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监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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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年以前,环境监测工作寓于卫生防疫、水文地质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之中。
卫生防疫部门在50年代就开展了饮用水水质监测;1962年以后开展了放射性监测等。
水文地质部门也开展了地面水、地下水的水质监测。以上这些监测仅限于各部门的
工作需要,虽不连续,不涉及对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价,但已是环境监测的早期工作。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污染的不断加重,需要对环境质量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定
量的描述,环境监测被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建立了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工作
逐渐开展起来。
  “六五”期间,根据国家1980年下达的《关于试行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监测
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山东省对监测项目、频率、方法做了统一规定。1986年国
家环保局颁布《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山东省环保局加强了对
环境监测工作的计划管理。每年年初下达环境监测计划,按《规范》的要求对省控
例行监测的范围、内容、方法、监测资料上报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各市地环保局据
此制定本市地的监测计划,要求所属监测站除完成省控的监测任务外,还要完成市
地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