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风景名胜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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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山东省及各级风景名胜区都没有统一、 明确的管理机构,1976年4月泰
山风景区的专门管理机构--泰安地区泰山管理局成立,1978年青岛崂山风景区管理委
员会成立。1979年春,国家城建总局在杭州召开风景名胜区工作座谈会后,省政府第
十一次省长办公会议, 专题研究了如何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问题。1980年7月,山
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副省长宋一民任主任委员。省建委、计委、文委、
文化局、林业厅、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旅游局、环保局、科协等有关单位的领
导同志任委员。 1981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领导小
组、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随后,省
政府也相应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 。1985年6月,国务院公
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定义、分类、规划、建设、管理提
出了明确要求,并进一步重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城市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据此,山东省城乡建设
委员会负责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截至1985年, 全省的7个风景名胜区都已建起了专职管理机构。泰山、崂山风景
名胜区成立了管理委员会,梁山景区设置了园林管理所或管理办公室。在大规模开发
建设风景区的同时,各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
例,对风景区的环境卫生、自然资源、文化古迹的保护等进行了行之有效的管理,为
全省风景名胜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