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环境法规体系由以下4个方面组成: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是指
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法规,包括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三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批准的环境法规。②环保行政规章。主要是指
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种环境保护规定。③环保政策性文件。是指由山东省委
或山东省委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指导性文件。④其他环保规范性文件。主要是
指济南、青岛、淄博以外的市、地人大、政府(行署)以及省环保局或几个省直部门
联合制定颁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种规定。
1990年4月-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山东省环保局对
1980年以后制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截
至8月31日,共清理35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人大常委会2件全
部有效;省政府5件有效,3件需要修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20件有效,3件需要修
改,2件废止。其中需修改或已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见表7-2。
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表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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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发文号、日期 │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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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鲁政发[1986]39号│修改 │
│ │(1986.3.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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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制暂行条│鲁政发[1985]63号│修改 │
│例 │(1985.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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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鲁政发[1985]85号│修改 │
│理的实施办法 │(198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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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88)鲁环委字第11号│修改 │
│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986.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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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敞口式沥青加热炉│(88)鲁环委字第61号│修改 │
│的通知 │(1988.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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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污染治理专项委托贷款基│(87)鲁环委字第30号│修改 │
│金管理办法 │(1987.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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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基建、技措项目、社│(82)鲁环第1号(1982│废止 │
│队、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建设│.2) │ │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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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鲁环委字(87)第12号│废止 │
│办法》的意见 │(1987.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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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山东省环保局对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行
政行为进行了清理,清理出警告、罚款、执行“三同时”规定等有法规依据的可能
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11类,计72种;无法规依据的5种。涉及法规2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