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环境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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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规是环保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1949-1978年,国家没
有发布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山东省也没有出台地方性环保法规。但这期间已出台
了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主要是有关自然资源和对环境要素进行保护的法规。
1973年以后,还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79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之后,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等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和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及环境标准。
1989年12月26日,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1995年底,国
家已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山东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
育,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推行环保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健全法制
机构,加强地方立法,强化执法监督,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自1989年之
后,省环保局每年都制定立法计划,还先后制定了“八五”、“九五”普法和依法
行政五年计划,并多次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1990年,省环保局被授予政府法制
工作先进单位。1992年被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八五”期间,又被省政府授予
山东省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到1995年底,山东省先后颁布13个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23个环境保护行政规章、200多个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体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