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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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议书
1981年以前,项目建议书没有作为整个基本建设的决策程序被确立,只被看作基
本建设前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1980年7月,山东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省计划委员
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规定:前期工作必须以正式审定
的长远规划为依据;长远规划尚未编出前,可暂由省各主管部门、各市地提出一批大
中型建议项目,报经省计委、省建委审查,上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作为规划
设计项目,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开展前期工作。
1981年1月, 国务院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规定》,首次提出项目
建议书是基本建设投资决策过程中的一个必备程序,要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要
编报项目建议书。 1983年7月,国家计委在《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
理办法》中规定,国内项目也要试行项目建议书。
1985年1月, 山东省计委、省建委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
建设项目手续的通知〉的通知》。《通知》中对项目建议书的性质、作用、主要内容
和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
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以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
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进行建设的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
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
建议书由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
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
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
商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
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5.项目的进度安排;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
算。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建设规模和限额的划分审批权限报批。生产性建设
项目,按规模划分的,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
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现在的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 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
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资金、能源、材料、
设备能自行解决的,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委或省计委审批。所有小型项目均免
编项目建议书。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凡属国家和省属项目由主管厅局征得项目所在
地、市计委的意见后报送省计委;凡属地、市项目,由所在市计委报省计委的同时,
报主管理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转省计委。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981年以前,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被正式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但许多大中型项目
都做了可行性研究方面的工作。 1978年5月,山东省革委会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委
员会、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
通知》,提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资源条件复杂、协作关
系多、建设工期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如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矿山、大工厂、跨
省区铁路干线、输油输气管线等,在计划任务书未批准前,各部门和各地区可以根据
长远规划的设想,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和水文勘察以及经济调查等准备工
作。据此,山东省石臼所建港前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工作,并搞得富有成效。省政府组
织省地矿局、测绘局、气象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交通部规划设计院、交通厅
规划设计院、北海舰队和地县水利部门等14个单位,共六百余人,进行了四个月的现
场勘察测量,收集了陆域、海域、地貌、海流、水源、气象、经济等方面的大量数据、
资料,搞了资料汇编,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从而提出了建港规划报告,保证了石臼港
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0年7月, 山东省基本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
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国务院各部已经确定在山东省进行建设的技术复杂、前期工
作量较大的重大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搞好调查研究、基础资料的搜集
等准备工作。
1981年1月, 国务院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利用外
资、 引进技术项目要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1983年2月,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建设项
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把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纳入基本建设决策程序,
并对可行性研究的性质、作用、内容及审批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可行性研究是建设
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
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
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
书提供可靠的依据。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项目提
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2) 需求预测和拟建
规模,包括国内、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国内现有工厂生产能力的估计;销售预测、价
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
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4)建厂条件和
厂址方案。(5)设计方案。(6)环境保护。(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8)实
施进度的建议。(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0)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其它行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可以参照工业项目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
由主管部门具体制订。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
工作公司负责预审,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单位审批。重大项目和
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预审,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专业公
司审批。
1985年1月, 山东省计委、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简
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实行项目建议书和
设计任务书两段审批制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
务书,其内容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相同。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它在基本建设程序
中起主导作用,一方面把国民经济计划落实到建设项目上;另一方面使项目建设及建
成投产后所需的人、财、物有可靠保证。全省从50年代开始,一切新建、扩建、改建
项目,都要根据国家和省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和要求,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由主管
部门组织计划、设计等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
1952年1月, 政务院财经委颁发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中首次提到设计任
务书这个概念。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首要的关键的程序。所有
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以前应先调查研究,提出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方得开始设计。
计划任务书主要应包括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布局、主要技术经济要求等内容。
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分级审批办法,限额以上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由中
财委或由中财委报政务院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由中央主管部门或大行政
区审批。
“大跃进” 时期,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下放。1958年4月,中央规定,今后地
方举办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除了提出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送中央批准外,其他设计
和预算文件一律由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据此,1958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限额以上项目,经省计委审查,报省人委同意后转报国务院批准。限额以下项目,全
部由地方审批。其中,丙类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由省人委批准。丁类项目,属于省直厅
局管理的, 由省直有关厅局批准, 属于济南、青岛、淄博、烟台四市的由市批准。
1958年9月, 中央又提出《关于改进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批办法的规
定》,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采取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审批的办法。除
生产全国平衡产品、具有全国性或跨省的、对生产力地区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由中央审批外,其他由省审批。由于主观愿望要求高速度地进行基本建设,加之设计
任务书审批权限过度下放,建设程序被打乱,基建工程质量下降。为了保证基本建设
工程的质量, 达到建成后能够正常投入生产和使用目的,山东省人委发出《关于195
9年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补课的通知》 ,要求1959年计划施工与已经施工的建设项
目,不论其投资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自筹资金,凡没有编制设计文件或设计文件未经审
批机关审批或批准后有较大变动者,都应补编设计文件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1961年-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得到重视和肯定。
1962年9月, 山东省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三个规定,并颁发山东
省补充规定,规定:凡必须进行基本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不论是新建、扩建或改
建,亦不论是用国家投资,或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均须按照规定编制设计任务书;设
计任务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依据、主要的协作配合条件、建设地点和占
地面积、建设进度和投资估算;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或
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全部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者,由省人委批准,其余由省计委
批准。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大中型建设项目才能据以进行设计及施工准备。
1964年省计委下发《关于提高设计任务书的编制质量的函》,提出建设项目的设
计任务书,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定所属单位会同设计部门负责编制。要求设计任
务书的主要内容事先必须经过认真调查和充分研究,切实做到资料依据确切,叙述清
楚。审查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要认真审查,保证质量。
1965年5月,省计委下发《关于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编制范围和内容的补充规定》,
对应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基建工程,划定明确的标准和范围。对设计任务书的内容要求
简要明了,数据可靠,主要应包括:资源情况、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进度、投
资总额和协作关系等。
“文化大革命”时期,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遭到否定和冲击,边勘察、边设
计、边施工的错误做法盛行,造成建设工程效益极差。据统计,“文化大革命”时期
开工、 1976年-1978年建成投产的25个大中型项目和单项工程,其中有14项因没有按
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没有按设计任务书应包括的内容进行充分地研究、分析、编制,
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编制设计任务书,结果达不到原设计能力或不能正常生产,给国民
经济造成极大损失。
1978年以后,设计任务书又重新得到肯定和重视。1978年省计委、省建委、省财
政局联合转发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
其中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计划任务书 (又称设计任务
书) 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所有的新建、改建项目,都要
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建设布局,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
织计划、设计等单位,提前编制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各类建设项目不尽
相同,大中型工业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建设的目的和依据;(2)建设规模,产
品方案或纲领,生产方法或工艺原则;(3) 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和原材料、燃料、
动力、供水、运输等协作配合条件;(4)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的要求;(5)建
设地区或地点以及占用土地的估算;(6) 防空、抗震等的要求;(7)建设工期;(8)投
资控制数;(9) 劳动定员控制数;(10)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小型项目的
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以简化。关于计划任务书的审查批准权限,所有大中型项目的计
划任务书,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
计委批准,其中有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地方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凡产供销涉及全国平衡的项目,上报前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
直属及下放直供项目的计划任务书,上报前要征求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意见。小型
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的
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地点的选择、设计文件的编制。
1985年1月, 山东省计委、建委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
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的通知》,并结合山东省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需要
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为项目建
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凡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大中型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按国家计委委计资[1984]1684号文执行。主要
应包括:1.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2.资源、原材料、
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3.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4.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
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
安排。5.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
工程量估算。6.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等要求和采取的
相应措施方案。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9.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小型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依据、
建设规模和供应情况;资源、原材料、燃料的供应情况;厂址的地理位置、气象、水
文、地质、交通、运输、水、电供应等协作条件;主要技术工艺和生产方法;建设用
地的估算;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的要求;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来源;
经济效益。
大中型项目(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设计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核报国务
院审批;小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计委
或由省计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项目总投
资在500万元以下的, 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厅局或各地市计委审批,抄省计委备
案。凡不需要编报设计任务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向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四、施工准备
是指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做好的工作,主要包括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完成施工
用水、电、路等工程;组织设备、材料订货;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择优选定施工单
位。
1978年以前,施工准备没有被列入基本建设程序,但施工准备工作已在基建过程
中实施。
1978年4月, 山东省计委、财政局、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试
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中提出
施工准备是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一道程序,并对其内容作了规定。施工准备工作
的主要内容是: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根
据经过批准的基建计划和设计文件,提报物资申请计划,组织大型专用设备预安排和
特殊材料预订货,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通知》规定:新、改、
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精干班子,负责施工准备工作;年度计划确
定后,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排队,做
到计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互相衔接,投资、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
工力量五个方面落实,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
山东省十分重视项目建设准备阶段的工作。 1979年4月,省革委基本建设委员会
下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调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行署、市建委和行署辖市建委,
定期向省建委汇报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部署、 安排和做法, 并组织项目排队,搞好
“五落实”(落实设计、资金、材料、设备、施工力量) 。1979年5月,省革委基本建
设委员会要求各市地对如何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形势,发现问
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切实搞好基本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1979年8月, 省革委基本建设委员会、 省财政局下发 《关于自筹基建项目试行
“施工许可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签发“施工许可证”的对象、条件及权限等。
《通知》要求凡是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新开工的项目 (包括和国家预算拨款合并使用的
建设项目),自1979年10月1日起,试行基本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按照
“施工许可证”所列内容要求,提出申请,由各行署(市)建委审查签发。其中,总投
资在100万元以上而技术又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由行署(市)建委审查,省建委签发。
未经签发“施工许可证”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不得组织施工,签发“施工许可证”
的基本条件是:设计、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五落实。同时,要做好征购土地、
拆除旧房、办理建筑执照等工作。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由财政部门
审查落实资金来源,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向当地建设银行存足资金,必须具备施工图
纸,工程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的储备量不少于70%,所缺部分必须有货源,设备必
须有着落。有的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单项工程多,连续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可按当
年列入计划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存足资金和落实材料。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1982年2月, 国家建委、计委联合颁发的《关于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
若干规定》中要求:认真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对工
程开工条件及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问题作了规定。为贯彻上述文件的指示精神,省基
本建设委员会根据山东省的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开工报告的通
知》,提出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要求各种渠道安排的固定资产(预算办、
利用外资、银行贷款、自筹更新改造) 项目,都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通知》
规定:工程开工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有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建设方案)和初步
设计文件,列入了年度投资计划,办理了征地手续,搞好“三通一平”,施工图纸和
设备材料能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资金已经落实。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
共同提出,主要说明施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大型项目的开
工报告,报国家建委审批;其他小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各地、市建委审批。对
于非生产性小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的审批,各地、市建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
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五、组织施工
1952年1月, 政务院财委颁发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组织施工阶
段是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程序之一。 1956年5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
工业的决定》 ,提出积极地实行施工组织的专业化。1959年3月,陈云在《当前基本
建设工作中的几个重大问题》阐述了施工组织问题。在施工部署方面,要采用“缩短
战线,集中使用兵力,打歼灭战”的新方法;在施工准备方面,要把施工力量集中在
少数几个工程上,实行立体交叉平行流水作业,并组织与之相适应的包括多工程在内
的混合工作队;在构件制作方面,要采用预制、装配的办法,加快工程速度,并且要
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1978年4月,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要求国务院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要认真抓好施工组织管理。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建
设项目,要根据年计划的要求和材料、设备及施工力量的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
排队,分期分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以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和保证计划规定的工程进度。
1978年5月, 山东省计委、财政局、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试
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其中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中
对组织施工要求如下:(1) 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建
设项目进行排队,做到计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互相衔接,投资、工程内容、施工
图纸、设备材料、施工力量五个方面落实,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施工单位确定后,
要力求稳定,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2) 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
图(施工图要附有材料表),编制施工图预算(包括材料设备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3)
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如需变动,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4) 要按照施工
顺序合理组织施工,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特别是基础和结构的关键部位,一定要检
验合格,并做好原始记录,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5)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
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6) 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
工程任务。
1982年2月, 国家建委、计委颁发《关于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若干规
定》,指出合理的建设工期是组织施工、检查工程进度的依据之一;坚决改变边勘察、
边设计、边施工的错误做法;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施工程序科学组织施工。1982年,
根据以上《规定》,省建委、省计委会同各地市、省直部门审定了28项按合理工期组
织建设的项目,加上国家审定下达的兖州矿区、兖石铁路、石臼所港、胶济复线和烟
台合成革厂5个项目,共33项工程,结果除3项达不到工期进度要求外,其余30项都较
好地完成了建设计划。1984年,全省10个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除兖州矿区因
鲍店矿井设计变更、青岛港八号码头因计划调整等原因未完成年初投资计划外,其余
都完成了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 国家要求按期建成投产的8个大中型项目和单项
工程,已全部建成或基本建成。

六、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
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50年代,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务院中财委于1952年1月颁发的《基本建设工作办法》,
实行“分级负责的工程验收制度”。
1962年9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三个规定》,
并颁发补充规定,其中,关于工程验收制度作如下规定:
(1)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不分大中小型,也不分投资来源,均必须按照验收制度
进行验收。
(2) 基本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一般应按两个阶段进行。一是交工验收: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小组,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工程质量检验,做出记录,在每一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
定,逐项进行交工验收。二是动用验收: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经验收小组进
行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写出动用准备情况报告,提出竣工图报请
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委员会验收,证明符合设计要求,才能交付生产部门
使用。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报告和决算。
(3) 验收委员会的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不论属于省厅(局)管理的或属于专、
市、县管理的,均由省主管厅(局)提出名单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验收委员会进
行验收。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须报国务院组织国家的验收委员会。小型建设项目,
不论属于省厅(局)管理的或属于专、市、县管理的,均授权省主管厅局负责组织,吸
收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集体所有制的建设项目,由各主管
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组织验收。
1962年12月, 山东省建设厅下发第129号文件强调,为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和保
证基建项目竣工后正常投产,有关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业、城市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
交工及动用验收, 要按建工部1960年1月颁发的《基本建设工程交工及动用验收暂行
办法》执行,城市住宅和民用建筑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1965年6月,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
工图的几项规定》,要求将竣工图作为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验收。《规定》
要求:1.各项工程凡对维护、检修、改建、扩建工作有关的部分,如基础、管线、结
构等部分,都应编制竣工图;2.编制竣工图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3.竣工图应
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编制,不要等工程全部竣工后才编制;4.竣工图应当由建设单位
组织施工和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要切实保证质量;5.在验收工程时,应当将交验竣
工图作为验收条件之一;6.竣工图一般应当编制两套,一套由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保
管,一套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保管;7.在本规定试行以前,已经竣工但尚
未编制竣工图的重要工程,应当由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采取措施,补做竣工图。
1978年4月, 省计委、财政局、建委联合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委《关于试
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其中,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中对竣工验收作了如下规定: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
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能够正常使用,都要按时组织验收。大型联合企业,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
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建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国家建委报国务院
批准,组织验收。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负
责组织验收。有的建设项目,由于少数非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短期内不好解决,未能
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近期生产影响不大的,也应组织竣工验收,办
理交付生产的手续。在验收时,对遗留问题,由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确定确定具体处
理办法,报告主管部门批准,交有关单位执行。
竣工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门提出
竣工验收报告,并系统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作为技
术档案,移交生产单位保存。建设单位要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编好工程竣工决
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1979年10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局下发《关
于对投产项目及进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作出补充规
定,要求严格按隶属关系及时组织验收:凡是今年建成投产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全
国清理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工作会上确定1979年建成投产销号的三个项目 (山东省体育
馆、四方机车车辆厂和青岛市供水工程) 建成后,均必须按规定抓紧进行竣工验收:
全省以前年度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尚未办理验收和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均按隶
属关系,年内补办。
80年代,省政府及省建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增大、重点项目多、材料供应紧张的
新形势,为保证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提高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了基本建设竣工、投产、验收工作。1981年10月,省政府下发了《加强基本建设
收尾、 验收、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1982年3月,省建委围绕抓紧竣工、投产、验
收工作提出三项措施:投产项目要保证按期建成投产;收尾工程要确保竣工投产消耗;
竣工投产项目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年10月,根据国家经委、计委、财政部、建设
银行《关于认真清理收尾项目抓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召开了
有各地市建委、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投资效益座谈会,交流了经验,研究了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