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辑 代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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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群众,增加经济效益,山东邮政利用点多面广及全程全网的优势,从中
华邮政时期开始,先后经办过一些不属于邮政通信范畴的业务。

一、代售印花税票
1913年3月1日,国民政府颁发《印花税票法》。财政部委托中华邮政代售印花税
票。 印花税票为1分、2分、1角、5角、1元5种。3月,山东邮务总局及直属城内邮政
支局, 开始办理代售印花税票业务。1925年9月,财政部整理印花发行新票,山东邮
区参加代售。 1929年6月停办。1934年1月1日重新开办此项业务。山东解放后,停售
金圆券、银圆券印花税票。1950年5月11日,省税务局与省邮政管理局订立代售合同,
委托邮局代售印花税票。1954年1月1日,国家改变税收办法后,全省各邮局停止代售
印花税票业务。

1934年-1941年山东邮区邮局代售印花税票业务量统计表
表2-37

┌──────────┬────┬─────┐
│山东邮区 │售出枚数│价值银圆 │
├──────────┼────┼─────┤
│1934年11月-1935年6月│27618399│563908.26 │
├──────────┼────┼─────┤
│1935年下半年 │29844266│718538.08 │
├──────────┼────┼─────┤
│1936年 │26569829│676627.08 │
├──────────┼────┼─────┤
│1937年 │10609595│258866.90 │
├──────────┼────┼─────┤
│1938年下半年 │4197418 │95178.07 │
├──────────┼────┼─────┤
│1939年 │8011985 │178526.56 │
├──────────┼────┼─────┤
│1940年 │9515840 │211788.42 │
├──────────┼────┼─────┤
│1941年 │8198437 │200689.59 │
└──────────┴────┴─────┘

二、代销国库券
1988年4月1日至9月30日邮政代销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 财政部支付邮局的代售
手续费为1.5‰, 不列入营业收入。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数目为:济南、青岛、淄博、
烟台、威海、潍坊、济宁、临沂、德州各30万元,东营、泰安各25万元,枣庄、惠民、
菏泽、聊城各20万元,共400万元。
1995年3月1日凭证式国库券开始发行, 7月31日结束。全国有10个省市的邮电部
门参加此项业务的承销, 共10亿元,省局接受1.2亿元的发行指标。凭证式国库券虽
是一项新业务,经过各局的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了邮局点多面广的优势,实际完成了
14686.7万元。

三、代购书籍、代订刊物
1934年邮局创办代购书籍及代订刊物的业务。后因业务量少停办。
代购书籍业务,在省内发展较慢,1935年至1937年共邮购书籍1034本。代购书籍
手续费为20%。
代订刊物的业务量,1934年为722册,1935年达到1016册,1936年为622册。
1949年上半年,代购书籍的范围在省内各地和华北大部地区,书籍来源以新华书
店为基础,并逐渐联系发展,获得了光华、新知识、中国、青年社及天津的新中国、
石家庄的新华、德州的新华以及莱阳和泰州等十余家书店的供货。详见表2-38。

1949年上半年营业数字及代订刊物统计表
表2-38
┌────┬──────────┬──────────┬─────┐
│种类 │进货 │销货 │收益款额 │
│ ├────┬─────┼────┬─────┤(元) │
│ │数量(册)│款额(元) │数量(册)│款额(元) │ │
├────┼────┼─────┼────┼─────┼─────┤
│书籍 │63250 │1621760.00│41890 │1588584.00│472506.20 │
├────┼────┼─────┼────┼─────┼─────┤
│代订刊物│(69起) │ │ │ │9197.80 │
├────┼────┼─────┼────┼─────┼─────┤
│共计 │63250 │1621760.00│41890 │1588584.00│481704.00 │
└────┴────┴─────┴────┴─────┴─────┘

四、代办保险业务
(一)简易人寿保险
1935年5月10日, 创办简易人寿保险业务,并公布《简易人寿保险法》,法定人
寿保险为邮政专营业务, 由邮政储金汇业局管理。1936年9月,山东邮区开办简易人
寿保险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停办。
《人寿保险法》把人寿保险分终身保险和定期保险两种。终身保险按保险费交纳,
按时间分10年、15年、20年和终身保险4种;定期保险分为10年、15年、20年、25年4
个保期。凡年满12岁至60岁者,均可投保。两种人寿保险均为50元~500元。193 7年
12月1日, 定期人寿保险中增加60岁满期一种。 1946年保额调为5万元;次年又调为
500万元。1947年8月30日,根据邮政储金汇业局的指令:“寿险业务亏损颇巨,业务
前途颇难乐观,决定暂不推行”,人寿保险业务进入收缩时期。1948年6月,试办1年
期定期人寿保险业务, 对已失效和有效的报户,请改投1年期人寿保险,并尽量以团
体为对象。 9月14日,1年期定期人寿保险额改为金元券100元~1000元。1949年5月5
日,简易寿险一律改为1年期,按银元计算保额投保金额。详见表2-39。

1949年山东邮区简易寿险投保金额表
表2-39

┌───┬─────┬───┬─────┐
│年龄 │保额(银元)│年龄 │保额(银元)│
├───┼─────┼───┼─────┤
│12~15│120.00 │36~40│68.20 │
├───┼─────┼───┼─────┤
│16~20│81.00 │41~45│54.50 │
├───┼─────┼───┼─────┤
│21~25│71.40 │46~50│40.50 │
├───┼─────┼───┼─────┤
│26~30│78.90 │51~55│29.40 │
├───┼─────┼───┼─────┤
│31~35│76.90 │56~60│21.10 │
└───┴─────┴───┴─────┘

1940年,山东邮政管理局统计了全年办理简易人寿保险的情况。截止到年底,参
加简易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数为(取12个的平均数) :终身,199人;10年,1408人;15
年,225人;20年,50人;25年,26人。收取的保费为13271.02元。保险支出(死亡赔
偿)为2419.68元。
山东邮区的简易人寿保险业务量,在仅存的一份资料中,可从一个侧面反映简易
人寿保险情况。详见表2-40。

(二)代办保险
1988年4月2日,济宁市邮电局首先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办理保险的种类有:家庭
财产险、 家庭两全险、简易人身险、企业财产险。4月10日,潍坊市邮电局及寿光、
安丘县邮电局开办该项业务。 4月14日,增加了菏泽地区邮电局、单县邮电局。5月1
3日, 昌乐县局也开办了该项业务。到年底,又有枣庄、海阳、滕州、汶上邮电局开
办了代理保险业务。这些局除办理上述四种保险外,又增加了麦场火灾险、小拖拉机
险、 团体以外险、乡镇企业险、自行车险5种。截止到年底,全省共有代办保险业务
的市、地、县局9个,支局136个;共有122858户投保,保险金额达2883.8万元,保险
费收入13.69万元,手续费收入4748.40元,占保险费收入的3.5%,高于邮政储蓄手续
费收入。1989年,代办保险业务的市地县局有27个,支局184个,投保户466户,保险
金额973.31万元。1993年,全省有代办网点95个,投保户2599户,保险金额1042.5万
元。1995年,全省仅剩德州、枣庄、青岛局的34个代办网点,投保户2451户,保险金
额145.6万元。

五、代销、代兑
1989年7月1日,各局开始代销保值公债的工作,由当地银行领导其推销工作。
1990年8月7日,按邮电部的要求,山东各局开始代销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基金奖
券。拨给山东的发行奖券金额为90万元,返回的发行费为2300元。
1991年3月22日, 济南、青岛两市的邮政部门办理兑付已到期的国库券,按结算
兑讫国库券本金的3‰支付。9月,全省邮政部门代办国债的发行和兑付,已全部结束;
发行国债261万元,兑付本息856.47万元。
1992年全省代办国债发行、 兑付的网点共168个,发行国债466.50万元,较上年
增加了205.50万元,兑付国债本金576万元,利息269.13万元。

六、代订
1949年11月底,华东总局颁布实行代订代销业务,要求各局主动与当地报刊社订
立合同,进行代销。因山东出版的报纸大都实行了“邮发合一”,只有《青年文化》、
《济南工人》两种报纸可办理代订代销业务。此项业务开展后,几乎全是接办外区的
报刊发行工作。至于本区的几种总销报纸,因与订销精神不符,手续也不同,如按代
销手续通知外区办理, 尚感不便,经反复研究,决定以掌握代销处的办法,于195 0
年4月份将《大众日报》 、《山东青年》、《青岛日报》通知各区代销,至此,订销
业务在山东及华北区才逐渐展开,订合同的报刊日见增多。

七、代购
1951年开办个人自用物品代购业务(不办大宗商品),后发展成可以代购任何物品。
1953年3月停办。

八、代发广告
1950年初,山东开始试办“代贴广告”业务 (包括政府及机关、企业的布告、公
告,学校招生、单位招工和推销产品的广告,征求实物、寻人启事等)。到6月份,有
博山、烟台、新海、枣庄、张店、周村、潍县等7局相继揽收代发广告业务,到9月底,
已增至21个局开办,共收广告188件,手续费收入280余万元,其中徐州局最多,占半
数以上。交邮局代贴的各种广告,按印刷品类纳付资费,邮局另按广告面积收取手续
费,每张起码数为0.01元。1953年初,该项业务停办。
1980年7月1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了方便产品销售和用户选购,首先
在济南经二路邮电分局开办代发广告业务,后逐渐扩大至全省各局。代发广告的服务
范围是凡已经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有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的工商业户和文教出
版企业以及服务性单位,均可向邮局申请,代向社会各界散发各种商品性广告 (包括
传单、征询、征订启事等商品性宣传品)。申请登记手续费每次收人民币2元,代发广
告邮资每重500克或其零数收人民币0.50元,手续费按每100份及其零数:16开以下的
收3元,16开以上的收6元。

九、代收税款
1954年8月,根据对外贸易部、邮电部联合颁发的《邮电局代收关税的汇解办法》,
山东开办代收税款业务。1959年8月,新颁布的《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规定:
凡进口邮件应收的税款(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工商统一税和地方附加税或自筹经费),
由海关委托邮局在投递邮件时,凭海关缮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向收件人收取。应征
收的出口邮件,根据海关填写的《缴纳税款通知单》,寄件人向原寄局缴纳税款后,
邮局方可将邮件发出。邮局应从收取的税款中扣除汇费和代办手续费。1964年10月,
代收税款手续费由0.20元调整为0.25元,汇费改按每天代收税款总金额的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