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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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山东建筑企业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不同分为专用基
金、特种基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4类。
  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利润留成基金及企
业基金等,主要按财政有关规定从成本和税后留利中提取。
  特种基金包括技术装备基金、临时设施包干基金、劳动保护基金等,主要按规
定从建设单位提取。
  专用拨款由财政拨款,无偿使用,主要是新产品试制费、科研试验费等。
  专用借款有偿使用,定期还本付息,主要用于小型技术措施、小额基本建设、
大修理等。
  集体施工企业一般不由财政拨款,无专项拨款项目。也没有大修理基金项目,
大修理实际开支进入成本。利润交税后不称利润留成基金,而叫集体基金,并分为
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部分。
  专用基金和特种基金是企业自有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专项专用,不准挪用。先存后用,量入定出,不准超支。
职工福利基金,1956年以前按工资总额提取附加工资14.5%。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
7%,福利补助金2.5%,劳动保险金3%,工会费用2%。1957-1968年,按工资总
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中福利费2.5%、医药费5.5%、企业基金3%。
1977年后恢复提取2%为工会基金,其他未变。更新改造基金项目设立于1973年,
由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成转入,用于设备更新改造、建筑物及构筑物的
重建、技术措施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1979年后,明确了建筑业是物质生产部门,
折旧基金全部留企业。
  利润留成基金设立于50年代末,提成比例常有变化。1959年规定从实现利润中
留存企业70%,1964年规定留存企业40%,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一部分,1978年规定
留存企业基金后的净利润留存企业50%,1980年规定法定利润全留企业,按不包括
法定利润,归还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和提取企业基金后的分成利润为基数留存企业50
%,超基数留存企业80%。1983年实行利改税,以扣除归还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后的
利润为基数,35%交所得税,65%留企业。1984年后30%交所得税,70%留企业。
  1983年后利润留成基金又分为5项: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
金,职工奖励基金。分项比例规定多有变化,但生产发展基金一般占50%以上。
  1962年取消计件工资,80年代后逐步恢复。
  1984年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后,工资含量节余纳入职工奖
励基金。
  劳动保护基金,退休工人工资及福利基金,长期由当地民政部门开支,后改由
企业负担。在建筑产品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法定利润2.5%的情况下,企业确实
难以承担。1978年起,按劳保预计支付额测定费率向建设单位提取,多余或不足计
入营业外收支。1990年以后试行社会保险办法解决退休工人待遇问题。现国有企业
的合同工、集体企业的长期合同工均已实行。保险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少部
分从工资中扣留,大部分由企业列支。1995年,省政府办公厅颁布建筑企业劳保费
用提取办法,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劳保费用一项改由建筑主管部门直接向建设单位
收取后,再拨付给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