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
办法》。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方法、处罚金额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1987年10月3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环境保护
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防止自然
环境的破坏,是全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决议要求各市地要认
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
和工作监督,保障各项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资比例,并按照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污染的总体规划,
认真组织实施。
1988年5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小清河污染防
治工作的决议》。决议同意省政府提出的治理小清河污染的措施和意见。决议要求
省政府制定出治理小清河污染的具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
组织实施。要加快治理老污染源、杜绝新污染源,尽快解决小清河沿岸污染区人民
群众吃水问题。
1991年8月26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环
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
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环境保护工作应突出重点;三是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
持依法治理的原则;四是建议积极解决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五是应当继续深
化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六是建议积极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
染防治条例》。条例以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对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水污
染防治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做了明确规定。条例共分5章36条,自1994年5月1日
起施行。
1994年4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前者以防治陆上石油勘探开
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石油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的。分为总则、污染防治
措施、环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40条。后者以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
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为目的,
就农业环境的保护与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共5章40条。
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
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分总则、水污染的防止、水污染的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共5章4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重申了国家推行的目标责任制、环境影响
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及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作出
了更严的规定。该条例还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并将其与建设项目管理和其他管理
制度相结合,作出了超总量收费和建立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的原则规定。
具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3市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环保法规。1988年9月
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青岛市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93年11月10日淄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1994年6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8
月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济南市烟尘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3月
1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1986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
办法》。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方法、处罚金额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1987年10月3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环境保护
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防止自然
环境的破坏,是全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决议要求各市地要认
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
和工作监督,保障各项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资比例,并按照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污染的总体规划,
认真组织实施。
1988年5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小清河污染防
治工作的决议》。决议同意省政府提出的治理小清河污染的措施和意见。决议要求
省政府制定出治理小清河污染的具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
组织实施。要加快治理老污染源、杜绝新污染源,尽快解决小清河沿岸污染区人民
群众吃水问题。
1991年8月26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环
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
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环境保护工作应突出重点;三是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
持依法治理的原则;四是建议积极解决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五是应当继续深
化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六是建议积极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
染防治条例》。条例以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对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水污
染防治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做了明确规定。条例共分5章36条,自1994年5月1日
起施行。
1994年4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前者以防治陆上石油勘探开
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石油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的。分为总则、污染防治
措施、环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40条。后者以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
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为目的,
就农业环境的保护与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共5章40条。
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
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分总则、水污染的防止、水污染的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共5章4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重申了国家推行的目标责任制、环境影响
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及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作出
了更严的规定。该条例还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并将其与建设项目管理和其他管理
制度相结合,作出了超总量收费和建立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的原则规定。
具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3市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环保法规。1988年9月
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青岛市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93年11月10日淄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1994年6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8
月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济南市烟尘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3月
1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