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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环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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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方环境法规体系由以下4个方面组成: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是指 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法规,包括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三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批准的环境法规。②环保行政规章。主要是指 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种环境保护规定。③环保政策性文件。是指由山东省委 或山东省委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指导性文件。④其他环保规范性文件。主要是 指济南、青岛、淄博以外的市、地人大、政府(行署)以及省环保局或几个省直部门 联合制定颁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种规定。   1990年4月-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山东省环保局对 1980年以后制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截 至8月31日,共清理35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人大常委会2件全 部有效;省政府5件有效,3件需要修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20件有效,3件需要修 改,2件废止。其中需修改或已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见表7-2。       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表7-2 ┌──────────────┬─────────┬─────┐ │名称            │发文号、日期   │修改或废止│ ├──────────────┼─────────┼─────┤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鲁政发[1986]39号│修改   │ │              │(1986.3.27)    │     │ ├──────────────┼─────────┼─────┤ │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制暂行条│鲁政发[1985]63号│修改   │ │例             │(1985.6.3)    │     │ ├──────────────┼─────────┼─────┤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鲁政发[1985]85号│修改   │ │理的实施办法        │(1985.8.6)    │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88)鲁环委字第11号│修改   │ │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986.5.16)    │     │ ├──────────────┼─────────┼─────┤ │关于禁止使用敞口式沥青加热炉│(88)鲁环委字第61号│修改   │ │的通知           │(1988.10.28)   │     │ ├──────────────┼─────────┼─────┤ │山东省污染治理专项委托贷款基│(87)鲁环委字第30号│修改   │ │金管理办法         │(1987.12.5)    │     │ ├──────────────┼─────────┼─────┤ │山东省小型基建、技措项目、社│(82)鲁环第1号(1982│废止   │ │队、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建设│.2)        │     │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     │ ├──────────────┼─────────┼─────┤ │关于实施《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鲁环委字(87)第12号│废止   │ │办法》的意见        │(1987.11.6)    │     │ └──────────────┴─────────┴─────┘   在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山东省环保局对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行 政行为进行了清理,清理出警告、罚款、执行“三同时”规定等有法规依据的可能 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11类,计72种;无法规依据的5种。涉及法规2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