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深化房改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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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房改新方案的制订
1993年1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关于加快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草案),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
住房制度框架,对全国的房改工作作了全面的部署。
根据全国第三次房改会议的精神,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对房改工作进行了认真
研究,采取了积极措施。1993年12月28日在滕州召开全省市地房改办主任会议,研究
了山东省根据全国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精神制定的房改实施意见。1994年初在全省经
济工作会议上对全省房改实施意见(讨论稿)再次进行了讨论修改。1994年2月24日省
政府下发了包括《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在内的七个改革方案,要求
住房制度改革与财政、金融、企业改革同步配套进行。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山东省又拟定了新的房
改方案,把全省的房改推向了一个新阶段。新的房改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
(二)房改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
利性的旧制度,包括: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
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
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
方式。“四建”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包括:建立
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实用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
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
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
场。从而逐步实现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房改近期的任务: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
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实用房建
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四)要求提租、公积金和售房三项主要改革内容要同步进行。提租与售房要相互
促进,实行公积金为售房提供条件,不实行公积金的地方不能售房或售房不给工龄折
扣。
(五)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职工个人和所
在单位都要按一定比例交存,均归个人所有。目前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
握在5%,以后随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可逐步提高。公积金由各市(县)
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
管理。
(六)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的力度要按占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要
求1994年和1995年要达到占家庭收入的7%。1996年为7%-9%,1998年为11%,到2
000年要达到占家庭收入的15%。各地都要按上述要求,制定租金改革规划,逐步落
实。
(七)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除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外,其他公有住
房都可以向职工出售。向一般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作为向成本价过渡
的决策价格。标准价是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公式计算出来的,由负担价、抵交价两部分
组成。负担价以上一年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双职工家庭收入的倍数确定。山东省深化
房改的方案规定,1994年的负担价为上一年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收入的3倍。抵交价
是以双职工65年(男35年,女30年)工作年限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为依据,
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参数是公积金缴交率定为5%,存款利率为6.66%,工
资增长率8.12%,物价增长指数6%。
为鼓励职工买房,山东省规定了五条优惠政策:(1)职工购买现住房给予现住房
优惠,1994年和1995年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1%,200年后全部取消。(2)购
买旧住房,按住房建成年代给予成就折扣,折扣率为每年2%。(3)给予工龄折扣,这
是对购房职工过去工资含量中住房货币分配不足的补偿。每个工龄年折扣额,按抵交
价与双职工平均工作年限65年的比值确定。一户家庭计算工龄折扣年限按建立公积金
制度前的夫妇双方工龄之和计算。对已经离退休或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计算
工龄折扣的年限一律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为止。(4)一次付清房款给予售房款
14%的优惠。(5)考虑到近年来职工平均居住水平明显提高,放宽了购房面积标准,
规定凡只有一处住房的,购房时可按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上浮30%,即科级以下干部
职工每户建筑面积65平方米,县处级90平方米,市地厅局级120平方米,作为控制标
准。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20%以内的实行成本价,20%以上的实行市场价。
关于职工购房后的产权问题,全省规定以标准价购房,给予部分产权,住满五年
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收入按产权比例分成。对进入市场再交易的,要补交
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

二、深化房改方案的实施
自1992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下发
后,到7月,全省17个市地和莱钢、齐鲁石化、省直共20个单位中有济南、东营、日
照、泰安、莱钢、齐鲁石化、潍坊、济宁、威海、滨州、淄博、枣庄等12个单位的房
改方案经批准实施。到8月,已有济南、青岛、东营、泰安、临沂、日照、齐鲁石化
和莱钢八个单位实行了公积金,筹集公积金2.39亿元。其中青岛市自1992年8月实行
公积金,已交存1.1亿元。东营市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公积金,到位率达98%,
已归集392万元。济南市区从1993年6月实行公积金已归集1000万元。齐鲁石化720万
元,莱钢926万元。全省17个市地和省直、齐鲁石化、莱钢共计20个单独制定的房改
方案的单位,除聊城、滨州外,都已实施提租。提租的幅度大多数是0.32元-0.53元,
烟台仍保持1.28元,威海0.90元,东营0.80元,泰安0.94元,日照0.90元,莱钢1.24
元。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东营、济宁、枣庄、莱芜、日照、威海等市市
区和齐鲁石化、莱钢提租到位率达95%以上,临沂县,青岛的胶州市、胶南县、莱西
市,烟台市的莱阳市,潍坊市的青州市、昌邑市、安丘县、临朐县、寿光县、昌乐县、
高密县,菏泽地区的郓城县、东明县、成武县、曹县、巨野县、单县,济宁市的曲阜
市、邹城市,枣庄市的滕州市,泰安市的肥城市等22个县(市)按0.32元-0.40元/平方
米的力度实行了提租。据1994年底统计,全省累计出售公有住房2500万平方米,约占
全省公有住房总量的15%。1995年6月,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
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建设。这是深化山
东房改工作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山东房改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7年12月,省政府
印发了《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得到进一
步深化。《暂行办法》总的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
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
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它
标志着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到1997年底,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
金40亿元,出售公房8000万平方米,12个市地按成本价售房,全省平均租金水平已占
城镇家庭收入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