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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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起, 《人民日报》的发行费率为报刊定价的27%。同年,全国邮政会议规
定的发行费率为20%~40%之间。

1949年-1995年订销报刊业务量统计表
表2-32

┌──┬───────┬───────┬────┬────┐
│年份│订销报纸(万份)│订销杂志(万份)│报刊流转│订销报刊│
│ ├───┬───┼───┬───┤ │ │
│ │期发数│累计数│期发数│累计数│额(万元)│累计数 │
│ │ │ │ │ │ │(万份) │
├──┼───┼───┼───┼───┼────┼────┤
│1949│29 │4584 │- │- │- │4584 │
├──┼───┼───┼───┼───┼────┼────┤
│1950│24 │3855 │3 │59 │- │3914 │
├──┼───┼───┼───┼───┼────┼────┤
│1951│35 │5617 │20 │424 │- │6031 │
├──┼───┼───┼───┼───┼────┼────┤
│1952│56 │8992 │36 │781 │- │9773 │
├──┼───┼───┼───┼───┼────┼────┤
│1953│55 │9665 │44 │764 │- │10429 │
├──┼───┼───┼───┼───┼────┼────┤
│1954│79 │10214 │63 │931 │- │11145 │
├──┼───┼───┼───┼───┼────┼────┤
│1955│101 │11772 │92 │1337 │- │13119 │
├──┼───┼───┼───┼───┼────┼────┤
│1956│104 │15872 │89 │1713 │- │17585 │
├──┼───┼───┼───┼───┼────┼────┤
│1957│82 │13132 │81 │1396 │- │14528 │
├──┼───┼───┼───┼───┼────┼────┤
│1958│222 │21313 │156 │2135 │- │23448 │
├──┼───┼───┼───┼───┼────┼────┤
│1959│163 │29183 │131 │2694 │- │31877 │
├──┼───┼───┼───┼───┼────┼────┤
│1960│94 │26544 │95 │2567 │- │29111 │
├──┼───┼───┼───┼───┼────┼────┤
│1961│57 │13861 │57 │1113 │- │14974 │
├──┼───┼───┼───┼───┼────┼────┤
│1962│62 │11692 │51 │958 │- │12650 │
├──┼───┼───┼───┼───┼────┼────┤
│1963│129 │16349 │80 │1154 │725.0 │17503 │
├──┼───┼───┼───┼───┼────┼────┤
│1964│146 │22092 │115 │1863 │1056.0 │23955 │
├──┼───┼───┼───┼───┼────┼────┤
│1965│163 │25530 │137 │2127 │1160.0 │27657 │
├──┼───┼───┼───┼───┼────┼────┤
│1966│154 │30589 │78 │4517 │1357.0 │35106 │
├──┼───┼───┼───┼───┼────┼────┤
│1967│160 │32532 │57 │5335 │1278.0 │37867 │
├──┼───┼───┼───┼───┼────┼────┤
│1968│155 │34227 │37 │4138 │1213.0 │38365 │
├──┼───┼───┼───┼───┼────┼────┤
│1969│138 │32734 │32 │4805 │1200.0 │37539 │
├──┼───┼───┼───┼───┼────┼────┤
│1970│154 │35288 │41 │4578 │1237.0 │39866 │
└──┴───┴───┴───┴───┴────┴────┘

续表
┌──┬────────┬────────┬────┬────┐
│年份│订销报纸(万份) │订销杂志(万份) │报刊流转│订销报刊│
│ ├───┬────┼───┬────┤ │ │
│ │期发数│累计数 │期发数│累计数 │额(万元)│累计数 │
│ │ │ │ │ │ │(万份) │
├──┼───┼────┼───┼────┼────┼────┤
│1971│168 │46951 │65 │2560 │1489.0 │49511 │
├──┼───┼────┼───┼────┼────┼────┤
│1972│184 │52546 │82 │1212 │1622.0 │53758 │
├──┼───┼────┼───┼────┼────┼────┤
│1973│182 │53031 │99 │1298 │1734.0 │54329 │
├──┼───┼────┼───┼────┼────┼────┤
│1974│186 │55866 │118 │1643 │1857.0 │57509 │
├──┼───┼────┼───┼────┼────┼────┤
│1975│202 │58301 │147 │1871 │1984.0 │60172 │
├──┼───┼────┼───┼────┼────┼────┤
│1976│232 │67142 │182 │2330 │2220.0 │69472 │
├──┼───┼────┼───┼────┼────┼────┤
│1977│228.5 │66069.5 │187.1 │2473.5 │2317.1 │68543 │
├──┼───┼────┼───┼────┼────┼────┤
│1978│301 │71891.4 │240.6 │2875.4 │2638.0 │74766.8 │
├──┼───┼────┼───┼────┼────┼────┤
│1979│336.9 │79568.5 │276.3 │3416.4 │3006.3 │82984.9 │
├──┼───┼────┼───┼────┼────┼────┤
│1980│375.4 │82884.9 │400 │4960.6 │3672.4 │87845.5 │
├──┼───┼────┼───┼────┼────┼────┤
│1981│392.1 │84734.9 │467.2 │6369.2 │4194.6 │91104.1 │
├──┼───┼────┼───┼────┼────┼────┤
│1982│401.8 │84330.2 │543.9 │6753.5 │4316.5 │91083.7 │
├──┼───┼────┼───┼────┼────┼────┤
│1983│499.2 │94113.8 │631.4 │8233.4 │5072.9 │102347.2│
├──┼───┼────┼───┼────┼────┼────┤
│1984│779.1 │114841.0│793.0 │10371.9 │6257.9 │125212.9│
├──┼───┼────┼───┼────┼────┼────┤
│1985│1032.6│148400.9│984.4 │14187.7 │10501.0 │162588.6│
├──┼───┼────┼───┼────┼────┼────┤
│1986│916.5 │138010.1│826.9 │11264.8 │10915.9 │149274.9│
├──┼───┼────┼───┼────┼────┼────┤
│1987│969.3 │151824.6│918.9 │12177.6 │12145.7 │164002.2│
├──┼───┼────┼───┼────┼────┼────┤
│1988│910.3 │155421.6│867.1 │12078.7 │13934.7 │167500.3│
├──┼───┼────┼───┼────┼────┼────┤
│1989│617.0 │104038.5│558.8 │7086.2 │19247.8 │111124.7│
├──┼───┼────┼───┼────┼────┼────┤
│1990│547.4 │105762.6│499.8 │6869.5 │19459.2 │112632.1│
├──┼───┼────┼───┼────┼────┼────┤
│1991│614.5 │116038.9│559.2 │7444.0 │22214.8 │123482.9│
├──┼───┼────┼───┼────┼────┼────┤
│1992│727.1 │125827.5│598.5 │8180.3 │26492.5 │134007.8│
├──┼───┼────┼───┼────┼────┼────┤
│1993│660.3 │123338.4│586.8 │7722.2 │30955.5 │131060.6│
├──┼───┼────┼───┼────┼────┼────┤
│1994│493.8 │106754.9│488.4 │6607.8 │37869.7 │113362.7│
├──┼───┼────┼───┼────┼────┼────┤
│1995│657.7 │108017.6│521.8 │6973.6 │38862.9 │114991.2│
└──┴───┴────┴───┴────┴────┴────┘

1950年起,《大众日报》的发行费率定为30%。
1952年12月28日起,邮电部和出版总局联合决定,降低发行费率:报刊一律20%,
另收邮费5%,报纸费率减少3.4%,刊物减少8%。
1956年1月1日, 各省由北京市邮局通过国际书店开始订阅的苏联报纸及5种杂志
(《苏联画报》、《苏联妇女》、《捷克画报》、《人民朝鲜》、《德国建设》),实
行统一的发行费率,确定为报刊定价的40%。
1956年7月1日起, 所有交邮电局推广发行的县报,一律按照报纸定价的20%扣收
发行手续费。
1960年, 从1月份起出版的报纸和第一季度出版的杂志,订销局的零售报刊发行
费收入,不分中央级或省、市级报刊,一律按定价的25%扣收。
1964年起,报刊发行费率改为:报纸订阅25%,零售35%;县报订阅、零售均20%,
刊物订阅25%,零售27%。
1978年11月,省局颁发《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规定:社会报刊发行站活动
经费,由县(市)局按发行站个人订户报刊款总额的5%提取;县(市)局可留用1%用于对
发行站(员)的物质奖励。
1980年,邮政总局对新接办发行的报刊发行费率作了调整,其费率是:报纸订阅
部分为30%;零售部分为35%;杂志不分订阅、零售均为30%。
1980年6月起, 报刊社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年中变动名称、篇幅、期刊、出版日
期、定价、发行份数、发行范围和停刊等,在通知邮电局之后,均由相关发报刊局按
下列标准收取变动手续费: 发行全国的报刊,每变动一次,收费500元;只限省内发
行(含限本地、市、县发行) 的,每次收费100元。因时间紧急,报刊社要求邮电局以
电报形式发通知时,应代收电报费,其标准为:发行全国的,加收1500元;限省内发
行的,加收150元。但以下4种变动可免收费:取消定额改为不控制发行的;增加定额
份数的;由“内部发行”或“限国内发行”改为公开发行的;增加分地印刷点的。同
时还规定, 邮电局办理报刊停刊、减价退款的手续费为退款总额的15%,由发报刊局
收入改归订销局收入。由于报刊不能按原计划数供应,要压缩的部分,也按该规定收
取退款手续费。
1981年起, 开始执行新的报刊发行费率。报刊发行费率为定价的30%、零售为定
价的35%;杂志订阅和零售均为定价的30%;县级报刊订阅和零售均按定价的20%(与原
标准相同) 。分成办法:订销局的发行费收入,不论新、老邮发报刊均照旧不变,即
订阅报纸、 杂志按定价的20%;零售报纸按30%、零售杂志按22%;县级报刊订阅、零
售均按定价的15%计收。发报刊局的发行费收入,照原规定接办的老邮发报刊均为5%;
按上述新发行费率接办的邮发报刊,除去订销局应扣收的部分即为应得的发行费收入,
即报纸、 杂志订阅按定价的10%,杂志零售按8%;报纸零售,县级报刊的订阅、零售
和国外进口报刊的订阅、零售仍为5%不变。同年10月,省内零售报刊收入改按省与县、
市局对半分成。
1982年起在全省试行对《农村大众》扩大发行的酬金,每次每份付酬金5分,80%
归投递员,20%发给县、支局相关人员。
1986年1月15日起, 省局规定:发行费率的收取,在本埠另搞发行的报刊社,按
本埠邮发部分定价另加7%~8%;不但在本埠而且在外埠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另搞发行
的,按邮发部分(不含本埠) 定价的50%~60%计收发行费。同年4月起,省(区、市)级
其他报纸、杂志向全国发行的起点费:报纸按3万份、杂志按1.5万份计收。同年8月,
考虑到其社会效益和作用,对中央级科技、教育类期刊(不包括报纸)予以照顾,实行
免收发行起点费。
1987年4月1日, 《大众日报》、山东《支部生活》发行费率,仍按订阅25%、零
售《大众日报》35%、零售山东《支部生活》27%的费率执行。省内出版邮发的《德州
市报》、《菏泽市报》、《威海报》、《平度大众》、《邹县大众》、《兖州县报》、
《曲阜报》及《青州市报》的发行费率,不分本、外埠订阅为定价的30%、零售为35%;
《济南日报》、《青岛日报》、《烟台日报》、《潍坊日报》、《枣庄日报》、《济
宁日报》、《泰安日报》、《聊城报》、《临沂大众》、《惠民大众》报,本埠订阅
为30%、零售35%,外埠订阅、零售均为37%;其他各种报刊,本埠订阅为定价的30%、
零售报纸35%,外埠定订阅和零售均为40%。

1987年山东省邮发报刊发行费率表
表2-33

┌──────┬────────────┬───┬───┬───┐
│项目内容级别│费率标准 │应调整│已签订│未签订│
│ ├──────┬─────┤发行费│发行合│发行合│
│ │本埠 │外埠 │率的报│同的报│同的报│
│ ├──┬───┼──┬──┤刊种数│刊种数│刊种数│
│ │订阅│零售 │订阅│零售│ │ │ │
├──────┼──┼───┼──┼──┼───┼───┼───┤
│县(市)党报 │30% │35% │30% │35% │7 │7 │0 │
├──────┼──┼───┼──┼──┼───┼───┼───┤
│市、地党报 │30% │35% │37% │37% │11 │11 │0 │
├──────┼──┼───┼──┼──┼───┼───┼───┤
│其他报刊 │30% │报35% │40% │40% │73 │72 │1 │
│ │ │刊30% │ │ │ │ │ │
├──────┼──┴───┴──┴──┼───┼───┼───┤
│共计 │---- │91 │90 │1 │
└──────┴────────────┴───┴───┴───┘

1988年的报刊发行费率仍为25%(订阅) ,订销分成比例不变(零售报纸30%、零售
杂志22%;订阅报刊20%,含中央级及各省、市、区党报、党刊共58种) 。发行费率为
订阅在26%以上(含26%) 的报刊,订销局按零售报纸30%、零售杂志26%、订阅报刊25%
分成。订销局分成后费率的其余部分归发报刊局。
1990年1月起, 将《中国青年报》、《中国少年报》、《工人日报》、《光明日
报》和《经济日报》5种报纸的订销局订阅发行费率分成比例由25%调整为22%。
1992年起,《联合报》的发行费率由40%下调为36%;1994年又降为32%、零售35%,
本埠订阅仍为30%,零售仍为35%不变;1995年为33%。
1992年,为充分发挥邮政发行主渠道的作用,密切邮报双方的协作关系,进一步
做好报刊发行工作,规定,除《大众日报》和山东《支部生活》的发行费率不变,其
它报纸的发行费率作出适当调整。①新的发行费率标准:县(市)党委机关报,由订阅
30%, 改为27%,零售仍为35%。市、地党委机关报,由本埠订阅30%、外埠订阅37%,
改为本、外埠一律为27%;零售由本埠35%、外埠37%,改为本、外埠一律35%。除上述
以外的其他报刊的发行费率, 由现行的本埠订阅30%、外埠订阅40%,改为本埠订阅3
0%、 外埠订阅36%;零售,本埠报刊仍为35%、杂志30%不变,外埠报刊由40%,改为3
6%。②新费率的执行时间及分成办法:市、地、县党委机关报的新发行费率自1月1日
起执行。其他报刊均自4月1日起执行。订销局与发报刊局费率分成:市、地、县党委
机关报,订销局订阅部分,改为22%,零售部分仍为30%;其他报刊,订销局仍按原分
成比例执行(订阅报刊25%,零售报纸30%、杂志26%) ;订销局分成后的剩余部分为发
报刊局收入。 同时,各局停止收取报刊起点发行费。同年4月,对《农村大众》报的
发行费率作了调整, 由本埠订阅30%、零售35%,外埠订阅、零售40%,下调为本、外
埠一律为订阅30%、零售35%,订销局的内部分成不变。《齐鲁晚报》的发行费率,本
埠仍按订阅28%,外埠的订阅、零售不变。
1993年,调整了市、地党委机关报发行费率(含县级党报);党报的订阅发行费率
放开(零售费率不变),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局自定并报省局备案;但省内订销局分成
不低于20%,发往省外部分,订销局分成为25%,其它报刊的发行费率仍按现行标准执
行。调整了零售报刊委办批销折扣,批销折扣不再区分个体、集体、国营单位,各委
办报刊零售单位批销报纸一律按最高22%、杂志一律按最高20%的标准掌握。报纸临时
增版部分和扩版不调价部分的收费标准: 现行发行费率低于35%的,其临时增版部分
一律按折算定价的36%计收发行费; 对非临时扩版未提高定价的报纸,折算出扩版部
分应增加的报价,按其所执行的发行费率计收发行费。
1993年,省局在《关于调整报刊发行业务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报纸扩版不提价
部分的计费标准:“对非临时扩版未提高定价的报刊,折算出扩版部分应增加的报价,
按其新执行的发行费率计收发行费。”
1994年,为了巩固邮发主渠道的地位,有效地占领市场,部分市、地局对当地出
版的党报发行费率作了适当下调:《聊城日报》、《临沂日报》、《兖州报》、《威
海日报》 、《日照日报》、《莱芜市报》6种地方党报调整费率分成标准,省内各订
销局订阅为20%,零售为30%;发往省外部分,订销仍为订阅25%,零售30%。同年,发
往外省及外市地部分的订销局费率分成比例不变,报纸订阅25%,零售30%;杂志订阅
25%,零售26%。同年1月,调整《人民权利报》发行费率,对原外埠订销36%调为订阅
32%,零售35%;本埠订阅仍为30%、零售仍为35%不变。4月1日,在烟台市设立《大众
日报》分印发行点。烟台市邮电局负责对烟台、威海的发行工作;发行费率,本、外
部订阅均为25%、零售35%。
1995年, 经国务院协调,邮政部门对《人民日报》的增版部分按原发行费率的6
0%计收发行费;发报刊局(分印点)按月在订阅报纸结算款额(75%)中坐扣增版发行费;
零售报纸按实际零售价和现行发行费率结算。 同年3月,国家邮电部发出《关于制止
邮发报刊多渠道发行的通知》,要求各发报刊局函告各地邮发报刊社,对搞多渠道发
行的,必须按邮发部分总流转额的20%扣收损失费,对坚持不改的,可解除邮发合同。
同年年底,对省经委主办的《山东经济日报》的发行费率外埠部分从36%调为32%。同
年7月1日,部分报纸不断增版,增版收入全部由发报刊局列收,订销局虽付出劳务却
得不到补偿。为此,省局重新规定:凡订阅的报刊发行费率在29%(含29%)以上的,订
销局费率分成由25%提高到26%;凡零售杂志的发行费率在29%(含29%)以上的,订销局
发行费率分成由26%提高到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