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私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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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清代,山东城镇就有房地产买卖交易、税契等,成为官府的正式课税。那时
房地产交易一般有绝买、典当、推让、租赁四种形式。
绝买即一次卖死,房权永属买者。典当即新旧业主评定价格,新业主在期限内使
用,期满后,原业主可照价赎回。租赁即不论县基或官基房户,使用者按约据规定,
向业主交纳租金。
推让即官基房地产不准绝卖,如转给别人使用,只能写推让约据(退让亦作推让),
退让后使用权永归新用主。
这四种交易,均须由房产经纪人介绍说合,将房产价格及其他条件经双方达成协
议后,由原业主出名立约,此约谓之“白契”,新业主持白契按章程到官府更易姓名,
谓之“过割”或“过粮”(租赁不过割)。凭白契买换官府盖红印的契据,此契谓之
“红契”。新业主有红契,合法交易乃成,房地产才可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此期,纯
属民间自由交易,数量不多,纠纷自理,不诉诸官府的,官府不予过问,只有经纪人
从中抽取佣钱。清代房地产交易向经纪人照买价出3%的佣钱,买者出1%。以后,随
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房产交易逐渐增多,房产经济日益活跃,引起官府的注意。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为举办新政,杜绝隐匿、改契流弊,官府设有官中,
亦照价取得佣钱,并制定整顿田房税契章程,房地产买卖典当须用官纸,属典卖者,
按例照价征契税3%,附加0.6%,外收契纸费、注册费等。以往业主所执均系白契,
未粘有布政司大印契尾之契,自新章颁布之日起,限卖主一年内,以旧契交换官契粘
用契尾,照章补税。
1913年,又制定民国新契纸,凡系清代之红白房地契,均须呈交官府,查验注册,
另发新契,免收契税。1935年,征收买主契税6%,典契税3%,印花税3%,至解放
前未变。
解放初期,房地产交易仍沿用旧社会的民间自由交易形式,由房地产经纪人依据
买卖双方之意图,介绍说合,自愿成交,自立草契,然后到房管部门办理契约,交纳
契税,并由买卖双方按比例付给经纪人一定报酬。
建国后,房地产交易,凭房屋所有证,到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接受政府监督。
1950年3月,国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送
或交换,均由承受人纳税,契税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
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双方价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
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各市、县均按此规定开征了房产交易税,并设立
了固定场所--房地产交易所,为机关、公营企业、市民介绍房地产买卖,办理买卖监
证,负责房地产买卖、估价、说合、订立契约之事项,代办房地产之典当事宜。办理
成交契约后,交易所按房产成交价值收取3%的手续费,分别由买卖双方按一定比例
交纳,一般买房者2%,卖房者1%。同时,各地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发布通告、
指令,制定细则。1951年11月,青岛市政府通告发布了《青岛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
所办理房地产交易简则》共11条。同年,烟台市也颁布了《烟台市房地产交易暂行规
划》,规定:买卖或典房人提出要求,拟出价格,进行登记(机关、团体、学校、公
营企业买房须经直属上级批准,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核准证件)。卖房人须具有房
地产证件及区公所证明,将房屋坐落、间数、价格等,进行登记,经房管处审查无异,
由交易员介绍成交,当即办理契税,填写红契(官契),由房管处契约见证责任,并按
卖价收取3%交易费(卖一买二)。典房按典价收取1.5%手续费(承典1出典0.5),从手
续费中提出30%,做交易员的酬劳金。从1950年至1955年,全省城镇私房交易比较活
跃。据济南市1950年4月至1954年9月底统计,私房买卖成交13404起,成交房屋90375
间,成交契价1267.84万元(北海币折合人民币数,下同)。其中,公购私房908起,成
交房屋21728间,成交契价545.69万元,民购私房12496起,成交房屋68647.5间,成
交契价722.16万元。1955年以后,房产成交数量逐年减少。烟台市1955年房屋成交
2680间,房价平均每间约80元(人民币);1956年成交数下降为1000间,每间平均价60
元。
1958年到1978年,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特
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把私有房产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进行批判,城市住宅又实行
福利制、低租制和包下来的政策,私房交易少有发生。此间,全省私房买卖处于停止
状态。
从1979年到1985年,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私房交易又开始活跃,
经过改革,扩大了交易渠道,不仅准许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也准许单
位安排待业青年,开办第三产业购买私房,特别是实行住宅商品化和城市房地产综合
开发之后,改变了公房不准卖给个人,私房不能卖给单位的旧规定,使房产交易得到
健康协调的发展。1979年,威海市革委在批转房管局《关于当前房产管理中几个具体
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中,明确宣布从现在开始允许私房自由买卖和转让。1981年1 2
月,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济南市私房登记换证过户税契工作细则》,在细则中对
私房买卖作了若干规定:凡取得产权证,产权无纠纷的房屋,都可向房产所在区政府
申请卖房;买房者必须是本市户口的缺房户;原房客有优先购买所租住的房屋,买卖
双方不得哄撵房客,房客无力购买时,就允许继续租赁居住;房主买卖从成交之日起
必须在三个月内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税契过户手续。在细则中,对私房交易手续费
规定,按买卖成交价格征收3%,其中买主交1%、卖主交2%。另外,买房者按买房
价格交纳6%的买房税。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5年10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针对在贯彻执行上述条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
又进一步给予明确: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产管理的机关依照
《条例》管理;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设立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私房买卖、赠与、
交换等产权变更事宜,以及对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监理;县城和镇的房产交易工作由
负责房地产管理的机关兼管;房产交易监理机构办理私房交易手续,可按2%的比例
从交易额中收取服务费,其业务经费从收取的私房交易服务费中开支。根据这一要求,
各市、县先后成立了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济宁市政府针对房产交
易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将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的规格明确为副县级单
位,所属9个县(市)均成立了房产交易监理所,有的所升为副局级单位。淄博市五区
一县都成立了房产交易监理所,配齐办公设备和交通车辆,成为全省开展房产交易工
作最早、交易机构最健全的市。各地建立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后,建立了管理制度,制
定评价标准,对单位申请购买私房,采取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实行个人与个
人,单位与个人,单位与单位,多渠道放开交易。烟台市坚持固定市场和举办交易会
相结合、定点办公与预约上门服务相结合的交易形式,取得显著效果。从198 5年始,
先后召开交易会3次,成交755户,交易额达800万元。在烟台合成革厂一天办成217户,
日成交额达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