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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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综合开发从酝酿、起步到迅速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由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的酝酿阶段。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了在大中城市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山
东省在1964年5月召开的全省城市工作会议上和1965年7月省人委批转省建设厅《关于
房产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都就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问题提出了贯彻和部署的意
见。但因后来“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这一正确的决策未能实现。1978年国务院
在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充分肯定了这一建设方针。这一阶段综合开发实际上
是用统建的形式建设房屋。主要采用了两种办法:(一)把国家、地方、企业投资交给
城市房管部门,实行统一建设。(二)把国家、地方、企业投资捆在一起,实行局部统
建和组织企业集资统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淄博、
枣庄、德州、泰安9个市在1978年至1982年先后为400多个单位进行了统建,累计完成
投资达6965万元,竣工房屋面积44万平方米。
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开始在大中城市试行的起步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实行综合开发及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山东城市房屋建设迅猛发展,新区迅速膨胀,
出现了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用建筑旧账不能还,新账又大量拖欠的困难局面。为了
解决这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
政府于1982年8月颁发了《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办法》,对综合开发的方针政
策、范围规模、资金材料、组织领导及开发费的收取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
出先在济南、青岛两市试行的要求。试行的效果很好。当时,济南市七里山住宅小区
是综合开发试行的一个样板。该小区占地408亩、建住宅97栋、23万平方米;公建项
目35个、4.2万平方米;修建了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基本做到了住宅与公
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居民迁入新居,水通、灯明、路净,儿童可以就近
入托、上学,商店、粮店、饮食服务业都能正常营业,生活非常方便,受到群众的普
遍欢迎。烟台、潍坊、枣庄、威海等市都主动地开始在城市建设中试行综合开发。自
1982年到1984年,全省实施开发的市共12个,开发区片53个,其中建成11个,完成开
发工作量5.04亿元,房屋竣工面积261.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45.5万平方米。
第三阶段是从1985年开始全省各城市普遍实行综合开发的发展阶段。1984年12月,
省政府在总结两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山东省《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办法》
修改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并经省人大审议通过,省政府及时颁
发,将综合开发推向全省实行。这个《办法》是全国各省市第一个有关综合开发的地
方性法规。《开发暂行办法》共16条,其主要内容:“在城市规划区内,无论改造旧
城区或开辟新建区,凡可能成片建设的,都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
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开发的内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勘测、
设计、平整土地等前期准备工作;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统建的住宅(含
商品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托幼单位、中小学、储蓄所、邮电所、粮、煤、菜、
付食、百货、饮食、理发、修理等综合服务网点;居委会、房管段、门诊所、公安派
出所、自行车棚、垃圾台、公共厕所、农贸市场以及相应的绿地等配套公共建筑。配
套项目的大小、多少,根据综合开发小区的规模确定。并规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包括勘测、设计、土地平整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建筑配套费。新建居住小区的综合
开发费,由开发公司根据不同的建设规划和标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比例计收: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等市按住宅造价的40%-50%计收,东营
及其他各市按住宅造价的30%-40%计收。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成片改建的居住
小区,可以减收或免收综合开发费。在非综合开发征用或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
地段凡有基础设施可供利用或者能够同步建设基础设施的,要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补助
费。收费标准按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控制在10元-15元,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代
收。配套补助费用于旧城区成片改建的基础设施的补建和更新。在综合开发区和非综
合开发区收取的费用,均应专户存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专款专用。
《开发暂行办法》颁发以后,各地市都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
订了具体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多数市和试点县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开发经营机构,
制订了综合开发计划,积极进行综合开发,而且取得显著效果。1985年,实施开发的
市发展到19个,县17个,开发区片75个,其中建成37个开发区片,完成开发工作量
3.43亿元,房屋竣工面积144.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22.4万平方米,市的住宅综合开
发率达到26%,县为2.8%。
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采取了四种形式,坚持了六点做法。
综合开发的四种形式是:
(一)统建。即开发经营单位统一筹集资金、材料,对开发小区实行统一规划、统
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建成的住宅,按和用房单位签订的统建或
购买商品房的合同交付使用。
(二)联建。由市统建或房管部门将建房单位大小搭配,组织若干个联建小组,按
照小区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片组织建设。联建小组在分片建设过程中,负责统
一办理本片的基本手续,统一采购部分建筑材料,统一掌握施工进度和检查工程质量。
联建中需要协调的问题,提交小区联建办公会解决。小区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配套
建设费,由参加联建的单位按建房面积合理分担。
(三)部门组织自建。规划部门把一个小区的规划用地统一划拨给一个部门,由该
部门组织下属建房单位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
(四)一次开发。开发经营单位向建房单位提供已开发配套的建房地皮,收取土地
开发费。建房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建设。
综合开发的六点做法是:
(一)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省委、省政府提出改变条块分隔、
分散建设的旧体制,作出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新
体制的决定,并把其作为改革的重点。为了加强对综合开发的组织领导,明确要求要
由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成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同时,
指定各级建委为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开发工作。
(二)加强立法,保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顺利进行。山东省在实行综合开发过程中,
一直把建立健全法规作为大事来抓。1982年省政府制定并由省人大审议通过《山东省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办法》和1984年颁发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
以及各地依据这些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都是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法规,有着重要的指
导作用和法律的约束作用,保障了综合开发的顺利发展。
(三)堵住零星分散建设的口子。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不允许随便零星划拨土地,
改变条块分割,分散建设的做法。共同的做法是:对于零星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定点,
土地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开工建设,建设银行不予拨款,从而
使全省住宅建设综合开发率逐年提高。
(四)为推行综合开发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有利条件。一方面是实行双轨计划,在计
划管理上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全省综合开发区的建设项目,既要纳入综合开发计划,
又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另一方面是,由政府统一进行征地拆迁。省委、省政府
决定:“所有市县的征地和拆迁工作,都要由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为此,很多市县
成立了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简化了手续,缩短了综合开发周期,
使征地拆迁由“寸步难行”变成“畅通无阻”。
(五)实行政府统揽,建设部门归口管理,确保开发收益用于城市建设。全省各市
县的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一律归口建委管理,从行政隶属关系上要求建委口
之外不准设立开发公司,解决了统一领导问题。同时,实行分级开发,严格控制开发
公司数量。省辖地级市,可以市区两级开发,县(市)一级开发,县(市、区)以下不搞
开发公司。严格控制开发公司数量,市和比较大的县一般1~2个,小的县(区)只成立
一个。并且,十分注重综合开发的综合效益,要求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效益的
统一,把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全省各开发小区配套建设的投资,
一般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基础设施欠账的状况逐步得到扭转。
(六)抓点带面,全面提高综合开发水平。从1984年以来,省建委每年组织一次综
合开发的全省会议和全省大检查,学习政策,树立典型,交流经验,解决问题,不断
促进综合开发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