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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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后,各营造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多为业主的子弟、亲友和徒弟。工人
随用随招,实行计件工资或日工资,工完人散。
  50年代,国有企业职工有固定工、临时工两大部分,用工比较灵活。技工多来
自农村,能吃苦耐劳,作业认真。60年代后合同工增加,临时工中优秀分子作为合
同工留用,合同期满,可以辞退,也可择优延续合同期。70年代,逐渐形成单一的
固定工制度,而新工人来源按规定一般只准招城市待业青年。城市待业青年多数不
愿当泥瓦匠,往往把入建筑公司当作就业的“跳板”,参加工作后纷纷找关系调出,
不能调出的则相当部分不安心工作,不肯下苦力学业务技术,职工素质下降。70年
代后期,部分国有企业使用农村建筑队,先是采取包清工形式,后发展为分包分项
工程。至80年代中期,使用农村建筑队比较普遍,有些国有公司使用的农村建筑队
人数超过自有固定职工。
  烟台市建筑公司从50年代起一直坚持固定工、临时工(后增加部分合同工)并用
的用工制度,企业工人能多能少,机动灵活,能保持职工队伍的精壮,使该公司一
直保持高质量、高效益施工,多次获全国、全省先进集体奖励。80年代后,建设部
数次表扬他们的用工办法,介绍他们的经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企业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用工制度又趋灵活。1982
年,建设部和劳动部颁发了《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
1983年8月12日,山东省建管局会同省劳动局联合下达了《省建工系统国营建筑企
业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要求增加合同工比重,一般应达到职工总数
的30%左右。同时规定瓦工、抹灰工、架子工和普通壮工等劳动强度大的工种,主
要从农村招收男性青壮年。
  1984年10月15日,劳动部和建设部又颁发了《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
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1985年1月9日,省建管局会同省劳动局、省建委
转发了这两个办法,并规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确定
招用农民合同工,并可跨地区招收。
  1986年,国务院以国发[1986]77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4个文件。
省政府同年发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的4个实施细则。省建管局和省劳动局随之规定可
以在现有农民临时工中择优选用。
  1987年统计,省建工系统国有施工企业年平均职工7.4433万人,其中固定工4
.127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5.45%;合同制工人(大部分来自农村)8270人,占11.
11%;临时工(绝大多数来自农村)1.2672万人,占17.02%;使用农村建筑队1.
2220万人,占16.42%。初步形成了以固定工为骨干,以合同工为主体,以临时工
和农村建筑队为补充的弹性用工制度。至90年代,这一用工制度已更为普及稳定。
  区、县大集体建筑企业固定工更少些。
  乡镇企业无固定工,以合同工为骨干。多数农村施工队亦工亦农,机动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