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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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存在并形成资金,构成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的标准,1958年
以前为使用年限1年以上价值200元以上的机具设备、仪器仪表和建筑物、构筑物。
此后不同地区、企业的标准不尽相同:国家部属大中型企业价值800元以上;省地
级大中型企业500元以上;其他企业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则均要求在1年以上。固
定资金也在变化中,初耗资金为原值,扣除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后为现值。
  固定资金的最初来源,企业成立时,一般由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中无偿拨给和由
其他企业中无偿调入一部分解决。集体企业主要靠自筹或贷款解决。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来源是企业收入和提成的技术装备费、更新改造基金、场
外临时设施包干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基金等。此外经财政机关和主
管部门批准,有时动用部分大修理基金。还有时财政部门有针对性有控制拨给部分
基建投资或专用拨款。80年代后,财政一般不再拨款,全靠自筹或贷款。
  新技术装备费,长期在项目预算中列项,财产归施工企业。1980年起,正式规
定按工程预算的3%向建设单位提取,作为专用基金的一项。用此项基金增加的固
定资产作为国家基金核算。
  大型临时设施特种基金,主要用于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宿舍、办公室及在后方
建半永久性家属住宅。这一基金向建设单位提取。这类设施不提折旧费,报废后冲
销大型临时设施基金。但节余可用于兴建永久性住宅,列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添置、转让和报废,均须经财政和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手续,对国
有企业更严格些。70年代前,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办手续后无偿调拨;80年代后实行
有偿转让。
  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一律按国家及省内主管部门规定的提存率按月或按季提
取。折旧率一般在4.62%-5.52%之间。1979年后,按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10号文
分类提存率规定提取。大修理费提存率、运输设备为基本折旧率的100%,其他固
定资产为折旧率的50%。国有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1973年以前全部上交财政;
1974年部分上交财政;1979年后全部留给企业或主管部门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大修
理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
  山东省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低,经济效益比一般工业企业低,企业自我生
长完善能力较弱,技术发展不快。除电力、交通等专业施工企业和烟台市建筑公司、
济南第四建筑公司等骨干企业外,在一般施工企业,少有具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设
备。乡镇集体施工企业的资金,用于乡镇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投资较多,对乡镇经
济发展贡献巨大;但对自身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也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