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国后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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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3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建筑工程局(简称省建工局)。职责
范围是:领导全省各市、专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部门和建筑企业部门;承办国家、
地方委托之设计与施工;贯彻执行政府各项基建法令,对国家地方委托之建筑工程
及各企业单位承包之工程的审核、检查及指导;对地方的材料、劳动力、运输力量
的组织计划和调配,协助财委有关部门,培养基建的后备力量。
  1955年3月9日,省人委确定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改称山东省建筑工程局。同
年5月6日,建筑工程部和国务院城市建设总局电报通知各省建筑工程局,自5月15
日起,正式由建筑工程部划归国务院城市建设总局领导。10月13日,省人委通知,
省建筑工程局改称为山东省城市建设局。1958年8月,省人委通知,恢复省建筑工
程局。
  1958年11月29日,省人委决定成立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简称省建委)。1960年,
省人委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山东省基本建设局与省建筑一公司合并改为省建设厅。
1961年3月9日,省建设厅同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合并,各保留名义。11月23日,根据
省委通知精神,各市、专所属建筑队伍统一交山东省建设厅领导,并成立建设厅建
筑工程管理局。1962年7月6日,省人委公布撤销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并入计
委和建设厅。
  1966-1969年,整个建设厅及其所属建筑工程局机关陷入瘫痪,建工局被撤销,
人员归并建设厅。
  1970年初,省革委确定建立省基本建设局。7月11日,省革委公布全称为山东
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局。1972年3月,中共山东省委决定,省基本建设局与省重
点工程会战指挥部合并为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28日,中共山东省革
命委员会基建委员会核心小组决定,在建委内设山东省建筑施工管理局,为二级单
位。1976年2月,省建委将省属国有建筑企业下放给各市地领导。
  1979年11月23日,省革命委员会通知: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70号文件精神,
设厅局级机关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建筑工程局,归建委口。任务是:负责制定全省建
筑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各种定额、规范、标准等立法工作;管理建工系统勘察设计和
建筑安装队伍的生产、建筑及平衡调度工作;承担工业、民用建筑任务、管理局系
统建筑机械、设备的制造和调配;组织协调全省建筑科学技术的规划和科研任务;
管理建筑院校,组织调动建筑设计和施工力量出国承包工程及建筑安装工程的援外
工作。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机构设置,原省革命委员会建筑工程局改称为山
东省建筑工程局。
  1984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撤销省建筑工程局,将其部分行政管理工作
合并于省城乡建设委员会。4月20日,组建比厅局级低半格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
司(简称省建筑总公司),行使行政管理机构职能,并担负全行业的企业和管理机构
的归口管理。1990年3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增挂山东省建
筑工程管理局的牌子,行使行政管理机构职能,其建制、级别、编制、性质、经费
渠道不变。
  1996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明确“取消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挂的建
筑工程管理局牌子,组建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建设委员会管理,负责
全省建筑业(含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并规定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建筑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有关建筑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
施。2.研究制定全省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
导全省建筑业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3.管理全省建筑施工队
伍,负责全省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制品等企业的资格审定,负责项目经理的
培训和资格认证。4.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制订有关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市场
行为,管理进鲁施工队伍,组织出省、出国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合作。5.负责全省
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制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目标,指导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检测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制品、设备等质量认证工作,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
质量等级核定,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6.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制定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目标,指导全省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施工企业安全
资格和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的认证工作,建立安全工伤保险制度,参与重大施工安全
事故的处理。7.制定建筑业技术装备规划,组织施工工法评审工作,参与组织重大
科研项目的攻关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8.协助省建委制订建筑业教育培训规划,组
织指导建筑系统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9.负责全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的统一提
取和管理,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10.
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这样,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明确纳入
省政府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