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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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城市房产所有权归属不一,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属于县者为“县基
房产”,属于府者为“官基房产”。县域内设“房”,府属内设“册房”,各有房吏
司房产交易之职,办理文契和租赁事宜。
民国时期,旧政府设立财政局,负责官房、地的收租、赋税管理。府署县衙、医
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修缮,由城内“泥水作头”组织施工,若有重大修缮工程,由
“八大作头”(即:木匠、铁匠、石匠、编扒、画艺、泥塑、黑窑、白窑)分工负责,
组织乡间工匠施工。工款由官方支付。寺庙、祠堂,由首事人向民间摊派款项,雇用
工匠修葺。
建国后,旧政府的房地产收归国有,先后由人民政府的财政、商业、建设部门负
责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为便利实施,按房屋不同
使用性质,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对通用房屋如住宅、校舍、机关、团体、企事
业和营业用房等,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对专用房屋如车站、码头、机场、厂房、
仓库、部队营房等,由国家授权单位自行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直管公房
(一)统管
山东省直管公房包括公用公房和民用公房两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租用
的公房属公用公房;个人租用的公房属民用公房。
对这两类公房都实行统管。城市公房的统一管理,山东省政府依据中央的指示,
于1950年11月6日颁布了《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山东第一个省级公产管
理地方法规。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产,系指本省各县市城郊市区
公有房屋及土地,依法没收,接收或代管之房地而言,统归当地政府管理,并得设立
专管机关,主办管理、分配、收租等事宜。”按照《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
求,济南、青岛、烟台、济宁、德州等市相继制定了公产管理实施细则,成立了房地
产管理机构,加强了城市公有土地房屋的统一管理。1951年3月15日,烟台市人民政
府制定的《烟台市公产管理施行细则》明确指出:“本市公产,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房
产管理处管理。”“凡机关、公共团体、公立学校、公营企业及私人申请使用公房,
经房管处核准后,均须办理租赁手续,私人租户并须觅具殷实铺保或保证人,迁出时
均须事前办理退租手续。”“部队使用公房,经申请核准后,发给居住许可证,迁出
后应将房屋交还房管处管理。”1951年,济宁市政府制定《县市公产房管理办法》,
对公房性质、管理、使用及收租等作了明确规定。同年6月5日,德州市制定的《公产
管理施行细则》中,对公房的租赁年限、租金收缴、房屋调换及修缮等,都作出详细
规定。青岛市解放不久就开始对市区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商品门市、机关办公等公
用房屋,实行统一管理,统管房屋面积达167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22%。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从1952年开始对市区公房实行统管,统管房建筑面积为85.88万
平方米,占公房总面积的82%。1955年10月,统管房屋达94.93万平方米,1957年5月
增加到98万平方米。各市在初步实行房屋统管中,统管房屋逐年增加,房地产管理部
门基本上能按照政策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租、统一修缮,并建立了一套专、群
结合,以专业为主的管理制度,实行了市、区、街道(居委会)三级管理体制。
1958年2月,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山东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了这
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了房屋统管工作的开展,扩大了统管面。济南市先后接收省
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40个单位的房屋,建筑面积3.68万平方米。
1962年、1963年中央召开了第一、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都提出加强城市公
房管理问题。各城市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了房屋统管工作。到1963年底,据济南、
青岛、淄博、烟台、威海、潍坊、德州、济宁、枣庄等9个城市统计,由房地产管理
部门统管房屋976万平方米,占城市房屋总面积的29.56%,属于住宅、中小学校舍和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管的有589.87万平方米,占应统管的70.44%。其中:住
宅446.57万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72.27%;中小学校舍65.12万平方米,占中小学
校舍总面积的56.23%;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78.18万平方米,占机关事业单位办公
用房总面积的75.41%。
1964年,全国房产工作会议对全民所有制房屋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同年12月,山东省建设厅召开了城市房产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统管工作,使统管房
屋数量不断增加。到1965年底,全省9个城市统管的房屋总面积达1014万平方米,其
中住宅占580万平方米。
1966年以后,公房统管工作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情况,各用房单位的要求越来越高。
如部分较高级的用房,要求房屋的装修高、好、快。房管部门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
足其要求,遂逐步形成自管自修不交房租的状况;也有部分单位因修缮不及时和不能
满足其增房要求,有意拖欠房租。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统管政策不能
落实,该统管的管不起来,已统管的要求自管。其中,省级机关60万平方米的房屋先
后被各单位要去,济南市属中小学校住用的房屋40万平方米,全部退回自管。其他城
市也出现了“自管风”,造成房屋统管停滞不前的状况。
1978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重申全民所有制房屋坚持统一管理的方针,山
东省建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市地明确指出,城市国有房产是一笔巨大财富,各级房
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经营管理好这些房产,为发展城市经济服务。
各市地县要结合实际,认真进行清理,凡属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将直管公房划拨单位
自管的,必须限期纠正,以保持房屋的原有使用性质,各市地在认真纠正无偿划拨给
国有房产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统管面。到1985年底,全省城市房管部门直管房
屋达1763万平方米,占城市房屋总面积的10.82%。
(二)租赁
明清时期,公房租赁无考。民国期间,官府办理公房出租。新中国成立以后,各
市人民政府在加强公房管理的同时,逐步开展了公有房产的租赁业务。
1945年,威海市刚刚解放,就对公房租赁作出了规定,提出凡户口在本市的居民,
均可租赁公房。具体办法要采用租约方式办理公房租赁手续。租房者必须持有村或区
的介绍信,大小厂商租用须经商会申请经政府核准并向所在村办理户口登记后,再行
订立租约,方得住用。
1949年2月,烟台市人民政府率先制定了解放后第一个《公共房产租赁暂行办法
草案》,租赁公房范围确定为四条:(1)没收日伪汉奸的公私房屋;(2)没收国民党官
僚资本及战争罪犯、反革命首恶分子的房屋;(3)代管逃之户(包括国民党逃亡公务员
及其他本市无人经营的房屋);(4)外侨房主不在本市的,政府代管的私人房屋,亦按
公房租赁办法出租。其租赁办法是:凡使用公共房屋者,不论机关、部队、社团、学
校、公私企业商店或个人,申请房管处转报房产管理委员会批准,订立租赁契约。私
人立契,须有保证人,并规定解除租约的条件为:破坏房屋建设、转租转让、拖欠房
租两个月以上,以及公房为匪特及其他不法分子所居住的公房。同时,对交缴租金也
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租金以苞米为计算单位,交租时按人民银行折实牌价折交人民
币。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对房屋租赁也作
出了详细规定:“公房得由当地政府统一调配,租用公房者除部队免缴租金外,不论
公家私人均须申请公产管理机关核准,订立租约始得使用,并按期缴纳租金,但机关、
公共团体、公立学校、公营企业有优先承租权。其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使用之公房未
履行上述手续者,应向管理机关补办租赁手续。”同时明确提出:“公房租金、租赁
年限、交租时期,由当地政府按照街道繁僻、房屋优劣、使用价值及当地具体情况分
别规定。”“租户不得将公房之全部或一部分私自转让、转租或分租,并不得作违法
使用,否则一经查出即停止租用。租期已满,如继续出租,原租户有优先承租权。在
租赁有效期间,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公营企业或个人,不得擅令租户迁出,
如遇特殊情形必须迁让时,应由公产管理机关事先通知,并在可能条件下酌予调换房
屋。”如果“租户遇公房损坏,须及时报请公产管理机关修理,对公房及室内外一切
装置设备(如门窗、地板、电灯、水管及花木等),须要妥为保护,不得破坏盗卖,其
能如意爱护经常保持清洁完整者,得予以表扬或减租之奖励。管理机关为了解租户对
公房使用情形,得随时派员实施检查。”这些规定,在50年代和60年代中期一直沿用,
使全省公房租赁业务,有了比较可靠的依据。
1965年,省人民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山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对房产的
租赁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使用统一经营的公房者,不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
事业单位或个人等,必须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发给房屋使用证后始得使用。”
“私自占用公房者,除令其立即迁出外,并据情适当处理。”“使用公房者,均须服
从房管部门的调整和分配。机关、团体或个人等所承租公房一部或全部不用时,须向
房管部门申请退租,不得转让、互换或空闲。”“承租者对房产有爱护之权利义务。
不慎损坏房屋和附属设备时,承租者应负赔偿之责;对无故破坏或盗卖房屋附属设备
的,依法惩处。”“自管单位多余的成幢房屋和因建设征而未用的房屋,应交由房管
部门经营管理,不得自行出租或买卖。”这些办法和规定本能使公房租赁工作更加完
善,但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房屋租赁业务被迫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始受到重视。各市在调整租金
的同时,加强了租赁管理,以契约的形式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调解和仲裁租
赁双方的矛盾、纠纷,并着手制定一些细则和实施办法。1985年,济宁市在全省第一
个制定了《济宁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对开展房屋租赁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
容有:“承租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各级房管部
门申诉或直接向司法机关起诉,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承租户因正当理由要求与
他人交换房屋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核准,按规定办理换房手续,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承租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房管部门可能调配其他房屋或收回其承租房屋的一部或
全部。(1)承租户住房超过规定的标准或另有出租房屋的;(2)承租户拖欠房租三个月
以上或长期空关不用的;(3)承租户全家出国、外迁或死亡,原无同住亲属或同住亲
属已另用房屋的。”“用房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对现住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改变用
途和变动设备,其一切费用由使用者自理。改建或扩建后,扩大的面积,应加缴扩大
部分的租金。拆除、迁动或减少设备,应交纳赔偿费。”“房管部门按规定收回房屋
时,承租户接到通知后,应在期限内腾房。逾期不退者,由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
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强行搬出。”省建委对该办法给予充分肯定,并及时转发全省,要
求各地参照济宁市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管理。各市按照省里的要求,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在公房管理和房屋租赁方面提出一些更加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使房屋
供求关系得到了改善。
(三)租金
建国前,公房出租,无统一的标准价格和严格的手续,一般以款折物,多用玉米、
面粉代之。商房高,住房低。商房每月每间3斤-5斤,住房每月每间1斤-3斤不等。
因各时期情况不同,租金标准各异。从1945年始,山东各城市陆续解放后,各市
从稳定社会秩序、增加财政收入出发,制定了一些公房租金标准。威海市1945年8月
解放,12月市政府发布训令提出,没收汉奸之工商业与珍贵物品,归政府处理。房屋
公用或分配给贫民居住。按其具体情况缴纳税金,商房每月每间租金折玉米2斤-3斤,
住房每月每间1斤-2斤。1948年9月济南市解放,11月就制定了第一个公房租金标准。
制定房租标准的指导思想是:以公私兼顾为原则(公为增加财政收入,私为照顾住房
者的经济负担),以低于私房租金为要求,按照房屋所在地区的繁僻和房屋结构及使
用价值,分等次级确定租金。房租标准,公房低于私房同类房租金的20%-40%。公用
公房比民用公房租金平均高1.4倍。全市按地区划分甲、乙、丙、丁、戊五等。在五
个等级地区内的房屋,又划为一、二、三、四、五五级,其租额按地区和等级计算。
如甲等地区一级房,民用公房每间月租金15000元(北海币,折人民币1.5元),折面粉
(二等面粉)15斤(每斤16两制);公用公房每间月租40000元,折面粉40斤。丙等地区
三级房,民用公房每间月租6900元,折面粉6斤14两;公用公房每间月租16400元,折
面粉16斤6两。戊等地区五级房,民用公房每间月租3200元,折面粉3斤3两,公用公
房每间月6900元,折面粉6斤14两。建国前,除青岛市1949年6月解放晚未能制定公房
租金标准外,其他城市都有了自己的房租标准。
建国初期,山东城市的公有房屋大部分年久失修,破漏严重,维修量大。房管部
门人财物力有限,又缺乏管理城市房产经验,遂于1950年对机关、团体、学校、国营
企业用房改为谁用谁管谁维修,不收房租的办法,但对国营企业用房规定缴纳房地产
税。山东的青岛、烟台、济南等市,按照国家的决定,制定了新的公房租金标准。青
岛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于1951年6月公告发布了《青岛市调整公共房产租金说明》,
对公共房产各等级房屋结构设备,公共房产区域划分、公用房产计租的具体规定,作
出了详细解释。同时,制定了解放后第一个住宅租金标准,房租租金额基数包括房屋
折旧费、修理费和管理费。同年12月,济南市制定了第二个房租标准。按照这个新房
租标准,公用公房租金平均提高80%-100%,民用公房提高60%-80%。公用公房最高
月租金每平方米0.642元人民币,最低为0.165元,平均为0.351元。商埠区民用公房
最高月租金每平方米为0.63元,最低为0.078元,平均为0.244元。城关区民用公房最
高月租金每平方米为0.42元,最低为0.046元,平均为0.1376元。烟台市也在同年将
房屋分四个等级定租:商房,一等每间每月租价10000元(北海币),二等8000元,三
等6500元,四等5000元;民用住宅,一等5000元,二等3500元,三等2500元,四等
1800元。同时规定,根据形势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租价。195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作
出决定:凡机关、公共团体、公交学校及非生产性质的公营企业所住之公房,一律收
租。各单位自购自建的房屋除公营企业不予收租外,其余均照收房租。这样,既改变
了建国初期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用房不收房租的办法,又为各市进一步完善
租金标准提供了政策依据。从建国初到1955年,城市公房租金大体平均为每平方米月
租金0.3元,基本做到“以租养房”,有的还能用折旧费新建一部分房屋。
1955年后,在国家机关干部、职工中开始实行低租金制,规定每平方米月租0.1
1元左右。1956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因自行租赁住宅租金高负担重的问题的通知”,全省对租金全面进行了调整,按房
屋结构确定房租分数,按房屋条件和自然环境确定增减“积点”(积点是用于调整差
别所规定的增减系数)来核定房租,全省住宅租金平均降低40%左右。房租收入,除
房地产税、保险费、管理费等开支外,所剩无几,根本不够房屋维修和养护使用,开
始出现了房屋失修失养现象。
1961年,山东各市按省人民委员会的要求,继续降低了房租标准,并开始公房按
租金标准的60%交纳租金。到1962年底,全省除青岛市民用公房租金平均每平方米月
租0.20元,房租支出占职工收入7.5%-9%以外,其他城市普遍减少。济南市民用公
房租金城关区由原平均每平方米租金0.138元降为0.09元,商埠区由原平均每平方米
月租金0.244元降为0.12元,房租支出仅占职工收入的5%。淄博市公用房平均每平方
米月租金0.12元,职工居民住宅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金为0.1元,房租支出仅占职工收
入的3.4%。威海市住宅租金标准分为三等九级。最高一等一级为0.13元,最低三等
三级为0.03元,一般为0.08元,房租支出仅占职工收入的4.2%。租金收入大幅度降
低造成城市房屋维修难以维持,1963年各市按照省人委的指示,恢复了全额交缴租金
的办法。1965年4月,山东省人委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
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对于擅自降低公房租金的做法有所抑制,部分城市
房租相对提高,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低租金的问题。特别是自1966年5月“文化大革
命”开始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在极“左”思想影响下,不少城市将已经
很低的租金标准一降再降,致使“以租养房”名存实亡。济南市从1948年到1977年,
先后制定了五个房租标准,1948年制定的第一个房租标准和1951年制定的第二个房租
标准,基本符合价值规律,能够做到“以租养房”。从1960年制定第三个房租标准开
始,出现了房租越调越低的逆调现象。第三个房租标准比第二个房租标准下降了8.6
%。1968年制定的第四个房租标准比第三个降低了30%。1977年制定的第五个房租标
准又降低了36.8%。烟台市分别于1953年、1957年、1961年、1972年、1975年进行了
五次调整,租金却越调越低。到1978年,职工家属宿舍收费,一等房每月每平方米9
分,二等房8分,三等房7分,四等房6分,五等房3分。楼房四层还减收5%,五层以
上减收10%,每户扣除3平方米厨房不收费,阳台每个每月收费5分。
像济南、烟台市这种“低”和“乱”的租金情况是全省各市普遍存在的共同问题。
“低”突出表现为:(1)同历史上比较,降低幅度大。据9个市统计,1978年公有
住宅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金为0.094元,比1955年前降低了31%。(2)租金同造价比较,
形成了剪刀差。据9个市统计,1978年的住宅本身建筑造价比1955年前就增长了121%,
而同期房租却降低了31%。(3)房租占职工收入比例太小。职工的工资虽低,却不断
增长,而房租却一降再降,1978年房租平均仅占职工家庭收入的2%-3%,而1955年前,
房租平均占职工家庭收入8%-10%。
“乱”主要表现在:(1)各市租金水平相差悬殊。1978年公有住宅每平方米月租
金最高的为0.17元,最低的为0.06元。同一个城市同一类型的房屋,同时采用几种不
同的租金标准。济南市五次调租,其中有三次调租范围只限于迁住新房的和调整房的
住户,老公房住宅仍沿用旧房租标准。四个标准同时使用,住同样的房子租金负担却
差异很大,造成职工心里不平衡。(2)缺少全省统一的房租标准,各种所有制各类房
屋的租金没有统一管理起来,住房补贴多种多样,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房租金
时高时低。自管房租全部低于直管公房,一般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仅0.02元~0.06元。
(3)长期以来,房租表面上“冻结”,实际上仍在下降,房租单一,既不能满足城市
不同阶层居民的不同需要,也不能收回可以收回的资金。据济南市1978年进行房屋成
本租金测算,一般砖瓦平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0.215元,而现行标准为0.108元,仅占
成本租金的50%;简易楼房为0.298元,现行标准0.13元,占成本租金的43.6%。
这种低租金制的实行,给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1)住宅建设资金严重短缺,不
能形成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建国到1978年,山东省9个市用于住宅建设投资23.3
亿元,由于实行低租金,不但不能收回投资,而且每年还要投入大量资金补贴维修和
养护,使财政无法负担。(2)刺激需求,加剧供需矛盾。1949年到1978年,山东省9个
城市新建住宅1165.3万平方米,但1978年城市人均居住水平只有3.7平方米,比建国
初期人均居住水平4平方米还降低了0.3平方米,有缺房户29.7万户,占居民总户数的
37.1%。其中无房户4.5万户,占5.6%;不方便户(几代同屋等)6.4万户,占8%;拥
挤户(包括特困户)18.8万户,占23.5%。(3)阻碍着个人购建房屋的积极性。房租过
低,群众把买房的钱存入银行,所得利息付房租还有余,比白住房还便宜,因而无人
购建房屋,房屋建设只能由国家和单位包下来。(4)加剧了房屋破损。由于房租低,
房产管理部门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维修缺口大,房屋失修失养状况无法改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东各市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开始对公房租金进行
调整。省城建局按照国家部署,在全省召开专业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和详细布置。
要求各城市将生产、营业等非住宅用房租金的调整作为突破口,并列为城市经济体制
改革的重点之一。主要作法是:(1)调整公房租金,最低要求能做到维持非住宅用房
的简单再生产;(2)按照使用单位的性质分类计租。生产、营业用房的租金,要高于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租金;(3)按照房屋所处的不同地段及不同建筑结构,
收取不同租金。淄博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精神,于1983年3月21日在全省第一个下发
了《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和营业用房租金的通知》,决定从当年4月1日起,将企业租用
房产部门的生产、营业及其附属用房(含办公用房)租金,按折旧、维修、管理、税金、
利息五个因素计租。当年,全市计有539个单位调整了房租,其房屋建筑面积10.9万
平方米,原月租金收入2.06万元,调整后月租金收入为9.44万元,增长4.58倍。1983
年5月,省城建局及时转发了淄博市《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和营业用房租金的通知》,
并在全省推广淄博市的经验。济南、青岛、烟台、济宁、枣庄、德州、临清、威海、
滕州、即墨等县市相继调整了生产和营业用房租金标准,增加了租金收入,开始改变
了“出租不能养房”和房屋失修失养的状况。
公房租金的收缴,实行托收无承付的办法,即按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写出传票,
通过银行划拨,自动转账。民用公房的租金收缴采取房管员登门收租和单位统收租金
相结合的办法。拖欠房租是房租管理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各市及时组织专门班子,
定期进行清理,到1985年底,全省城市租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收缴的租金,70%
用于房屋维修和保养,其余30%用于税金、管理等费用的支出。济南市1949年至198
5年,市管公房的租金收入为2.25亿元,从房租收入中支出的各项费用2.5亿元,超支
的2590.61万元,从市财政拨款费中补齐。房租支付的费用中,维修和翻修房屋支出
共计1.87亿元,占房租收入的83.34%;税金支出2339.6万元,占房租收入10.42%;
定租支出652.3万元,占房租收入的14.86%。青岛、烟台、淄博等市的租金收入,用
于房屋维修都达到70%以上,使这些市的部分房屋延长了使用寿命,改善了一些居民
的居住条件,缓解了住房矛盾。
(四)维修
明清时期,公房损坏由官府编造预算组织修缮。
民国时期,公房修缮由管理公署雇用木、瓦匠工承办。
建国时,房屋修缮,亦按旧规矩由房主与住户分别负责。属于基本修缮和正常养
护,如房顶、地基、墙身、天棚、地板、水暖管线、门窗及附属设备,在承租前损坏
和承租后自然损失,均由房产部门负责。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各种损失,其修缮费由使
用者负责。使用者对所住公房,需改修改装内外设备,需经房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其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建国初,各城市对公用公房普通采取不收房租自修自管的办法。对民用公房采取
住户垫款维修,修后以租抵扣和由私营商承包维修两种办法。1952年,山东省人民政
府规定对公房实行统管统一收租后,各城市房管部门开始对公房实行统一维修管理。
为搞好公房维修,绝大多数城市都成立了房屋维修专业队伍,建立了各项维修管理制
度,贯彻“以租养房,以修为主”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主,保养为辅,重点改建”
的原则,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1953年,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了公房修建工程
队,按照房屋破损程度有计划的进行维修。同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了小包任
务单制,实行包工负责、限额领料、分批送料、利用废旧料、质量监督等制度,为核
定维修项目、完善维修程序、提高工程质量,积累了经验。1955年与1954年相比,日
产值平均提高了35%。1956年,济南市参照北京市公房管理所的做法,所下设若干管
区,区内设生产、材料、劳工等组织,较好地解决了管修脱节的问题,加快了维修进
度。1953年到1957年,共维修房屋233.35万平方米,拆除倒塌危险房12.48万平方米,
翻建房屋3.44万平方米,比1949年至1952年增加了20多倍。
“二五”期间的头三年,受“大跃进”和“共产风”的影响,各市房屋维修机构
多变,维修人员逐年减少,正常维修和养护没有保证。据济南调查,1956年每个劳力
平均负担维修房屋52.34间,1958年上升为143间,1960年为165间。许多急修项目因
劳力缺乏无法安排,拉大了房屋维修缺口。据统计,1958年是全省城市房屋维修量最
少的一年。济南当年用于维修费为146.3万元,仅占房租收入的16.12%。从1961年开
始,维修资金逐渐增加,特别是1962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接连召开了两次
城市工作会议,全面地研究了调整期间城市的经济工作,决定对市政公用设施要加强
维修养护,开辟了维修资金的渠道,将城市的工商业附加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和房地
产税,统一划为市财政,由市人民委员会掌握保证使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
以及房屋的维修和保养,城市房屋的租金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房屋的经常维修和改建、
扩建。维修使用的“三大材料”列入国家计划,为搞好房屋维修奠定了物质基础。山
东9个城市,用于维修的资金:1961年是634.69万元,1962年是1263万元,1963年增
加到1420万元,比1961年增长125.3%,比1962年增长20.44%,房屋失修状况有所改
善。但较长时间维修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一时难以解决,主要表现在:(1)“以租养
房,专款专用”的方针贯彻不力,各市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房租的现象。据1962年对
9个城市不完全统计,共收房租12141.34万元,用于房屋修缮费5308.2万元,仅占房
租的43.7%。(2)拖欠房租的问题相当突出。9个城市调查,除威海无拖欠外,其他8
个城市到1962年底,共拖欠房租133万元。由于无力维修,房屋倒塌十分严重,从1
949年到1962年,9个城市累计倒塌房屋45.97万平方米,其中济南市倒塌29万平方米,
占9个城市总数的63%。(3)部分城市“重新建、轻维修”,加剧了房屋失修失养状况。
德州市急于改变城市面貌,过多安排基本建设,大量房屋得不到及时修缮,房屋成片
倒塌。1964年4月份仅4天时间连续降雨120毫米,倒塌房屋3758间,损坏房屋16 787
间,占全市房屋的38.16%,使部分市民无处安身,商店不能营业,学生不能开课,
群众意见纷纷。另外,通过私房改造,国家经租的房屋,绝大部分年久失修,租金除
去定息、税金和管理费外,所剩无几,维修更加困难。1963年,据9个城市房屋状况
调查,结构完好、不需修缮的一类房屋占29.9%,需要局部修缮的二类房屋占48.19
%,结构损坏、需要大修的三类房屋占17.8%,结构损坏、需要翻建、重建的四类房
屋占4.11%。其中,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976.4万平方米,失修失养的就有67
4.49万平方米,占总数的69.1%。按失修程度分:危险房需要翻修82.96万平方米,
占12.3%;需要大修的146.37万平方米,占21.7%;需要中修的177.39万平方米,占
26.3%;需要小修的267.77万平方米,占39.7%;修好这些房屋,单靠现行租金收入
是解决不了的。当时按翻修每平方米30元-40元,大修18元-20元,中修8元-16元,小
修2元-3元计算,共需资金7000万元-9000万余元。每年收租金2100万元,扣除税金、
定息和管理费外,直接用于维修的仅有1200万元,如果当年发生的破损房不修,全部
用于维修“欠账”房,尚需7年-8年。
1964年12月,省建设厅召开山东省城市房产工作会议,贯彻国家房产工作会议精
神,重点研究解决房屋维修方面存在的问题。会议确定,按照全国房屋维修要“确保
安全,正常使用,在可能条件下进行改善”的方针,把房屋维修工作作为房产工作的
中心任务。1965年1月,省人委批转了省建设厅《关于房产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作出了《关于加强房屋维修养护,力争在几年内还清失修、失养‘欠账’问题的指示》,
明确提出不准用房租搞新建和提高标准改建。凡是维修“欠账”的城市,如用房租搞
新建或高标准改建,第一省里不批,第二银行不拨款,第三物资部门不供料。争取五
年内基本还清“欠账”。并要求各市在划分“三税”使用比例时,增拨部分资金,以
解决维修工作的急需。为了使房屋维修有章可循,1965年2月,省建设厅向各地下达
了《关于实行山东省划分房屋等级和修缮类别的规定》及《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几项
规定》的通知。房屋等级划分按建筑材料、结构类型、设备标准、耐久年限及新旧破
损程度不同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级,甲乙丙丁四级系属城市有保留价值并应搞好维修养
护的房屋,戊级属逐步淘汰的房屋。房屋修缮类别根据损坏程度,确定相应的修缮标
准,共分大中零修三类。
1965年11月10日至12月17日,省建设厅在全省9个市、5个县又开展了全省房产工
作观摩评比活动,总结了济南市在人、财、物缺乏的情况下,管好用好房产的经验,
推广了青岛、济宁、烟台等市大搞技术革新、技术革命,仿制和自制维修新机具的做
法;建立了以房管员为核心,实行“管、修、用”三结合,按区、按街划分管段,分
片包片的维修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房屋维修管理工作。
1966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山东城市房屋维修养护遭受破坏最严重的时
期。据统计,到1978年底,城镇房屋一般失修失养的占33%,严重失修失养的占12%,
危房占4%,仅9个市危房面积就达112万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房屋维修,加强继续贯彻“以租养房”和“确保
安全,正常使用,在可能条件下进行改善”的方针,增加维修资金,保证维修材料,
严格各项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房屋维修有所改善。1979年6月,山东省基本建设委
员会转发了国家建委《关于城市房屋维修材料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对城市房屋维修
材料制定了标准,根据各城市房屋结构不同,地区差异大小,可能适当调整,为有计
划地安排使用维修材料,提供了可靠依据,促进了维修。1979年,山东9个市完成房
屋维修工作量2339.9万元,维修房屋125.45万平方米,消除危险房35.31万平方米,
危险房占居住面积总数的比率由1978年的13.68%降到9.7%。1981年4月,山东省城
市建设局、山东省物资局联合转发国家城建总局转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
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的通知,针对山东
城市危险房屋数量大、危情重(1980年底,9市仍有危险房112万平方米。仅房管部门
直管房即有53万平方米)的情况,在维修资金、维修材料、维修力量、维修规划等方
面,均作出明确规定。198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城建局《关于加快
城镇房屋维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争取在2-3年内基本解决破危房严重失修的问题。
为严格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提高维修服务质量,同年8月,山东省城市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分行对1973年制定的《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进行修订,
并于198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确保了维修工
作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市在房屋维修工作中,程度不同地都以提高经济
效益和服务质量为目标,推动了“定包奖”等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逐步改变了吃大锅
饭的局面。1984年1月,山东省建委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房产经营和
房屋修缮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进一步促进了房屋维修
单位的内部改革,推动房屋维修工作,济南市1979年到1985年,维修翻建房屋建筑面
积170万平方米,维修投资5781.62万元,为同期房租收入的92.68%。青岛市19 83年
到1985年平均每年投入的修缮费用接近1100万元,相当于1949年到1978年每年平均投
入修缮费的三倍。到1985年底,全省城市直管公房的完好率达到了50%以上。
(五)住宅调配
建国初期,各市成立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分配安置新建立的政府机关、社会团
体、企事业用房及进城干部的住房问题,各市政府曾购买了部分民房来解决急需。济
南市政府1950年和1951年两年间购民房22处、房屋6065间,到1952年底,市管公房达
87600间,其中分配给机关办公房屋38863间,占市有公房总数44.36%。
“一五”期间,各市先后成立了房屋调整委员会,制定了公房分配原则和分配办
法,并有重点地对住宅、文化教育、医疗机构、商业用房作了适当调整与分配,据1
957年底统计,济南市市管公房在分配使用方面,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相比,住宅用
房实增建筑面积46.8万平方米,增长157%;商业用房实增建筑面积4.31万平方米,
增长252%;文化教育用房实增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增长7.76%;医疗机构、影
剧院、仓库等用房,均比1952年增长了100%。随着各市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日
益增多,“一五”计划后期,房屋紧张局面已经开始出现。特别是从1958年起,人民
公社建立,全省各地大办钢铁,工业遍地开花,城市人口暴长,加剧了住房困难,致
使城市房管部门的调房工作难以应付,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各地采取了调整房屋管
理体制的措施。1958年5月,济南市人委对房屋调整权限作出规定:“公有房屋建筑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虽在500平方米以下,而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房屋,均归市房地
产管理局负责调整;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均由各区人民委员会调整分配”。在房
屋调整分配秩序上规定:“先工业用房,后文教、商业、服务行业用房,再机关用房
和职工、市民住房”。按照这些规定,在市委、市人委的领导下,采用挤、腾、让、
调整的办法,当年共调配房屋500次,建筑面积36.42万平方米,比1957年房屋调配总
数增加三倍多。青岛市在房屋调整方面也采取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办法,提出了
市级公用房屋及较大量房屋的调拨,由市统一研究决定,区级机关用房、街道工业和
社会福利用房以及职工群众住宅的调整,均由区办事处负责。必要时,市局予以指导。
“二五”和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各市由于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加之自1962年精兵简
政、缩编机构和贯彻1964年国家房产局《关于加强全民所有制房产管理工作的报告》
中提出的“要加强现有房屋的调配,合理用房、节约用房”的指示,对停、撤、并、
转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空出的公有房屋,一律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整分配使用,
并规定对房屋调整分配使用原则要按照先群众住宅后商业、服务行业用房,再中小学
校、机关团体用房的顺序进行调配,使房屋调配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济南市196 2年
调配给住宅方面的房屋建筑面积9.08万平方米,占全年调配房屋总数的64.34%。
1963年至1965年,从精简职工和关停并撤单位调出的房屋中,按地区和房屋用途情况,
调配给新建扩建单位房屋7.6万平方米,教学使用房屋2.9万平方米,文化娱乐用房
0.3万平方米,解决缺房户用房0.74万平方米。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调配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许多城市出现了抢占公房的
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在1968年-1971年这段时间内,仅济南、青岛两市就有13216户,
建筑面积58.5万平方米的住宅被抢占。直到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这股抢占房屋
的歪风才基本上被刹住,房屋调配工作开始正常运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新建住宅虽逐年增多,但供需矛盾仍很突出。为
做好住宅房屋的分配工作,各城市房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住房分配的原则、
标准、办法、对象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烟台市对分
配住宅规定,“要从最困难户解决起,分轻、重、缓、急,分类排队,依次分配,合
理解决”。同时规定,“要实行群众监督,单位选举产生分房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审
查分配方案,最后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同时,在1983年6月发
布了新的住宅标准:“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地专级离休老干部,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
150平方米;县级干部,每户不超过90平方米;一般干部每户不超过70平方米。这一
分房标准,一直执行到1985年的住房制度改革才废止。
房屋互换是房屋调配中的主要内容,也是深受居民欢迎的一项重要工作。早在5
0年代中期,济南、青岛、烟台、淄博等市房管部门已开始了这项工作,建立了换房
站和房屋互换所等组织机构,为换房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济南市于1956年9月成立的
“公房调整服务处”,专门负责房屋调换工作。愿换房者,均可登记调换。1957年该
市调整、互换房屋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
据1963年统计,全省各市在本年度内调整房屋25.73万平方米,互换房屋2952间、
3万多平方米。济南市1958年-1962年五年间,共解决上下班过远和居住不便户就有
1710户,互换房屋建筑面积达5.3万平方米。
70年代后期,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住房难、交通难的矛盾日益突出,换房工作
更加重要。许多城市人民政府,把换房工作列入政府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由市长直接抓换房工作。工会、妇联、街道等组织也积极配合协助,换房工作在全省
各市普遍开展起来。通过新建住宅和房屋互换,缓解了一些住房矛盾。1978年全省城
市住房不方便户为64394户,拥挤户45141户,1979年不方便户下降为48750户,拥挤
户降为38963户。
80年代,换房工作突破了产权界限,扩大了换房范围,改变了过去由专业部门包
办换房的局面,变为多家、同等层次的换房,换房的成功率大幅度提高;把换房纳入
房地产市场的范畴,用经济办法促进换房业务;为居民提供换房信息和咨询服务,换
房效率成倍提高。济南市1980年8月再次成立的“房屋互换站”,当年用四个月的时
间就互换467户,房屋822.5间。1982年“五·一”节前后三日,济南市房屋互换站在
自由大街南,组织了一次全市性的房屋互换“赶集会”,参加赶集会的换房群众多达
4500余人次,张贴房屋登记表有1900余份,当场办理互换手续的57户,换房98间,约
定会后协商换房的150多户。这个站从再次成立后,到1984年底的五年中,共计互换
房屋13049间,解决各类住房不便的职工户数多达6719户。
(六)房屋拆迁管理
自明清时期至民国年间,不论官房、民房需要拆迁建设时,均由建设者绘制图纸,
呈请官府、公署核准。对被拆迁之房产作价购买。因各时期情况不同,规定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十分重视,各期都制定
了不同的拆迁安置办法,以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同时又能保护群众的利益。
50年代至60年代,房屋拆迁安置通常采用以房换房、原拆原建、先拆后建的办法。
建设单位给拆迁户拆除旧房盖新房,拆多少还多少;新房用料以拆除的旧房原料为主,
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增补;在拆旧建新期间,拆迁户由建设单位安排房屋临时使用。
有些单位则采取先建后拆,以新换旧的办法,先经拆迁户建设与原房标准相同的房屋,
用户搬进新房后再拆旧房,旧房的建筑材料归建设单位。
70年代,拆迁安置一般采用以新换旧、按质论价、差价补偿的办法。建设单位拆
除公房,按每平方米向房管部门缴纳拆迁费和材料损失费,原用户由房管部门安置新
房。建设单位拆除私房,房管部门对房屋以质论价,按建筑每平方米的合理标准价格,
向用户支付赔偿费,房产归公。住房由房管部门安排公房居住,原则上不降低原居住
水平,住房按规定缴纳房租。建设单位按建筑每平方米的标准价格向房管部门缴纳拆
迁费和材料损失费。80年代,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1982年8月,
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原则、
标准、补偿办法、形式、拆迁组织与领导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为:(1)
凡在城市内建设各类工程需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均须持上级批准的建设计划,报
请各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划定拆迁范围,方可进行拆迁。拆迁范围确
定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2)被拆迁户或
单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就地或易地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
也可暂作临时安置。被拆迁户或单位愿自己解决临时用房的应予鼓励,并由建设单位
付给合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被拆迁户住房原则上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对于住房
拥挤户,可按本城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拆除租、典、借房屋,只安置现
住户。被拆迁户的原居住面积,以合法建筑的居住面积为准;家庭人口以正式户口为
准,但应包括直系亲属中参军的战士。对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孩子计算家庭人
口。被拆迁户安置在新建住宅楼中的住房,应按单元立体切块安置,根据其原住房情
况和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合理安排楼层,并发给住房证,被拆迁户
须凭证迁入新居。有关部门对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子女转学、就学等手续,要及时
办理。(4)拆迁房屋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1)拆除私房及其附属物,由市房产管理部
门按照拆迁估价标准合理估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拆迁估价标准由各市房管部门
制定,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存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私房,由房主自行解决。被拆迁
的私房户要求住房产权者,可从房管部门的商品房中就近给予相应的安置。安置的商
品房与征用的旧房两相作价找差,私房主需要找补差价时,须付清差价款后,房屋产
权方可归其所有,并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明。私房户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以
保留产权为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影响及时迁建。(2)拆除生产队和农业户房屋,由
建设单位按原房屋面积和结构状况,给予新建;愿意自建的,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和
结构补助工费和材料,所需宅基地,由所在生产队统一安排,建设单位按有关土地征
用补偿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3)拆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建设单位可用新安置被
拆迁单位和住户的住房作为抵偿。(4)拆除各单位自管的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原建
筑面积在规划指定地点给予新建;亦可将投资、材料交被拆迁单位自建。被拆迁单位
要求增加建筑面积者,其增加部分所需的投资、材料,由被拆迁单位负责。(5)拆迁
公共设施,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拆迁所需人工、材料费,由建设单位负责。(6)
拆除违章建筑和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由于污染环境、造成公害,当地政府限期
迁建的单位公用房,不予补偿和安置。逾期不拆者,由负责动迁的部门拆除,以料抵
工。(7)拆迁房屋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均由本城市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具
体动迁工作,由房管部门统一办理,并向建设单位合理收取动迁费。(8)凡有拆迁任
务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户或单位妥善安置和补偿。拆迁范围
内的被拆迁户与单位,要及时搬迁或腾地。任何一方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拆迁协
议者,由房管部门裁处。不执行拆迁协议或裁处,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房管
部门责令赔偿,并限期执行。当事者不服,可在限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
又不履行裁处的,由房管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乘机煽动闹事、蓄意阻挠建
设的,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9)实行统一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和动迁工作,房管部门的责任重大,
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法纪,坚持原则,秉公办理。如发现有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者,要严肃处理。
各城市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制订了拆迁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1983年6月,济宁市政府颁发《济宁市
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同时出台了《济宁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安置补助
试行标准》和《拆迁房屋树木补偿试行标准》。《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
办法》规定:“拆迁公房采用以房换房的办法,拆迁私房按规定作价补偿后,房管部
门收回产权证明,建设单位给予安置,私房户要求住房产权者,可以从房管部门的商
品房中就近给予相应的安置。安置方与拆迁方两相作价找差,结清差价款后,安置房
产权归其所有《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
迁安置工作由市房管局统一办理,并向建设单位合理收取动迁费。”1984年12月,烟
台市人民政府在颁布的《烟台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中规定:对拆迁户
的安置,拆迁后建设住宅的,要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的,可易地安置。安置住户要
按新建住宅单元立体切块,对自留户的拆迁补助,每年每人10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
60元。拆除城市居民私房征用补助费调为:一等房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二等房53元,
三等房38元,四等房21元,四等以下的酌情补偿。自愿不要住房的每间增加补偿5 00
元。1985年3月,该市对拆迁安置工作,又作了修改,其中补充规定:凡经批准拆迁
范围内的房屋,一律停止办理公房住房分房证及私房分户、买、卖、赠与、交换等变
更手续。

二、单位自管房
单位自管房属各单位的自有房产,是社会主义公有房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房产
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自管房单位的房管工作,由各市房
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间接管理。自管房单位对党和国家统一的房管政策、制度、法规等,
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房管部门代表政府对自管房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指导。
单位自管房的产权来源主要有:(1)解放后各国营企业奉命接管的敌伪企业房产;
(2)解放初期由市管公房拨给国营企业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3)各单位因需要购置的
房产;(4)公私合营时,私股投资的房产;(5)各单位新建房屋。
单位自管房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
建国初期,各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将“具有生产性质之公营企业及公用事业使用之公房,经当地政府呈准省政府拨作该
企业资金,为其自行管理使用”,“经政府明令划归铁路、邮政、电信、航务各局及
海关、人民银行的房屋由其自管”。这些房屋是各单位自管房的基础。据济南市195
5年10月对城市房屋的调查统计,单位自管房共有21.24万间、建筑面积254.81万平方
米,占市区公私房屋总数748.71万平方米的34.03%。
1956年,各市对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公私合营和合作
化的不同形式,改造了一批私房,成为单位自管房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伴随着大规
模的经济建设,建成了一大批工业厂房和设施,到1963年底,全省9个城市单位自管
房达1663.6万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50.4%。济南市1963年市区房屋普查,单位自
管房建筑面积566.01万平方米,占公私房屋总数1078.85万平方米的52.46%,与195
5年相比,单位自管房在市区公私房屋总数中,由34.03%上升为52.4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社会经济飞
速发展,单位自管房成倍增长。据1979年统计,全省9个市各单位自管房屋4142.84万
平方米,占实有房屋建筑面积5931.26万平方米的69.85%。在1979年一年内,各单位
新建自管房屋265.5万平方米,占年内新建房屋的92%。其中济南市1979年自管房为
1171.02万平方米,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723.29万平方米的94.4%。到1985年底,据全
省城镇房屋普查统计,单位自管公房19301万平方米,占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6.4%。
其中:全民单位自管房15712万平方米,占62.19%;集体单位自管房3589万平方米,
占14.21%。20个城市(含青州市)单位自管12433万平方米,占76.25%;其中属于全
民单位自管房10427万平方米,占64%;集体单位自管房2006万平方米,占12.30%。
以济南市为例,该市单位自管房2267万平方米,占66.02%,集体单位自管房369万平
方米,占10.75%。从1955年到1985年普查为止,自管房增长36倍。由此可以看出,
全省城市自管房在房屋总数量中已占第一位,成为房地产业的主体。
各单位自管房因房产情况不同,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也不一样。像齐鲁石化总公
司、胜利油田、济南铁路局等单位,房产多,工作量大,均设立房产管理处专管。有
些单位,因房屋不多,在管理方面未设专管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房屋的维修、分
配、租赁与收租工作。
较大的自管房单位,房屋维修都有专业队伍,负责新建和维修任务。中、小单位,
对房屋的维修,则采取雇用临时木瓦工或包清工的办法。所需修缮材料,如钢材、木
材、水泥均由自管房单位申请划拨计划。房屋维修资金,按自管房单位和性质分别解
决。机关、团体、文教、卫生等自管房单位的非住宅用房的维修费用,各自按年度向
财政部门申列维修费用计划。厂矿企业的非住宅用房的维修费用,由于房屋已被列入
企业固定资产,按年度从折旧费中提取房屋维修费用。各自管房单位的住宅用房的维
修费用,在单位房租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各单位自行解决。
单位自管房的调配使用,对新建房屋的分配,遵照有关政策规定,以解决无房户
和拥挤户为主,同时对老红军、离退休干部、知识分子、独生子女户及贡献大的职工
等住房,给予优先照顾。在分配时,一般都建立分房小组,制定分房条件和实施细则,
走访调查,具体了解掌握申请要房人的实际住房情况,然后审慎确定,最后张榜公布。
单位自管房的租金,各市之间、本市各单位之间,租金标准极不一致。除少数单
位执行统一房租标准外,大部分单位强调照顾职工福利,自行制定房租标准。有的单
位收取房屋租金只是象征性。全省单位自管房的房租标准,普遍低于直管公房的房租
标准。即使一个市内各自管房单位之间,房租标准也不一致。这种低租金,已是长期
的、普遍的现象。1978年底,济南市铁路职工宿舍租金最高每月每平方米0.089元,
最低为0.011元,一般为0.045元,平均为0.048元,仅是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45%。
淄博市各单位自管房租金一般只相当于公房租金的50%;潍坊市各单位自管房租金标
准大部分自行确定,高低极不平衡,棉纺厂为0.028元,柴油机厂为0.077元,坊子煤
矿为0.034元。这种低租金,导致房屋失修失养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