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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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管理规定办法
  1987年,制定实施《环保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翌年制定实施《安全环
保管理规定》;1989年,制定实施《环保工作管理标准》;1990年,制定实施《安
全环保管理专业升级评审考核办法》;1991年,制定实施《清洁车间标准》、《清
洁车间评审命名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实施《安全环保专项奖励考核办法》。
1988年始,每年年初总厂厂长与二级单位厂矿长(经理)签订安全环保经济责任书。
责任书中都有详细的环保指标。从1989年始,省冶金公司总经理、泰安市市长、莱
芜市市长分别与总厂厂长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
  1993年8月14日,省冶金总公司总经理与莱芜钢铁总厂厂长签订1993-1997年环
境保护责任书。主要环保工作目标是:①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达到84%;②工业
重复利用率达到90%;③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5%;④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
50%;⑤吨钢废水排放量降到140吨。截止1995年实际达到的指标是:①污染物综
合排放合格率84.7%;②工业重复利用率89.3%;③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3.2%;
④工业废气排放率69%;⑤吨钢废水排放量10.7吨。
  (二)创建清洁工厂
  从1984年开始,在全厂内开展创建清洁工厂活动。动力部于1985年率先被省环
保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命名为省级“清洁工厂”。随后有机械厂、锻压厂、韩旺
铁矿、轧钢厂、焦化厂、运输部、汽运公司、医院被命名为省级“清洁工厂”和“
清洁单位”。其中动力部、机械厂、轧钢厂、锻压厂、焦化厂、韩旺铁矿6个单位
被冶金部命名为部级“清洁工厂”,并都通过每年的复审。
  从1991年起,总厂开展创建清洁车间活动。到1995年底,全厂有11个省级清洁
工厂,7个部级清洁工厂,67个清洁车间,清洁车间占总车间数的56%。
  全厂绿化面积168万平方米,占可绿化面积的90%,实际绿化率20%以上。全
厂建设小游园20余处,景点30余处。1993年总厂被省冶金公司命名为省冶金系统绿
化先进单位。总厂机关、动力部、第一铁厂、运输部、机械厂、建安公司被莱芜市
政府命名为花园式单位。
  (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从1982年新建针织厂开始,先后建成投产的石灰石矿水泥厂,动力部6000立方
米/时制氧机安装、第二铁厂喷煤工程、轧钢厂500热带、焦化厂的精制车间复产、
动力部3号75吨锅炉、16000千瓦自备热电站等较大的项目,都按程序办理了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表,并经审批后投入运行。环保设施投
入资金430多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7.1%。
  1988年经国家计委批准,莱钢利用外资进行改扩建。总厂环保处按程序严格把
关,先后投资113.35万元,进行了铁区改扩建、莱矿谷家台复产、特钢厂50吨电炉、
水泥厂扩建、焦化厂技术改造工程、炼钢厂连铸工程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通
过了国家环保局和省环保局的审查。
  从1991年起,莱钢进行了大规模的改扩建工程,总投资达40多亿元。为确保每
个具体项目的环保设施不漏项、投资到位,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方
案的审查、施工过程及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都有环保技术人员参加把关。到
1995年底,环保设施投资达1.6亿元,占工程总投资的9.3%。其中1993年6月
投产的铁区一期工程750立方米高炉系统,环保设施投资6445万元,占工程投资的
17%。1993年4月初,该系统主体工程已具备生产条件,但因某些技术问题,除尘
器还不能同时投运。总厂组织进行除尘技术攻关,直到两个月后除尘设施能全部正
常运转时,高炉才正常投入生产。经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验收监测项目基
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于1994年5月16日-17日顺利通过冶金部主持的专业组对环保
设施的验收。炼钢区的1号连铸工程、2号连铸工程、3号石灰竖窑、炉衬工段、铁
水脱硫5项工程,环保设施共投资1239.19万元,占总工程投资的8.0%,污染处理
设施齐全,分别于1994年7月5日、1995年10月19日顺利通过省、市环保专业验收并
正式移交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