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市地、县市区环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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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在批准成立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同时,
要求各地、市也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翌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发出的《关于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的通知》中规定:地、市的环境保护机构如何设置,由各地、
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人员编制,济南、青岛、淄博3市可设10人-15人,枣
庄市和其他地区可设6人-9人。重点县市和市辖区是否设置,由各地市酌情确定。
上述人员列入行政编制。据此,各地市和部分县市区相继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
  1979年以后,各地市、县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先后改为环境保护局或办公室,负
责统一监督管理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1983年机构改革中,各地市的环境保护局有的保留了原来的机构,有的降格为
环境保护办公室,划归建委领导。各县市区的环境保护部门大都与建委合并,成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个别县和县级市保留了环境保护办公室。
  1984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地、市、县环境
保护机构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县的环境保护机构暂维持原一级建制,
以保证正常工作进行”。根据该通知精神,各地市、县市区的环境管理机构相继得
到加强。
  到1992年底,全省17个市地中,有16个市地的环保局为一级局,莱芜市环保局
为二级局;135个县市区中,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的有130个,其中128个为一级局。
此外,还有70%的乡镇配备了环境保护助理员,有的建立了环境保护办公室。全省
环保系统人员达到6145人。
  在1993年开始的县、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半数以上的县市区保留了独立的
环保机构。其中县级市和重点工矿区的环保机构绝大多数都是一级局建制。但在一
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县级环保部门与建委或土地管理局合并,成为事业编制的
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环境保护中心,有的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下属的科、股、
站。
  到1995年底,全省139个县市区中,设立环保局的有134个,其中一级局116个,
全省环保系统人员达到776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