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城市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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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建设不健全,制定的只是一些单项的、简易的管理
措施和办法。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使规划的法制管理逐步形成系列。1949年
8月,济南市颁布的《管理建筑暂行规则》,提出了九条管理办法和处罚规定。1950
年6月,济南市都市计划委员会编制的《济南市都市计划纲要》,是济南建国后城市
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青岛市自1950年-1952年,先后颁发《青岛市建筑管理规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道路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林木及行道树保护暂行办法》和
《青岛市区、郊区采取石料、土砂规则》等,使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有章可循。
1957年12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城建局制定的《山东省城市建筑管理试行
办法》,共分总则、建筑用地、建筑管理、附则等4章27条,提出了各种建筑用地和
建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并确定了山东地区人民居住水平和大城市规划用地标准。初
步确定近期居住面积每人3.5平方米,远期(10年-15年)每人4.5平方米;居住街坊用
地,乙类城市近期每人12.70平方米,远期每人15.63平方米,均在当时国家颁发的控
制指标之内。各市还从实际出发,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济南、青岛市将规划工作及
施工图纸审批工作划归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规划管理部门着手搜集、调查城市
规划资料,对建设项目、划拨用地进行严格审查。对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的总配置图,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造型、立面、装修材料等都进行细致研究,提出应该具备的条件
和掌握的标准,使之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1958年至1960年,全省基建规模迅速扩大,一些工业项目盲目上马,造成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的混乱。为解决管理中的混乱问题,1959年7月,青岛市政府修订了《青
岛市城市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市、区建筑管理有了明确分工,区建设局负责管理临
时建筑和郊区农民以及私人的建房和一般房屋的修缮,挖掘道路等。房地产管理局改
为房产管理局,用地管理转由城建局管理科管理,并提出了专门机构管理与群众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使违章建筑明显减少。1960年1月,济南市城市建筑局拟定的
《济南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委批准公布试行。这个《办法》共分四章,对建
设用地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及违章施工处罚等都作了明文规定,是济南在城市规划管
理方面一个比较详尽严密的《办法》,对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起了很好的作用。1963
年4月,济南市对《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又作了20条《补充规定》,在征地范围、
用地面积、赔偿罚款等方面,又增加了新的规定,使《办法》更加充实完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项城建规划管理法规被废除。1972年5月,国
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由此,
城市规划和建设无人管的状况得到改变。1972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省建委《关
于加强全省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其中提出对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的具体意见,同年7月,山东召开了“文化大革命”以来的第一次城市规划和建设座
谈会。会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重新被提到议事日程。1975年12月,青岛市革
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警备区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处理违章建
筑的联合通告》,根据中央有关规定,重申废除市区私有地(包括已建房屋和其他建
筑物所占土地),市区私有土地一律收归国家所有,由市城建部门统一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山东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开始进入一个科学的、健
康的发展时期。自1979年开始,山东省各市、县着手修订和编制城市规划,制定地方
性法规条例。编制规划和制定法规的主要依据是1980年国家建委发布的《城市规划编
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技术性文件。1981年6月,
青岛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共8章50条,明确规定了用地、建筑、
房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等管理要求,并强调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
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照执
行。1982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办法》、《城市
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
定》,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妥善解决房屋拆迁、
被征地单位及群众的安置问题,都作出较详细的规定。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
行办法》中规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近期住宅建设需
要和财力物力的实际可能,本着经济合理和节约的原则,选择适当区域,有计划地改
造旧城区或开辟新建区,一个小区一个小区地搞好建设和配套。”“凡参加综合开发
区建设的单位,须持上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向本城市综合开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再由综合开发经营管理部门提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建设地址后,方可进行
建设。”《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在城市内建设各类工作需
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均须持上级批准的建设计划,报请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确定建设地点,划定拆迁范围,方可进行拆迁。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
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重点指出:“我省人多地少,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尽量节省土
地,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精打细算。建筑布局要紧凑合理,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前
提下,提倡建高层楼房,合建共用综合楼房,充分利用地下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
同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又公布实施了《山东省城市(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共分8章40条,对城市(镇)建设管理的总原则和各项专业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3条规定:“城市建设和管理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城市规划必须合理
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建设布局,对城市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建设及
其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做到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比例协调、环境优美、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第4条规定:“城市建设管理是各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具体管
理工作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1984年1月,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
《条例》从城市分类标准,到城市规划的任务、方针、政策,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
批程序,到实施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对规划
应当定期检查。1984年下半年,山东省对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组织了一次全
面的检查评比。这次检查,全省分为9个地级市、10个县级市和县城三种类型分别进
行。检查评比内容包括对城市发展方针的贯彻、城市用地的合理安排和建设项目的科
学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市容和环境的改善、近期规划实施和详细
规划的开展,以及组织领导、机构编制、规章制度、投资使用等6个方面。检查评比
按照统一安排,先由各城市自检,然后进行互检评比,最后由省里评定。评选结果是:
地级先进城市济南、青岛、潍坊;先进县级市威海、泰安、临沂;先进县城益都、诸
城、莱阳、掖县、黄县、荣成、莱西、胶南、沂南、蒙阴、郯城、郓城、鄄城、茬平、
莘县、齐河、商河、禹城、邹县、鱼台、汶上、东平、博兴、惠民、桓台、滕县等26
个。同时,山东各城市还根据《条例》的要求,相继制订和颁发了相应的条例、细则
和办法。潍坊市9个县围绕城市规划、市政、房管共制订了41个规定和办法。到1985
年底,烟台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共制定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法规、条例、办法
135个。
198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于1990年4
月1日起施行,使全国城市规划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为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
执行,提高全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整体水平,山东从实际出发,把规划管理工作的重点
放在制定与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上。“八五”期间,共制定下发了12个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围绕强化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法》颁布后,组织12个市、县的规划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论证与修改,
于1991年8月31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后施行。1992年,针对有的地
方要求把规划管理审批权分散与下放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
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强化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搞好新一轮城市总
体规划、大力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认真做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
管理,切实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和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职能等。
省政府以鲁政发[1993]71号文批转各地执行。二是围绕规划设计制定了《山东省新
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等技术规范。三是围绕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新问
题,起草了《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开发区
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规划监察办法》等。同时,全省各地、特别是有地方
立法权的城市普遍重视了法规建设。5年来,各地共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共600余件,初步形成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城市规划法》
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