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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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1979年以前,全省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是仿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均系事
业单位,由国家拨付事业费。设计任务由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分配,设计单位按省市
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生产,不收取设计费。设计单位内部建立以货币工作量为统一计
量标准的计划管理和以设计总工程师负责制为基础的技术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
于当时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起过较好的作用。
国务院在建国初期提出建筑设计的指导方针,即:在民用建筑设计中,要全面
体现“适用、经济、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在工业建筑设计中,要做到“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在贯彻执行这一方针中,建筑设计工作者着重在两个方面进行了
探索:一是如何适应建筑功能的要求,掌握恰当的设计标准,做到社会功能与经济
效益的统一;二是如何创作出具有山东特色而又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建筑风格。
1956年5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要求,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设计机构必须按照专业化的原则作进一步的分工,迅速调整现有的设计组
织,积极建立新的必要的设计机构,特别是专业工程的设计机构。”“各省(市)、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对于所属的设计机构,也应该加以必要的整顿,对于规模过小的
设计机构可以考虑加以适当的集中,以便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国务院的决定
还要求,“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迅速制定勘察设计统一价目表和设计机构的计划统
计规程。设计机构应该根据这些统一的要求和方法,迅速建立和健全设计机构的计
划管理和统计制度,合理地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明确各科(室)之间和各科 (
室)内部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按季按月制定工作计划并且及时地检查计划的执行情
况”,“各设计机构都应该加强设计室或技术科(室)的工作,贯彻设计总工程师和
各级的技术责任制,加强技术会议的工作,建立设计文件的检查制度,重视技术资
料的搜集和积累,加强技术资料室(库)的工作,切实清理已有的国内外的技术资料,
不断地搜集新的技术资料。”在国务院这一决定的指引下,全省加强了对设计工作
的管理,调整了设计机构,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提高了设计质量,加快了设计
力量的成长,完成了省内一批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任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筑设计体制改革前进了两大步。第一步,从1979
年-1983年,实行低收费制的企业化经营试点:一是按项目收取设计费, 国家不再
拨事业费;二是建立经济合同制;三是用经济的方法管理设计工作,加强经济核算
和各项管理制度。第二步,从1984年开始,全省建筑设计单位全面实行了技术经济
承包责任制。设计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承包产值、质量、成本、基础业务建设和智
力开发等综合指标。对建设单位实行合同制,对单位内部实行项目负责制和岗位责
任制。设计单位在上缴税利和留取技术发展基金后,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生产
发展、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的个人奖励与贡献大小挂钩。扩大设计单位
的自主权,试行院长负责制,建立行业发展基金等。通过实行承包制,增强了各设
计单位的活力,设计单位不但不再吃事业费,而且还向国家上缴税利,改变了单位
吃国家“大锅饭”和完成任务越多、经费越紧张的被动局面。单位内部也初步打破
了个人吃单位“大锅饭”的局面,充分调动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完成的设
计任务成倍的增长,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也有所提高,设计思想更加活跃,出现了
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设计。设计单位也开始向开放型、竞争型、服务型方向发
展,积极参加招标投标和方案竞赛,大力开展设计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初步改变
了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的局面。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也逐步建立起来,许多设计单
位实行多元化经营,广泛开展技术咨询、产品开发和技术培训。有的设计单位与施
工单位联合组成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在1984年
-1987年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阶段,依据自编的设计工日、 工分定额及《全国建筑
设计统一工日定额》、《设计周期定额》、《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
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进行管理和组织生产,使该院焕发了生机和活力,年年超额
完成生产任务,效益逐年提高。该院1985年完成的建筑面积是1984年的 2. 2 倍。
1988年该院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以来,大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管理
水平,使全院的各项生产指标年年增长,人均效益连续数年居全国省级建筑设计院
前列,并建立了各种合作形式的设计分院、技术联营厂及其他经济实体,形成了一
业为主,多种经营,协调发展的格局。进入90年代以来,该院巩固和完善了全面质
量管理体制,加强科研管理,实行了设计所的专业化分工,建成了300 个站点的电
脑网络,全院内部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调整,承包办法、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等一
系列管理章程得到充实完善。各项承包指标不断创全院历史最好水平,推进了企业
化管理的进程。在对外合作方面,相继成立了上海浦东分院、青岛分院等分支机构,
并同国外设计集团多渠道开展合作。
(二)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市场的宏观管理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政府主管部门一度在宏观指导和社会监督方面,跟不上
形势的发展,有些地区出现设计市场管理混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正之风横
行,无证设计和越级设计不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为保证建筑设计体制
改革得以健康发展,国家各有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严格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发证管理。1980年5月, 省建委转发了国
家建委《对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登记和颁发证书的暂行办法》,并提出对勘察设
计单位进行登记和颁发证书,是勘察设计战线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
重要措施,勘察设计单位的整顿工作,要以省、地、市所属的原有单位为重点,严
格控制新成立勘察设计单位。1979年以前,组建勘察设计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当地
编委批准即可,建设主管部门不进行登记发证,通过这次全省登记发证工作,初步
扭转了建筑设计市场的混乱局面。1983年10月,国家计委下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办法》,建设部发布了《城乡建筑工程
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专门从事城乡建筑工程设计的单
位,必须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方可承担设
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
任务,也不得以开展咨询、业余设计或其他名义,承揽设计任务。1986年8月, 建
设部下发了《建筑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级设计单位的承担任务
范围和资格等级的技术条件;取得甲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工程的设计
任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乙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现行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
准中规定的工程等级二级和二级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防火为二类的高层民
用建筑,以及不超过18层的普通住宅;跨度不超过30米的单层民用建筑;可以承担
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以及跨度不超过12米、
6层以下多层厂房和仓库;可以承担独立烟囱、水塔及水池等构筑物。 取得丙级证
书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现行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程等级三级和三级
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民用建筑,以及跨度不超过24米的单层民用建筑;
可以承担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以及跨度不超
过9米、4层以下多层厂房和仓库;可以承担中小型烟囱、水塔及水池等构筑物。取
得丁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现行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程等级四
级和四级以下,6层以下住宅、宿舍和其他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不超过7.5
米、3层以下框架结构的民用建筑,以及跨度不超过15米的单层民用建筑; 可以承
担跨度不超过15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以及跨度不超
过7.5米、3层以下的轻型厂房和仓库;可以承担采用标准图的中小型独立烟囱、水
塔和水池等构筑物。丁级单位承担的建筑项目设计均不含地下室。
2.不断推行和完善招标投标制。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
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这是1984年以
来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牛鼻子。1985年6月,国家计委、 建设部下发《工程设计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展设计投标竞争。
凡是经过审查,发给勘察设计证书的国有、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都可参加
投标竞争。通过鼓励竞争,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
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
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广告;另一种是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
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通知书,邀请招标必须在三个以上单位中进行。招标由招标单位
组织,分10个程序,即: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投标单
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报送申请书、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并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投标单位编制投标
书、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开标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和发出
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
定的内容进行,一般包括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方案设计内容及图纸、建设工期、
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投资估算及经济分析、设计进度和收费。80年
代以后,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在全省建筑市场普遍展开,其管理办法亦不断完善,政
府主管部门对设计行业的宏观调控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