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城镇住宅建设与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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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以后,租界的建立,商埠的开辟,殖民主义经济和民族资本的发展,推
动了山东的城市建设,房地产业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在这些城市内,殖民主义
者任意圈占、征用土地,建造房屋。他们拉拢中国的官僚、买办等,采取高压手段,
低价收买,高价出售、出租,发行债券、股票,倒卖土地和房产等,大肆进行经济掠
夺。有20多个国家的房地产商在山东城市从事房地产投机生意,如英国人在威海经办
的“和记公司”、“泰茂洋行”,比利时人在济南创办的“义品地产公司”,日本人
在烟台开办的“三东公司”、“三友工务所”和在青岛经营的“山东起业”、“青岛
土地起业”等。1915年-1922年青岛被日本第一次占领期间,市区房屋建设骤盛,8年
间全市共增建民间房屋1544件,总建筑面积354098平方米,日本人所有房产占青岛市
房产的86%;地产公有土地占28%,私有土地占75.8%。此间,在这些城市的封建官
僚、军阀、绅士和民族资本家,依仗洋商的特权保护,也购买和经营房地产,并逐步
发展成为大房地产业主。但直至建国前,全省城市住宅仍相当落后,贫富差别悬殊,
住宅布局杂乱无章。
新中国成立以后,城镇住宅与房地产发展成为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主要事
业。建国初期,各城市建立新的各级房产管理机构,制订有关政策、规定、接管敌伪
产,澄清产权归属,确定房地产价格,并竭力督修危房和开发建设新住宅。
从1956年开始,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否定了房地产的商品性质,实行非
商品化的房地产政策,城市土地长期无偿使用,城市住宅采取低租分配及行政调拨办
法供人民居住,并对资本主义性质的私人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限制私人房屋的发
展和交易,使房地产这一重要生产要素,未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项政策、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公有
房产的建、修、管受到严重影响,私有房产被挤占,城市土地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住
宅建设停滞不前,房地产业几乎完全消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镇房地产管理机构得到恢复和健全,各项政策逐步
调整、完善,住宅建设、房产管理、维修和城市土地管理不断加强,私房政策逐步落
实。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宅经营商品化,为房地
产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到1985年底,全省城镇共有各种房屋建筑面积25264万平
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1918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6.9平方米,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
要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