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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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973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建立山东省环境监测总站,定编40人,隶属于
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1979年10月,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批准建立山东省环境
保护监测站。原山东省环境监测总站更名为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隶属于省卫生
厅。同年,省环保局决定,省环境保护监测站与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合署办
公。1985年11月山东省环境保护监测站改为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
1988年12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决定站、所分开办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为独立
的事业单位。
  1995年底,省站实有职工8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7人,工程师28人,助理工程
师17人。拥有色质联用仪、原子吸收与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粒度分析仪、薄
层扫描分析仪、激光铀分析仪等各类仪器设备250台(套)。
  省站是全民所有制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单位。随着全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其技术水平逐步提高,职能不断完善,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中发挥了技术中心、信
息中心、培训中心和网络中心的作用。省站的主要职能是:①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
护和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
监测技术规范;参与制定本省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②参加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制订与修改,并为之提供相应数据的验证结果。③负责搜集、
整理、汇总、分析、储存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资料,按时编制全省环境监测简报、
季报、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时向省环保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各类环境监测
报表或报告。④承担省级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及限期治理项目“三同时”的竣
工验收监测任务。⑤建立和健全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动态技术档案,及时向省环保
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⑥参与省内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承担环境现状监测,并提出环境现状监测报告。⑦承担省内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负责省内跨区域的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
纠纷仲裁监测。⑧对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省环境监测
网业务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全省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
术培训及业务考核。省站建立以来,先后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科委和省环保局下
达的科研课题16项,其中《山东省工业污染源调查与评价》获1988年省科技进步一
等奖,《山东省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获1992年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山东省环境
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与评价》、《山东省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均获省环保
局1991年科技进步一等奖,《PB-700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控制软件》获省环保局1991
年科技进步三等奖,《节能COD恒温加热回流装置的研究》、《空气中脂肪胺类恶
臭物的分光光度法的测定》分获省环保局1995年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省站每年编
写的《山东省环境质量年报》,为山东省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地市级环境监测站
  山东省共有17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它们既是省环保局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的
主要承担者,又对全省的环境监测工作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山东省的地市级环境
监测站大部分成立于70年代。成立最早的为济南市环境监测站,始建于1971年。至
1995年,济南、青岛、淄博3市的环境监测站为正处级事业单位;烟台、潍坊、滨
州、德州、济宁为副县级事业单位;其余的为科级事业单位。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
主要职能是:①对当地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
质量状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例行监测并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
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
动态的技术报告;②对当地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审核并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监视性监测,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
测数据;③参与制定当地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
要的各项监测任务;④负责当地环境质量评价,编写当地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监
测年鉴以及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⑤负责当地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和协调,
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⑥参加当地污染事故的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的技术
仲裁。截至1995年底,全省共有环境监测人员2359名,监测用房9万平方米,监测
仪器1100余台(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