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是亿万农民进行的群众性活动,没有制度章法是做不好的。为了使村镇
建设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山东省、市、地、县各级都制
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些乡镇也制定了有关制度。1980年以来,山东省政府先后下
发和转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建房用地管理条
例的通知》、《关于批转第三次全省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印发国家
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规划原则的通知》。省委、省政府
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山东城乡建设委员会1982年
和1985年分别印发《村镇建设暂行办法》。各市、地、县、区、乡镇也分别制定了村
镇建设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等。并颁发布告、通告,以及宅基地使用证明、农民建房
批准书或准建证等。乡镇村庄还制定乡规民约,对建设条件、要求、审批程序等都作
了规定。为了转变广大农民在村镇建设上的陈旧观念,各地都加强了宣传工作,省建
委农房建设办公室还编印了《农村房屋建设文件汇编》、《农村规划教程》等,发放
至各市、地、县、区、乡镇和村庄,供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
1988年,省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
暂行规定》,各地重新修订地方性法规文件600多个,其中大多数经过当地人民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由政府颁发执行。各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具体执行时,注意把好三
个关口:按规划建房审批关、节约土地定点放线关、保证安全质量施工关。对未经批
准私自建设及不按规划乱占乱建、违章建筑、施工质量低劣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处理,从而保证了村镇建设的健康发展。
1989年10月,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物价局又联合转发了国家建设
部、财政部、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规定从1990年1月1
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建委印制的“村镇建设许可证”、“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村镇农(居)民建房申批表”,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村镇建设管理费统
一收据”。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2元~0.5元,生产
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4元~0.6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文教、社会福利、
公共设施项目可酌情减免。收费服务内容为:建设条件审查、检查验收施工质量等。
各地收取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用于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资补助、管理人员的技术培
训、规划建设工作经费的补贴、测量绘图仪器和资料档案及设备的购置、印制建设许
可证、购买技术资料等。1989年12月和1993年,国务院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从1994年起,县城以下建制镇统
一实行建设部制定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把村镇建设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轨道。
1994年,省委、省政府又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省第六次党代会关
于搞好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要求,颁布了《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试行意
见》,阐述了小城镇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小城
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订了小城镇的发展目标和规划,要求各级党委、政
府要突出小城镇建设重点,要把小城镇建设工作作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
任务,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为了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于1994年1
2月成立了“山东省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建任副组长,省建委、
计委、农委、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土管局、省农业银行等部门为
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在贯彻执行省委《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试行意见》
时,都以市委、地委、县(市)委的名义发布文件,制订适合于当地小城镇建设的发展
规划,对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深化小城镇建设改革、建立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
加强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把全
省小城镇建设推向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第二辑 管理制度
乡村建设是亿万农民进行的群众性活动,没有制度章法是做不好的。为了使村镇
建设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山东省、市、地、县各级都制
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些乡镇也制定了有关制度。1980年以来,山东省政府先后下
发和转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建房用地管理条
例的通知》、《关于批转第三次全省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印发国家
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规划原则的通知》。省委、省政府
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山东城乡建设委员会1982年
和1985年分别印发《村镇建设暂行办法》。各市、地、县、区、乡镇也分别制定了村
镇建设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等。并颁发布告、通告,以及宅基地使用证明、农民建房
批准书或准建证等。乡镇村庄还制定乡规民约,对建设条件、要求、审批程序等都作
了规定。为了转变广大农民在村镇建设上的陈旧观念,各地都加强了宣传工作,省建
委农房建设办公室还编印了《农村房屋建设文件汇编》、《农村规划教程》等,发放
至各市、地、县、区、乡镇和村庄,供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
1988年,省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
暂行规定》,各地重新修订地方性法规文件600多个,其中大多数经过当地人民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由政府颁发执行。各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具体执行时,注意把好三
个关口:按规划建房审批关、节约土地定点放线关、保证安全质量施工关。对未经批
准私自建设及不按规划乱占乱建、违章建筑、施工质量低劣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处理,从而保证了村镇建设的健康发展。
1989年10月,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物价局又联合转发了国家建设
部、财政部、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规定从1990年1月1
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建委印制的“村镇建设许可证”、“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
“村镇农(居)民建房申批表”,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村镇建设管理费统
一收据”。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2元~0.5元,生产
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4元~0.6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文教、社会福利、
公共设施项目可酌情减免。收费服务内容为:建设条件审查、检查验收施工质量等。
各地收取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用于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资补助、管理人员的技术培
训、规划建设工作经费的补贴、测量绘图仪器和资料档案及设备的购置、印制建设许
可证、购买技术资料等。1989年12月和1993年,国务院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从1994年起,县城以下建制镇统
一实行建设部制定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把村镇建设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轨道。
1994年,省委、省政府又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省第六次党代会关
于搞好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要求,颁布了《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试行意
见》,阐述了小城镇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小城
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订了小城镇的发展目标和规划,要求各级党委、政
府要突出小城镇建设重点,要把小城镇建设工作作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
任务,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为了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于1994年1
2月成立了“山东省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建任副组长,省建委、
计委、农委、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土管局、省农业银行等部门为
成员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在贯彻执行省委《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试行意见》
时,都以市委、地委、县(市)委的名义发布文件,制订适合于当地小城镇建设的发展
规划,对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深化小城镇建设改革、建立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
加强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把全
省小城镇建设推向了快速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