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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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建筑业内无劳动工资专职管理机构。50年代初建筑企业职工来源不同,
各保留原待遇。这样,同一个施工队中有薪金制、供给制之别。薪金制中又有政府
行政级、技术干部级和企业级之分。当时物价不稳定,工资单价按国家统一核定的
实物计分制执行。
  1951年,山东省建筑公司设劳动工资科(简称劳资科)。1965年,政务院颁发了
全国劳动定额,建筑工人实行七级工资制,安装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干部实行企
业级,省建设厅设劳资处,各企业设劳资科。80年代,省建管局设劳资处,各大企
业扩建劳资科为处。
  50年代-70年代,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及工资调整,均由国家
和省劳动局统一管理,劳资管理机构业务上归劳动局领导。1979年后,企业渐有自
主权。1985年工资改革时,国务院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国家负责核定省、市工资总
额,省、市核定各企业工资总额。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归人事
部门负责,企业工资管理归劳动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