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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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的确定
(一)恢复时期至“一五”时期(1949年-1957年)
山东省在此期间的工作重点是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工作的统一领导、
统一管理的各项措施,制止通货膨胀,恢复国民经济,结束土地改革,组织进行工厂
民主改革,进行“三反”、“五反”以及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等各项运动。
山东省领导工业生产的指导方针是使地方工业为当地人民生产、生活服务,为国
家重点建设服务。
恢复时期,工业产品大量增加,不仅丰富了市场,支援了农业生产,而且加速了
整个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底,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提出了党在过
渡时期的总路线。山东省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就是在总路线的指引下进行
的。五年计划的各项指标任务,是在国家建设的要求下,结合山东的实际情况规定的,
其中基本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建设是在计委、工业厅和建工局的组织下实施的。山东
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沿海地区工业一般不扩建、不新建”和“沿海大中城市不
盲目扩大” 的方针,在全力支援国家“156”项重点建设的同时,集中建设了山东第
一个重点工程、全国第一个氧化铝厂--山东铝厂。
1953年-1957年,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全省“一五”计划的要求,山东有计划、
有组织地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点建设。形成了济南化肥厂、黄台电厂、潍坊柴油机厂、
山东农具厂等大中型骨干工程在内的钢铁、 煤炭、电力、机械、轻纺、水利等122个
大中型项目。
至1957年底,全省“一五”计划得到成功实施,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事业都取得
了巨大成就,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得到了改善。“一五”计划的胜利实现,为以后
有计划地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二五”与经济调整期间(1958年-1965年)
1958年,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
主义”的总路线。
1958年1月, 中共中央召开南宁会议,毛泽东同志批评了1956年的“反冒进”,
并进而提出“大跃进”。
山东省于1958年成立山东省基本建设委员会,贯彻中央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
策、指示,保证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完成。中央提出大办钢铁号召以后,全省1958年
上半年就开始大办钢铁,山东的重工业基础大部分是这一时期奠定的,山东的钢铁基
地莱芜钢铁厂、济南钢铁厂和青岛钢铁厂都是这一时期上马兴建的。
1959年初, “大跃进”带来的弊端在工业和城市经济中日益显露出来。1959年7
月至8月,中共中央在庐山先后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届八中全会(即庐山会议)。8
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反对右倾思想的指示》。9月,山东省委发出了《关于
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反对右倾思想的指示”的通知》。
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
针,全省进入了国民经济全面调整阶段。
1961年秋,遵照中央和华东局关于缩短工业战线和精简职工的指示,山东开始对
全省工基交企业进行全面调整。1962年,基本建设改由省计委和省建设厅管理,建设
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削弱基建投资,缩小基建规模。
1958年-1960年, 兴建了官桥、莱芜和肥城煤矿。同时建成投产的还有良庄、枣
庄东井和陶庄北井等一批洗煤厂。建设起山东省第一座高温高压的黄台发电厂,同时
扩建新汶、南定、青岛、潍坊、枣庄等发电厂。修复了兖州--济宁铁路,新建了东都
--莱芜、泰安--肥城、张店--东营等四条铁路。“二五”期间,重点建设了济南农具
厂,并开始建设山东拖拉机厂(1976年12月26日建成投产)。
1962年12月14日,省二届人大会议确定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按照中央的统
一部署开展反“右倾”和“大跃进”第二次高潮。
1958年至1962年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大体经历了三年“大跃进”和两年初
步调整两个阶段。建成了一批工农业项目,农业方面建成了峡山水库、跋山水库、青
峰岭水库、陡山水库、产芝水库、门楼水库、沐浴水库及南四湖水利工程等。工业方
面,钢铁、电力、煤炭、机械、轻工、化学等部门也建成了一批骨干企业。这些项目
虽然在当时未能见到效益,但对以后经济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全省国民经济建设继续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
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对建设工作的要求是能够在支援农业和工业的填平补齐、成龙配
套方面得到加强。1963年12月,省人委在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工业、交通、
基本建设部门要集中力量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业技术改革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服
务,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开始全面调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
1964年3月, 省委、省人委通过了山东省1964、1965年工业交通企业调整方案,
确定以改进企业领导,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继续调整的关键。
1965年底,省人委在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了为了尽快发展农业生产,设
想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初步改变山东农业生产的面貌,同时要大力发展工业、基
建等各项事业。为保证工业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基建投资的新增生产效益集中在煤
炭、电力、运输、化肥、水泥等基础部门,其他部门基本不再投资。
(三)“三五”时期(1966年-1970年)
1966年下半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山东的经济逐渐脱离了正常轨道。首先
是交通运输全面紧张,建筑材料等物资的积压达47.7万吨。其次,生产指挥系统遭到
破坏,省人委的领导工作基本上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全省陷入一片混乱状态。
中共“九大”之后,在杨得志的主持下,省革委认真落实中央对山东问题的“批
示”和解决山东问题的“十条措施”,组织工业生产的两个“大办”和两个“会战”,
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同年,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各级都要以军事部门为主,建
立生产指挥部”, 3月1日,省革委生产指挥部正式成立。市地县各级都相应成立了生
产指挥部,各级生产指挥部对全省的经济发展进行组织和协调。
1969年11月,山东省各地市革委会都建立了党的核心领导小组。为贯彻中共“九
大”提出的“批示”和“十条”,采取三项措施:建立健全各级生产指挥机构;恢复
必要的规章制度;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
1969年10月29日,山东组建了省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具体组织重点工程项目的
建设。从1970年起,组织两个“大办”和两个“会战”。会战发展成铁矿、煤矿、铁
路、电厂、农机、化肥、钢铁等方面的重大项目的“会战”。确定七个项目作为会战
的重点工程:济南钢铁厂、莱芜钢铁厂、山东拖拉机厂、鲁南化肥厂、莱芜电厂、胜
利石油化工总厂、辛泰铁路。
1970年3月, 经中央批准, 白如冰、 苏毅然出任省革委常委、副主任,担负起
“会战”的主要领导责任。各地、市生产指挥部和省直各部门,都指定专人或建立专
门机构,担负起会战的领导、支援工作,对有关“会战”的办、局、地市工矿企业,
直接下达具体任务,部队则派出干部、战士直接参加“会战”现场的领导和施工。凡
属“会战”必需的设备、机具、材料、运输工具等,都保证优先供应,重要物资还列
专项计划直接下达到“会战”工地。允许从各地、市企事业单位直接抽调必需的物资
和技术人员。
连续两年的“大会战”和经济发展的高指标,带来了基建规模过大、交通运输和
能源供应紧张以及工业和农业发展比例失调等问题。 1970年原计划基本建设投资5.6
3亿元,其中地方投资3.54亿元,比1969年提高52%。
(四)“四五”时期(1971年-1975年)
1971年全国计划工作会议提出要控制基建规模,狠抓扫尾、配套、投产和续建项
目,会后没有对此作具体部署,没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基建规模仍在继续膨胀。
1971年底, 全省重点物资积压100万吨,调不进运不出。电厂因缺煤停止发电,
钢铁企业因铁矿石、焦炭运输跟不上停工待料,港口堵塞现象严重。
1971年9月, 周恩来总理主持中央的日常工作,各方面出现转机。同年全国计划
会议召开,提出对工矿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和整顿,山东省按照中央这一部
署,采取压缩国民经济的主要指标和加强企业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基本上稳住了山东
的经济形势。
1972年经济调整和稳定经济的工作是在激烈的斗争中进行的,一系列的调整措施
虽然对稳定和发展山东的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能改变“文化大革命”的方向,
社会经济调整工作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1973年6月, 周恩来总理发出“三年要改变港口面貌”号召,山东省成立了港口
建设领导小组,重点开始扩建青岛港、烟台港,新建了黄岛输油码头。
1974年6月, 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通知》,山东省经济形势
基本稳定下来,生产开始好转。
1975年邓小平主持中央工作,针对“文化大革命”特别是1974年混乱局面,提出
在全国各行各业中进行全面整顿。全面整顿使生产建设和国民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
1975年山东开始整顿铁路运输秩序。省革委组成工作组,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
加强铁路工作的决定》,铁路秩序和生产水平基本恢复正常。
1975年,山东省委、省革委召开煤炭工作紧急会议,研究解决煤炭生产严重拖工
业生产后腿的问题,使全省的煤炭生产很快扭转了局面。同年,省革委还分别召开化
肥和钢铁生产紧急会议,全省的化肥和钢铁生产逐步恢复正常。
(五)“五五”时期(1976年-1980年)
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垮台。1977年,省革委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
开始恢复发展生产。省革委以“大协作”、“大会战”的形式,建设并加强了一批支
农骨干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
1977年底, 省革委组织重点工程会战,完成了1969年“大会战”确定的7项重点
工程建设项目。 齐鲁30万吨乙烯工程、8万吨聚脂工程、兖州煤矿、烟台合成革厂、
山东推土机厂等一大批新的建设项目也在规划或建设中。
1977年12月22日,山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山东省革委会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对重点工程建设采取的原则是调整基本建设规模, 提高投资效果。198 0
年, 确定了300万平方米合成革工程、兖州至石臼所铁路、胶济铁路的改造和复线建
设以及石臼所港、兖州煤田等重点项目的建设。
(六)“六五”时期(1981年-1985年)
“六五”时期,山东省共确定13个工程作为第二批“大会战”的重点项目:兖州
煤矿、胜利油田、齐鲁30万吨乙烯工程、烟台合成革厂、山东推土机工程公司、韩庄
铁矿、济南钢铁厂配套工程、沾化电厂、黄岛电厂、十里泉电厂、济(宁)菏(泽)铁路、
胶济铁路复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
1982年3月, 山东省兖州矿区鲍店矿井和东滩矿井、兖石铁路、胶济铁路复线一
期工程、 石臼所港、烟台合成革厂等5个重点工程,被选定全国50个大中型按合理工
期组织建设的项目。
至1985年,山东沿海已有大小港口22个,其中部属港口3个(青岛、烟台、石臼港),
地方港口19个。
1985年,全省列入重点整顿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全部验收合格。其中济南第一机
床厂、山东新华制药厂、淄博制酸厂、青岛纯碱厂、山东金岭铁矿、青岛粮食第一面
粉厂、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山东铝厂等企业,被评为全国企业整顿先进单位;山东电
力局、胜利油田、山东铝厂、宁阳保安煤矿荣获1985年“全国经济效益先进单位”称
号。

二、项目的建设管理
全国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国家建委负责 (国家建委撤销后由国家计委
负责) 。各级政府对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除了按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计划
进行检查外,主要工作是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一般的做法是指派较强的干部担任筹建处的领导,在资金、材料、设备的供应上
优先施工,定期派人到现场检查、管理、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1961年,国家计委为系统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决定选择一
批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联络员,联络员由重点建设项目的经理或副经理担任,即联络员
制度。
1966年,国家建委制定了《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建委直接
抓的重点项目,由国家建委组织研究建设方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大型设备订货,协
调有关协作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本部门、 本地区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1979年4月,中
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了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
针。
1979年5月, 山东省初步调整国民经济的发展,调整中发现重点项目的工期不一
定越短越好。经过国家建委和计委研究,决定把重点项目更名为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的项目。
对重点建设项目,除了国家计划在基本建设投资结构上进行重点调整,加快能源
交通和原材料项目的建设以外,还作了两项重要规定:一是建立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和开征建筑税;二是组织按合理工期进行重点项目的建设。山东为确保重点项目的
顺利实施,对重点项目实行了五确保:确保投资的筹措和落实,确保建设合理用地,
确保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力量,确保所需物资、设备的成套和供应,确保良好的
社会秩序和环境。
1979年,国家对生产任务进行调整之后,也对物资分配计划作了调整,使统配给
山东的主要物资有所减少。其中,煤炭比原计划减少75万吨,燃料油减少5.69吨,钢
材总分配资源减少6万吨,木材减少7万立方米。
1979年底, 山东省革委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有限的资金主要用在了5个由国
家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5个年内全部建成投产的大中型项目和10个单项投产项目以
及54个省定小型投产项目上。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既要考虑它对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意义,又要考虑
它的建设条件和配套条件。确定一个合理的工期,以便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建设规
模比较大的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分期受益,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
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分年确定。
1980年,通过调整基本建设规模,提高投资效果,对基建投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至1982年底,重点工程指挥调度得到加强,施工管理进一步改善。
1982年,国务院颁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除了国家批
准免征的项目外, 其他项目一律按当年实际收入额征集10%作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同年国务院决定将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1982年还颁发了《关于地方超支
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1982年3月, 山东省兖州矿区鲍店矿井和东滩矿井、兖石铁路、胶济铁路复线一
期工程、 石臼所港、烟台合成革厂等5个重点工程,被选定为全国50个大中型按合理
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山东结合自己的财力、物力和建设项目情况,又选定了36个省
属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
至1982年底,山东省基本建设按照缩短战线的要求,在压缩建设规模、调整投资
方向,确保重点项目,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指挥调度得到加强,
施工管理进一步改善。
1983年6月, 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点工程建
设的决定》,成立了以副省长马世忠为组长的山东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决定
在此后三年间, 拿出基本建设总投资的70%以上,用于安排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项
目。
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
规模,国务院确定建立建筑税制度,1983年9月,颁发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
为了清理在建项目, 控制投资规模,1983年4月,省计委、建委、人民银行、建
设银行等单位组成了清理小组,并于年内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停建
了全部240多项计划外工程, 缓建了270余个计划内项目,推迟了300多个项目的开工
时间, 压缩当年投资1.6亿元。至年底,基本建设在保证重点项目、控制投资规模方
面实现了国家计划要求,并把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
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确定下来。
1983年11月,国家计委、经委、物资局、建设银行颁发了《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的重点项目物资计划、供应和管理办法》。从分配原则、计划和供应方法、现场管理、
责权利关系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各方面对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供应作了具体规
定。

三、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是考核、检验建设成果,总结经
验教训的重要环节。建国后,国家有关部委和山东省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了一系
列关于重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的法规、规定、办法。
1952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各建设单位
在全部工程完成或告一段落并移交生产部门开始使用时,应做总的正式验收移交。
1954年4月,国家计委颁发《基建工程验收和动用条例(草案) 》规定,凡重工业
部、燃料工业部,第一、第二机械工业部的企业和建筑物,造价超过5千亿元(旧人民
币)以上;属于其他各部、各单位或地方管辖的工程,造价超过2千亿元(旧人民币)以
上的工程项目,由政务院(属各委员会)任命的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
1957年7月,国家建委下发的《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属各部(局) 的建设工
程,由各部(局)划分验收限额,分别由部(局)或隶属局批准的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属地方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划分限额,分别由省(市)、自治区
及属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的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国务院需要验收的建设工程,
由国务院批准的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1962年9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
理问题的三个规定(草案)〉及山东省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为保证工程
质量,使建设工程顺利投入生产,及早地发挥投产效益,所有建设项目,不分大中小
型,也不分投资来源,均按验收制度进行验收。大中型建设项目,均由省主管厅局提
出名单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须报国务
院组织验收委员会验收。小型建设项目,均授权主管厅局组织,吸收有关部门参加,
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1973年8月, 国家建委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对竣工验收
范围、依据、标准、组织、程序等作了系统规定。
1978年4月, 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下发《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几个规定的
通告》及《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规定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建委组织
验收,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国家建委报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中小型项目,按隶
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负责组织验收。
1982年,国家经委、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清理收尾项目抓
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几点意见》规定,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
门负责验收。重要的大型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验收委员会验收。小型项目的验收,
由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自行规定办法。
山东省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授予的权限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由国家或授予主管部门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组织验收委员会验收,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建委报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
委员会验收。地方项目,由省、市政府或建委、计委及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验
收。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的程序,首先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进
行初验,然后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验收请示报告,省建委、
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验收,环保、审计、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
专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及其整改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正式验收报告,省建委、
计委、经委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正式竣工验收,颁
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移交生产。80年代,有些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又有简化
改进,取消预验收,直接进行正式验收。即初步验收后,就由专业部门进行专业验收,
发给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验收请示报告,
由省建委、计委、经委会同市地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直接进行正式竣工
验收。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严格遵循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主要标椎是:(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
产使用;(二)主要工艺设备成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
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三)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
应投产的需要;(五)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
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引进项目还应根据中外合同文本规定进行验收。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基本上都按国家规定及时组织了正式验收,进入70年
代后逐步正规化,莱芜钢铁厂及改扩建工程、韩旺铁矿、三山岛金矿、十里泉电厂、
石横电厂、邹城电厂、兖州矿区的兴隆庄鲍店、东滩矿及洗煤厂、齐鲁石化公司的炼
油厂、第二化肥厂、30万吨乙烯工程、山东拖拉机厂、重型汽车斯太尔项目及配套工
程、烟台合成革厂、潍坊玻璃厂、潍坊化纤厂一期工程、辛(店)泰(安)铁路、兖(州)
石(臼所) 铁路、黄岛港油码头、日照港煤炭专用码头、鲁宁输油管道(山东段) 、濮
(阳)临(邑)输油管道、中(原)沧(州)输油管道、东(营)辛(店)输油输气管道、济南黄
河公路大桥等项目,均按规定组织了正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