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产权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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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房产由官方造册登记,数目无考。建国后,人民政府加强产权产籍管理,
先后进行了五次比较大的房产清查登记。
建国初期,各类性质的房产共存,产权混乱,房产文卷残缺不全。为迅速改变房
产“家底”不清状况,各市相继开展了清查登记工作,澄清产权归属,更换契证。济
南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21日发布了《济南市市区房地产总登记办法》,展开了全
市房地产总登记,共编成市区地籍清册233册,登记土地25107丘,16568亩,房屋29
1102间。登记外侨及教会房产47件,土地354.1亩,房屋2964间。经过这次登记,各
市初步掌握了本市所管理的房地产,为房产管理奠定了基础。
50年代中期,在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各市进行了第二次清查登
记。这次登记采取公私房分别登记的办法,对直管公房就现有资料搜集整理,缺什么,
补什么;对单位自管房,自查自报,然后汇总整理,注册登记,重点是清查私有房屋。
各市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办公室,
负责清查登记工作。1957年底,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德州、威海、济宁等7个
市普查登记共有私房建筑面积847万平方米,占公私房总面积的47%,其中私有出租
部分达50%以上。济南市私有房产355万多平方米,房主33935户,出租房屋房主
19663户,占总户数的57.9%,出租面积195万多平方米,占私房总面积的54.92%。
青岛市私房出租的有17715户,占私房总户数的60.7%,出租面积28万平方米,占全
市房产总面积的29.4%。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省进行了第三次房屋普查。1963年初,省建设厅向各市发
出《城市房产管理调查研究提纲》。1965年,省人委作出《关于在全省进行房屋普查
的决定》,对各市现有房屋状况、历年房屋发展情况、房租收支、房屋管理修缮和私
房改造等方面,提出了普查的具体要求。各市按照省里的部署,对公私房产,从产权、
产籍、用途、结构、面积、设备诸方面,进行了全面普查登记。经过分类整理,建立
了较为完整的房屋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至1965年底,全省城
市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499万平方米,住宅面积1645万平方米,直接管理的住宅面积
580万平方米,各单位管理的492万平方米,私人住宅573万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各市为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房地产造成的破坏,
又进行了一次房屋普查。因各地情况不同,普查的时间未作统一要求。烟台市于1
977年8月、1979年12月对全市公房、私房、单位自管房、军产、侨产以及拨给单位自
修自住的公房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淄博市于1980年10月至1981年1月对全市直管公房
进行了一次彻底普查,普查结果达到“九清”(产权来源清、座落位置清、数量清、
结构清、用途清、质量清、建筑年限清、实居人口清、租金清)。各市通过这次普查,
摸清了公私房屋的基本情况,弥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散失的房产资料,基本达到
了产权清楚、资料完整,图、卡、账与实际相符,使房地产的产权、产籍工作逐步走
上健全的轨道。到1980年底,全省城市房屋建筑面积达688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
804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40.7%。
1984年,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
通知》精神,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统计局于198
4年11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
次大普查。普查范围包括全省20个城市(其中有1986年初批准设市的青州市),93个县
城,3个重点镇(石岛、龙口、羊口)和19个万人以上的独立工矿区。普查内容包括近
期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和房屋使用土地。普查标准时间为1985年12月31日。普查结
果:
1.房屋状况
全省城镇共有各种房屋建筑面积25264万平方米。其中20个设市城市(不包括市属
县)有房屋16304万平方米,占64.53%,县城房屋8960万平方米,占35.47%。
(1)按产权划分:单位自管公房19301万平方米,占76.4%;房管部门直管公房1
933万平方米,占7.65%;私人房屋4002万平方米,占15.84%。
(2)按结构划分:钢、钢筋混凝土结构878万平方米,占3.48%;混合结构12568
万平方米,占49.74%;砖木结构9983万平方米,占39.51%,其他结构1835万平方米,
占7.27%。
(3)按房屋层数划分:楼房10472万平方米,占41.45%;平房14792万平方米,占
58.55%。
(4)按建成年代划分:建国前建成的房屋1449万平方米,占5.74%;50年代建成
的1547万平方米,占6.12%;60年代建成的2794万平方米,占11.06%;70年代建成
的9119万平方米,占36.09%;80年代建成的10355万平方米,占40.99%。
(5)按房屋用途划分:住宅11918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47.17%;工业交通、
仓库用房8024万平方米,占31.76%;商业服务用房2169万平方米,占8.59%;教育
医疗科研用房1508万平方米,占5.97%;文化体育娱乐用房230万平方米,占0.91%;
办公用房1215万平方米,占4.81%;其他用房200万平方米,占0.79%。
2.居住状况
(1)居住水平:普查范围内的住户共有187万户,人口664.9万人。住宅使用面积
7661万平方米,占住宅建筑面积的70%,人均住宅使用面积11.5平方米,20个城市为
10.8平方米;住宅居住面积4599万平方米,占住宅建筑面积的42.1%,人均居住面积
6.9平方米,20个城市为6.7平方米。
(2)缺房情况:缺房户33万户,占调查总户数187万户的17.2%。其中,无房户占
33万缺房户的15.3%,不便户占21.7%,拥挤户占62.98%。
(3)设备状况:在城镇住宅中,设备齐全的成套住宅有51.9万套,3200万平方米,
占住宅总面积的26.85%。住宅中有独用厨房的占56.94%,合用厨房的占1.21%,没
有正式厨房的占41.85%;有独用厕所的占27.87%,合用厕所的占12.5%,无厕所的
占59.63%;独用自来水的占48.59%,共用自来水的占8.92%,无自来水的占42.49
%;有电灯的占96.85%,无电灯的占3.15%。(以上数据均不包括部队、军工、保密
单位的用房)。
3.使用土地情况
全省城镇共使用土地面积80215万平方米。其中20个设市城市(不包括市属县)使
用土地面积49298万平方米。
这次普查是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时间内,按照统一的项目和填写方法进行的。这是
山东省建国以来第一次获得比较完整、系统、准确的房屋普查资料,为山东制定城镇
房产管理法规和政策、安排房屋建设计划,进行住宅制度改革,提供了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