措施、环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40条。后者以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
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为目的,
就农业环境的保护与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共5章40条。
  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
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分总则、水污染的防止、水污染的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共5章4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重申了国家推行的目标责任制、环境影响
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及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作出
了更严的规定。该条例还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并将其与建设项目管理和其他管理
制度相结合,作出了超总量收费和建立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的原则规定。
  具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3市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环保法规。1988年9月
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青岛市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93年11月10日淄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1994年6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8
月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济南市烟尘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3月
1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