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环境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45&rec=130&run=13

  1985年,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实施办法》,各地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加强了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了许多强化
环境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1987年9月,省政府在滕州市召开全省乡镇企业劳动
卫生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市(地)环保局长、乡镇企业局长、卫生局
长。会上,14个单位介绍了经验,组织参观了污染治理先进单位。以此次会议为契
机,山东省的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开始走向正轨。
  1990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境保护局和省乡镇企业局联合提出
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报告》,报告提出8项具体管理措施:进一步
提高认识,明确乡镇企业发展方向,各地应立足于当地资源,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
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轻污染的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
业、产品结构,对资源、能源消耗大和污染严重、效益低的产业要实行限制发展和
强制调整,要坚决取缔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加强宏观控制,制定省、市
(地)、县(市、区)乡镇企业环保规划,把分散的小电镀、热处理、铸锻、制革等厂
点,合并后迁入规划工业区内,以利于污染集中控制和治理;严格项目审批手续和
“三同时”规定,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委托或移交给没有治
理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现有污染源实行分区或
分类型控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污染源动态档案,有污染的乡镇
企业都要制定治理计划,分期分批治理;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及乡镇企
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环境质量负责;认真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以经
济手段促进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环保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监督、
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共同组织对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建立、
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队伍,乡镇要在核定的编制内尽快配齐环保助理员,污染较
重的乡镇企业要配备专职环保人员。
  针对乡镇企业污染日趋严重的状况,山东省逐步加强了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
1988年12月,省乡镇企业局与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开展“山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优美工
厂”评选活动,济南市章丘明水麻纺厂等129家企业被评为1988年度乡镇企业环境
优美工厂。
  1990年1月,山东省乡镇企业局与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对在全省乡镇工业污染源
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51个先进集体和249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1992年6月,济南除尘设备厂的反吹回流布袋除尘器和临朐县环保设备厂的RGQ
燃烧器荣获山东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二等奖。
  1993年5月,省乡镇企业局与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开展评选“山东省乡镇企业环
保先进单位”活动,有96个企业被授予“山东省乡镇企业环保先进单位”称号。6
月5日,在山东省纪念世界环境日大会上,兖州淀粉厂、东营市造纸厂、枣庄市孟
庄水泥三厂、曲阜市孔圣府酒厂、日照市帆布厂、招远市龙口粉丝公司、龙口市唐
家泊电镀厂、日照市日益木制品有限公司、寿光氯碱厂、临淄有机化工厂、蓬莱玛
钢厂、泰安市汶河发电厂、肥城市油脂化工厂等13个企业被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授予
山东省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称号。
  1995年,济南麦芽厂、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公司、招远金港粉丝蛋白有限公
司、曲阜圣亚兽药有限公司、枣庄市孟庄水泥三厂等6个企业被国家环境保护局、
农业部授予全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称号,57个企业被山东省乡镇企业局、
环境保护局评为山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一、实行环境目标管理
  1991年6月,山东省省长与省乡镇企业局局长签订了山东省乡镇企业1991-1992
年度环境保护责任书。同年7月,省乡镇企业局局长与16个市地乡镇企业局局长签
订了1991-199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书,第一次在全省乡镇企业系统实行了环境目标
责任管理。1994年,先后制定了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流域乡镇企业污染治理规
划。1993年5月,省政府对各厅局签订的环保责任书进行了全面考核评比,省乡镇
企业局被评为一等奖。同年9月,山东省省长与省乡镇企业局局长、省乡镇企业局
局长与17个市地乡镇企业局局长分别签订了1993-1997年度环境保护责任书。环境
保护责任书工作目标是:到1997年底,全省乡村工业万元产值废水、废气和工业固
体废弃物排放量比1992年降低50%,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1992年降低30%。截至
1995年统计,全省乡村工业万元产值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分别比1992年降
低50%、76%和31%,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1992年降低50%。

  二、关、停、并、转、迁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
  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该
《决定》对乡镇、街道企业生产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对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
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
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DDT等,进行了关、停。
对于国务院规定不准从事生产污染严重的项目,如石棉制品、土硫磺、小造纸、土
炼焦、小炼油等进行了关、停、并、转、迁。仅1987年,全省就关停污染严重的小
造纸厂、小印染厂、土硫磺等厂点245个。
  199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到1997年,省辖淮河流域所有污染源达标排放,
其它流域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到2000年全省河流水体基本变清”的目标,并确定
1996年上半年对全省5000吨以下的化学草浆造纸厂全部拆除制浆设备;1997年底万
吨以下(不含万吨)的化学草浆厂停止制浆。坚决关停小化工、小制革、小电镀、小
印染等污染严重的企业。根据省政府的要求,1995年11月山东省环保局、经济委员
会、化学工业厅、第一轻工业厅、乡镇企业局等5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下达山东
省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控制计划的通知》,列出了一批关停并转企业和限期治理
企业名单,其中乡镇企业关停并转225家,限期治理215家。截至1995年底,全省乡
镇企业已关停并转112家,减少COD排放量31万吨。

  三、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针对乡镇企业布局分散、难于管理的现状,省乡镇企业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配合环保部门加强乡镇企业新建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执行
情况比较好的烟台市、淄博市“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