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环保干部培训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45&rec=181&run=13

  济南市环保局从1990年11月起举办首次区县环保局长、环保管理科长环保法研
讨班,到1995年底,先后举办环境监测、环保法规等学习班19期,共1260余人次。
  1981-1995年,青岛市先后举办各种类型的环保培训班32期,约1700人次参
加。1981-1988年,青岛市环保局每年举办1期环境统计年报培训班,各区县、中
央、省属企业、市各工业主管局的环保工作人员每期约70人参加培训。1983年-
1990年,青岛市环保局举办环境质量控制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120余名;环境污染
调查学习班6期,培训人员300余名;环保管理干部培训班六期,参加人员500余名。
  1989年,淄博市环保局在淄博电视台开播了“环境纵横”,《淄博日报》开办
了“为子孙留下蓝天碧水绿地”,淄博经济广播电视台开设了“青山绿水间”等环
境保护固定栏目,在全省环境宣传上最早实现了“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报纸有栏
目”的目标。同时,该市还积极搞好环境保护社会宣传活动。据统计,截至1995年
底,全市共组织中小学生书画比赛、摄影比赛、环保夏令营、环保成就展、环保万
人游园等大型活动60余次,投入宣传经费100余万元,有10万余人受到教育。全市
共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237个,受训人数达2万余人。各级党校讲授环保知识200余
次,受教育党员干部近万人。
  1980-1987年,枣庄市每年都举办监测化验人员培训班,为区县环保部门代
培化验人员。1985年开始,每年还组织1期-2期乡镇长、有关部门和企业厂长参加
的环保培训班,参加人员千余人(次)。1990年组织企业厂长参加《环保法》的学习
考试。1974年市环保局编印了《谈谈环境保护》一书,印3000册,以帮助群众及各
级领导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努力搞好环保工作。
  1992-1995年,东营市先后共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25期,共计培训环境
执法人员、环境通讯员、环境监测人员、环境统计员、企业厂长(经理)及环保科长
1223人(次)。1993年、1994年举办的2期环境通讯员培训班,共培养通讯员51名。
  1988-1995年,烟台市举办各类短期环保法制、知识学习班98期,5000多人
参加了学习。举办局内部学习班16期,6000人(次)参加了学习。派员到党校、机关、
企业、学校和市直机关领导干部学习班授课20多次,上万人次听课。
  1985-1995年,潍坊市先后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81期,人员约8110名。
1992年7月,潍坊市委托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举办首期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研讨班,
市人大市政府以及各县市区的分管县市区长或人大主任和环保局长参加了学习。12
月,市环保局局长在市委党校第三期领导干部进修班上进行了环保讲座,向参加进
修班的部分县市区长、市直部门负责人介绍全球环境问题及现状,中国环境保护的
法律法规及全市环保工作情况。1995年8月,潍坊市举办第二期领导干部环保研讨
班,由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教授刘培哲等专家授课。
  泰安市自1992年至1995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0余期(次),培训人员1600余人(
次)。1992年6月10日,泰安市环保局、泰安市环境科学学会、共青团泰安市委联合
组办了“环境与发展”学术报告会,特邀中国环境战略研究中心教授作学术报告,
泰安市环境科学学会会员、环境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驻泰大中专院校师
生等共500余人到会,听取了报告。1992年年11月26日至30日,1994年5月18日至19
日和1995年11月21日至25日,泰安市环保局连续3年共举办3期环境监理人员培训班。
培训监理人员136人(次)。为搞好泰城烟尘治理,1993年和1994年,泰安市环保局
举办5期锅炉工培训班,培训锅炉工527人,全部达到了持证上岗要求。1994年1月2
日至28日,泰安市环保局举办县级机构改革后的第一期环境保护法规研讨班,6个
县市区环保局长及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1995年泰安市及宁阳、泰山区等县市区在
党校举办环保讲座。
  威海市重视环保队伍的自身建设,根据不同的任务,市、县区都组织了短期培
训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业务培训,到1995年底参加培训的达360人次。
  1980-1995年,滨州地区共举办各种类型的环保学习培训班41期。讲座40余
次,知识竞赛16次,培训人员560人次。
  1990年底,菏泽地区参加全省统一开展的环保法命题考试,26个中型企业厂长、
经理有23名获优秀,3名获优良,学法考试成绩优秀率居全省16个市地的第二位。
1991年底,菏泽地区环保局邀请了省环保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专家,在全
区环保法制培训班上讲授了《环保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和三个程序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