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南四湖、小清河环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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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以后,为了加强对省内主要流域的环境管理,推动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工
作的开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先后成立南四湖和小清河两个环境管理委员会。
  一、南四湖环境管理委员会
  南四湖环境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11月,由省政府顾问宋一民任主任。1993
年11月,由副省长张瑞凤任主任,省环保局和济宁、枣庄市政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
办公室原设在济宁市人民政府,1994年,改设在省环保局(由南四湖环境管理处承
担)。南四湖环境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南四湖水污染防治法规,组
织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治理计划、方案的落实,并对有关污染纠纷进行
协调处理。
  二、小清河环境管理委员会
  小清河环境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6月,由副省长谭庆琏任主任。小清河流
域内的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惠民和省直有关部门的8名负责人任副主任。
1989年4月,由副省长张瑞凤任主任。办公室原设在惠民地区行署,1994年改设在
省环保局(由小清河环境管理处承担)。小清河环境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①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有关决议和规定;②
监督检查沿河各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③审议并监督执行小
清河流域污染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④制订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报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⑤分析研究小清河污染现状,组织有关市地和部门制订
污染防治和综合整治实施方案;⑥审议与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有关的重大事宜,
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较大的污染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