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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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类
1.普通汇兑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大清邮政烟台总局始办国内普通汇兑业务,每张汇票最
高限额为银圆10元。翌年,济南和青岛局开始办理普通汇兑业务。后省内较大的局也
陆续开办了普通汇兑业务。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根据修订的汇兑章程规定,办理
汇兑的局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局每张汇票限寄50元,乙类局每张汇票限寄10元。是
年,山东省内的烟台、济南、胶州邮界,建立汇兑甲类局10处,汇兑乙类局13处。汇
寄银钞的办法分为二项:一是轮船、火车所通的汇兑局互相汇寄银钞,每张银数限额
为洋银50元; 二是轮船、火车未通的汇兑局互相汇寄银钞,每张银数不得超过洋银1
0元。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 省内有汇兑甲、乙局各14处。1910年(宣统二年),汇兑
甲类局增至19处,汇兑乙类局增至19处。
中华邮政时期,普通汇票先后分为一般汇票、高额汇票、定额汇票、小额汇票四
种。1914年6月起,规定:甲类汇兑局互相汇寄,每张汇票限额100元,每人每日限汇
三张;乙类汇兑局与甲类或乙类汇兑局互相汇寄,每张汇票限额50元,每人每日限汇
二张。1917年起,汇票由三联单改为二联单,一为汇票,一为票根。1920年起,汇兑
局改为特、 甲、乙三类。特类汇兑局开发及兑付汇票,每张限额200元,每人每日以
三张为限,即不超过600元;甲类汇兑局每张限额100元,每人每日以三张为限;乙类
汇兑局每张限额50元,每人每日以二张为限。1925年,开创汇兑印纸制度,即以汇兑
印纸粘贴于汇票之上,代表汇款数目。这一制度的改革更加完善了管理,同时,汇款
限额再度提高, 特类局同一日向同一人开发及兑付限额,由600元增至1000元,甲类
汇兑局限额由300元增至500元, 乙类汇兑局限额不变,仍为100元。1930年起,省内
各一等局发汇限额可至1000元,特类汇兑局限额由1000元增加到2500元,甲类汇兑局
限额由500元增到800元, 乙类汇兑局限额由100元增至200元。同年10月1日,全省开
办小额汇票业务,所有邮务代办所均可办理,其金额限制在10元以内。1935年起,增
办高额汇票业务,往来于邮政管理局、储汇分局和一等邮政局之间的汇票,允许超过
普通汇票限额, 最高额为法币1万元。经办高额汇票的邮政局之间,需互换主管人印
鉴, 高额汇票上须有两个主管人签字盖章。同年4月起,山东与上海、河南、江西、
湖北、浙江、安徽等6省、市开办了通汇业务。1931年8月12日,颁布《邮政国内汇兑
法》中规定:邮政汇兑分为普通汇兑、电报汇兑和小款额汇兑(又称邮政代办所汇票)
三种。汇兑功能亦改为“乙”、“丙”志号的邮局开发或兑付汇票,每张以银元20 0
元为限;“乙(一) ”、“丙(一)”志号的以800元为限;“乙(二)”、“丙(二)”志
号的以2500元为限。 1938年8月,各局开办了定额普通汇票业务,定额普通汇票不得
由代办所开发或开发至代办所。1948年10月,国内改革币制,开始使用金圆券,普通
汇票每张限额为金圆券5元。
1949年6月6日起,全省各地先后与江苏、浙江互通普通汇票。
1949年7月1日起,省内的通汇局(济南、徐州、济宁、兖州、泰安、临城、新海、
临沂、周村、益都、潍坊、德州、惠民、青岛等)与河南各通汇局开办普通汇兑业务。
通汇款额以人民币1万元为限,每人每日以一张汇票为限,起码费10元,不满1元之零
数按1元收取。
1949年12月,全国第一次邮政会议决定:邮政汇兑以办理小额汇票为主,如需在
某些地区与城市扩大汇额,须经银行同意。
1950年,济南、益都、潍坊、徐州、临沂、兖州、烟台、威海、掖南、黄县、德
州、 羊口与苏南、苏北、南京自6月15日起开始通汇,与皖北自7月1日起开始通汇,
只限办理普通汇票。
1952年2月,各局开始使用“邮电公事”汇票。
1953年3月,停办高额汇票业务。
1955年1月15日起, 省局颁发《代办所办理汇兑业务须知》,代办所只能开发个
人的定额汇票,每笔最高为50万元。
1958年1月起,“邮电公事”款额在500元以下者,可由邮局开发公事汇票自行调
拨, 超过500元一律通过银行汇拨。1959年,《国内邮政普通汇兑业务规则及处理办
法补充修订事项》规定:对邮电公事汇款不加限额,采购款以不超过银行统一汇兑的
非现金结算金额起点为限,超过者必须通过银行汇兑。个人汇款,每张汇票1000元的
限额不变。
为了保证在1959年1月1日全面实行全省汇票“内走”办法,省局决定采取分批试
点、 逐步推广的方法,自1958年11月1日起先在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滨
县、聊城、泰安、济宁、菏泽、临沂等11个局进行试点,即在这些局(包括分支机构)
相互之间开发汇票,一律试行汇票内走办法。1959年4月1日起,对自大清邮政以来实
行的“票汇”方式改为“信汇”方式。汇票实行“内走”制度,将原由邮局接收汇款
申请,开发汇票交给汇款人自行用挂号信寄给收款人的方式,改为由邮局负责将汇票
按挂号信寄发到兑付局, 兑付局进行内部处理后, 按址投交收款人。这种汇票附有
“附言栏”,汇款人可简短附言。实行汇票“内走”,可以防止篡改金额、冒领汇票
等问题的发生。到1995年底,仍使用此办法。
1980年9月, 为改善服务,便商利民,邮电部与人民银行总行协商,扩大邮局的
汇兑业务范围, 取消每笔汇款300元的最高限额, 并由邮局为用户办理“代购” 、
“代收货价”而汇兑的公对公汇款(过去是由银行办理)。汇款金额超过30元的,邮局
可以收付支票,但用支票汇款必须经银行将款项收妥后,邮局才能开发汇票。同年12
月起, 取消汇款限额,规定超过500元的,允许开发高额汇票,在汇票联单及汇款通
知单空白处加盖红色“高额汇票”戳记;高额汇票限在营业窗口兑付。
1981年6月,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汇款的安全,重新规定每张汇票的最高限
额为5000元。
1984年4月1日,开始启用条型码普通汇票,为机械化邮件处理创造了条件。
1987年,省内各局开办邮政快件汇兑业务。邮政部门利用快件传递汇票,提高了
传递速度。
2.电报汇兑
1933年,山东部分局开办国内电报汇兑业务。限定二等及二等以上邮局和特别指
定邮局办理该项业务,其它各局仅办兑付。由于条件所限,各局在互通电汇时,必须
事先交换押密,有些地方的电汇还须由指定局转汇,通汇面较窄。
1951年起,邮电部在原汇兑办法的基础上改进了全国统一的电汇制度,亦沿用了
中华邮政时期的“押密”编写方法。1957年1月1日,为了加强对空白电报汇票和电汇
三联单的管理,以及电汇转汇交换押密办法的一致性,将电汇办法作了修改。
1958年10月1日起, 省内部分局开始实施新的电汇制度,同时执行邮电部颁发的
《国内邮政电报汇兑业务规则》和《国内邮政电报汇兑业务处理办法》。实行新电汇
办法之后,全国各局均能相互直通电汇,加快了汇款的速度,方便了群众。
为有效地防止电汇重兑和伪造电报贪污汇款,提高电汇质量,根据邮电部决定,
从1963年10月1日起, 在省内各局实行电汇电报采取编列连续专号和全面直通方式。
为保证汇款电报编写和电汇押密的机密性,提高电汇工作的质量,从1973年1月1日起,
更换新电汇“款额密码表”和“收据号密码表”,只限汇兑检查员和电汇复核人员使
用。
(二)业务量
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山东的汇兑业务量开始有较正规的统计,是年烟台邮区
和胶州邮区分别开发关平银12297.19两、10189.75两,兑付8210.03两、2089.74两。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执行邮政总局“内地上等分局添办汇票事宜”的指令,山东
的汇兑甲、乙局分别增加3个和2个,汇兑业务量有所增加,汇关平银59800.40两,兑
关平银28056.59两。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 ,全省共汇关平银116458.84两,兑关平
银111897.05两。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 ,山东省内烟台、胶州邮界的汇兑业务量继
续增长,济南邮界的汇票业务量增长一半,汇关平银167000两,兑关平银110000两。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汇关平银164000两,兑关平银163000两。1909年(宣统元年),
山东的三处邮界中,烟台、胶州邮界的地理位置较偏僻,又有民信局及客邮与其竞争,
各种业务的业务量均难上升;济南邮界处于交通要地,并有邮政司官员协助管理邮政
事务, 省内又增加8条邮路,汇兑甲、乙类局各增至16处和18处,促进了邮政业务的
发展,汇兑业务量有所增加,汇关平银200000两,兑关平银223000两。1910年 (宣统
二年) ,汇关平银185000两,兑关平银231000两。1911年(宣统三年),处在交通要道
的济南日见重要,被划为正邮界,管理烟台、胶州两个副邮界及全省的邮务工作,业
务量也不断上升,汇关平银238000两,兑关平银309000两。自开办汇兑业务以后,除
1918年等四个年份外,山东几乎年年兑超。1942年以后,由于抗日战争处在最残酷的
年代, 邮政业务不能正常进行。同年2月,山东战邮局成立,对中华邮政实行“保护
邮局,照常传递”的政策,使中华邮政的业务能够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就业
人员增多,邮政汇兑业务持续稳步上升,1949年全省汇兑业务开发23万张。经过三年
的经济恢复, 汇兑业务量不断增加,到1953年开发汇票增至146万张。第一个五年计
划期间,由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及省内行政区的扩大,汇兑业务量有较大的增长,到
1957年底开兑汇票达615万张。之后,汇兑业务量持续上升,第二个五年 (1958年-19
62年)计划期间,年平均增长11.6%。三年经济困难期间,汇兑业务量下降。“文化大
革命”期间,汇兑业务量一直保持在年400万张左右。

1912年-1941年山东中华邮政汇兑业务量统计表
表2-24
单位:元
┌──┬────────┬────────┐
│年份│开发 │兑付 │
│ ├───┬────┼───┬────┤
│ │张数 │款额 │张数 │款额 │
├──┼───┼────┼───┼────┤
│1912│- │322000 │- │354000 │
├──┼───┼────┼───┼────┤
│1913│- │431000 │- │580000 │
├──┼───┼────┼───┼────┤
│1914│- │771000 │- │1236000 │
├──┼───┼────┼───┼────┤
│1915│- │887900 │- │1514700 │
├──┼───┼────┼───┼────┤
│1916│- │1021800 │- │1628200 │
├──┼───┼────┼───┼────┤
│1917│- │245000 │- │2515000 │
├──┼───┼────┼───┼────┤
│1918│- │5467000 │- │4550000 │
├──┼───┼────┼───┼────┤
│1919│403000│6446000 │276100│5400800 │
├──┼───┼────┼───┼────┤
│1920│214900│6180700 │329800│7756700 │
├──┼───┼────┼───┼────┤
│1921│215700│4817300 │379800│8690800 │
├──┼───┼────┼───┼────┤
│1922│219800│4888200 │386300│9126500 │
├──┼───┼────┼───┼────┤
│1923│278400│6076600 │513400│12774600│
├──┼───┼────┼───┼────┤
│1924│305900│7490700 │475600│11826700│
├──┼───┼────┼───┼────┤
│1925│331600│10136500│526200│14575200│
├──┼───┼────┼───┼────┤
│1926│319100│11261200│552600│18543400│
├──┼───┼────┼───┼────┤
│1927│241200│8778300 │439100│14203700│
├──┼───┼────┼───┼────┤
│1928│230500│8425900 │356000│12288500│
├──┼───┼────┼───┼────┤
│1929│321615│11049381│491575│15693453│
├──┼───┼────┼───┼────┤
│1930│461600│14014800│444600│15784300│
├──┼───┼────┼───┼────┤
│1931│471371│17057042│512723│18321197│
├──┼───┼────┼───┼────┤
│1932│529500│18553500│453700│16195100│
├──┼───┼────┼───┼────┤
│1933│544248│18211635│474840│16191273│
├──┼───┼────┼───┼────┤
│1934│583300│16960200│529700│16006100│
├──┼───┼────┼───┼────┤
│1935│641500│17737400│584800│17216800│
├──┼───┼────┼───┼────┤
│1940│325434│10751822│452925│14089401│
├──┼───┼────┼───┼────┤
│1941│218182│5806184 │268504│10489734│
└──┴───┴────┴───┴────┘

1949年-1995年汇兑业务量统计表
表2-25
单位:万张.万元
┌──┬────┬────┬────┬──┬────┬────┬────┐
│年份│开发张数│兑付张数│业务收入│年份│开发张数│兑付张数│业务收入│
├──┼────┼────┼────┼──┼────┼────┼────┤
│1949│23 │- │6.1 │1973│439.3 │908 │148.3 │
├──┼────┼────┼────┼──┼────┼────┼────┤
│1950│45 │- │11.7 │1974│424.6 │838 │164.4 │
├──┼────┼────┼────┼──┼────┼────┼────┤
│1951│79 │- │8.2 │1975│425.4 │846 │161.7 │
├──┼────┼────┼────┼──┼────┼────┼────┤
│1952│116 │- │27.5 │1976│414.8 │827 │161.4 │
├──┼────┼────┼────┼──┼────┼────┼────┤
│1953│146 │- │29.7 │1977│427.4 │830.6 │185.3 │
├──┼────┼────┼────┼──┼────┼────┼────┤
│1954│145 │- │28.3 │1978│425.7 │841.9 │201.4 │
├──┼────┼────┼────┼──┼────┼────┼────┤
│1955│147 │- │28.9 │1979│474.6 │886.8 │212.7 │
├──┼────┼────┼────┼──┼────┼────┼────┤
│1956│168 │345 │32.8 │1980│556.9 │949.3 │294.4 │
├──┼────┼────┼────┼──┼────┼────┼────┤
│1957│185 │430 │35.1 │1981│573.7 │901.1 │345.0 │
├──┼────┼────┼────┼──┼────┼────┼────┤
│1958│204 │476 │55.0 │1982│546.8 │847.3 │323.0 │
├──┼────┼────┼────┼──┼────┼────┼────┤
│1959│262 │688 │62.6 │1983│575.9 │873.9 │- │
├──┼────┼────┼────┼──┼────┼────┼────┤
│1960│355 │950 │91.0 │1984│606.1 │873.3 │- │
├──┼────┼────┼────┼──┼────┼────┼────┤
│1961│359 │727 │110.2 │1985│680.5 │927.5 │- │
├──┼────┼────┼────┼──┼────┼────┼────┤
│1962│320 │618 │90.3 │1986│680.8 │958.5 │- │
├──┼────┼────┼────┼──┼────┼────┼────┤
│1963│338.7 │695 │83.2 │1987│704.4 │1002.9 │- │
├──┼────┼────┼────┼──┼────┼────┼────┤
│1964│405 │791 │93.2 │1988│762.9 │1014.7 │927.5 │
├──┼────┼────┼────┼──┼────┼────┼────┤
│1965│458.1 │873 │100.3 │1989│708.7 │955.7 │1081.4 │
├──┼────┼────┼────┼──┼────┼────┼────┤
│1966│452.9 │865 │98.7 │1990│688.7 │914.9 │1374.4 │
├──┼────┼────┼────┼──┼────┼────┼────┤
│1967│416.5 │871 │96.5 │1991│708.1 │930.3 │1588.2 │
├──┼────┼────┼────┼──┼────┼────┼────┤
│1968│382.8 │816 │95.3 │1992│784.6 │991.9 │2045.6 │
├──┼────┼────┼────┼──┼────┼────┼────┤
│1969│398.5 │829 │107.8 │1993│896.1 │1109.9 │2310.0 │
├──┼────┼────┼────┼──┼────┼────┼────┤
│1970│401.9 │826 │109.1 │1994│991.6 │1235.5 │3212.0 │
├──┼────┼────┼────┼──┼────┼────┼────┤
│1971│402.6 │882 │108.2 │1995│1028.9 │1149.1 │4180.0 │
├──┼────┼────┼────┼──┼────┼────┼────┤
│1972│423.5 │924 │130.6 │ │ │ │ │
└──┴────┴────┴────┴──┴────┴────┴────┘

说明:1983年至1987年的业务收入是与函件一起统计的,无法单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经济活跃,经商人数及各类经贸实体增多,汇兑
业务发展迅速。1980年,开发汇票556.9万张,款额3123.3万元;兑付汇票949.5万张,
款额42854.7万元。 1981年开兑汇票业务量计1476.7万张。1984年,全省开发普通、
电报汇票606万张,收汇金额为4.5亿元;兑付汇票871万张,金额5.73亿元。
1988年后,商品市场日趋活跃,山东与各地交流增加资金流动加快,汇兑业务量
和业务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到1995年底,国内邮政汇兑收汇汇款103.11亿元,兑
付汇款110.09亿元,同1986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4.45倍和12.38倍。
(三)汇费
大清邮政颁布《邮政章程》规定,国内汇票一律按2%收取汇费,即每元收取2分。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各局互寄汇票时,属此局纳银彼局发银,两处银号行情不同,
应在纳银时分别贴水。
民国时期,中华邮政汇兑业务仍按2%收取汇费。1934年3月,每张汇票不足5元者,
按1角收取汇费, 超过者按规定比率收费。需“发银回贴”者加收手续费6分。193 5
年12月,国家改革币制,发行法币,停用银元。1947年10月,汇票汇费调整为小额汇
票按6.5%收取。 1948年1月,小额汇票改为按6.4%收取,其它汇票按4.8%收取汇费。
同年7月, 对电汇汇款规定除收取汇费外,每笔在20字以内,加收电报费20万元,超
过限数每字加收2万元;“附言”每字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汇票不分款额多少,每张收取汇费0.20元。1950年与
苏南、 苏北、南京、皖北开发普通汇票的汇费按3%收取。1952年1月15日,代办所开
发的个人定额汇票的汇率按15‰收取。1958年1月1日,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汇费,每
张汇票最低汇费为0.10元。普汇、航空费每张加收0.02元。电报汇款资费除收取普通
汇费外, 每笔加收电汇电报费0.75元,后又改为0.50元,1983年又调整为每笔1元。
汇票单里的“附言”,每字0.03元,后又改为0.075元。
1958年10月1日,实行新电汇办法,电汇电报费改为每笔按20字计收。
1959年1月1日,实行汇票内走,由于汇票不再交由汇款人按挂号信寄递,即不再
收挂号费;汇费按汇款的1%收取,每笔汇款的最低汇费为0.10元。
1987年10月,开办邮政汇票快递业务,每张汇票加收快递手续费0.50元。
同年11月15日,自邮政储蓄异地存取业务开办以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为降
低部分存取金额较大的储户的汇费按汇款的1%收取。进一步发展邮政储蓄异地存取业
务,对邮政储蓄异地存取的汇费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异地存取款1000元(含)以下,
按1%收取汇费;异地存取款1000元至5000元(含),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0.5%收取汇费;
异地存取款5000元以上的,一律收取汇费30元(不分开计算);异地存取款每笔收取手
续费1元不作调整。
1990年7月31日,开始使用新的资费标准,邮政汇款资费,每汇1元或其零数,资
费为0.01元;每笔汇款最低汇费为0.30元;航空费每件收0.50元;撤回汇款手续费每
件0.30元; 存局候领手续费每件0.30元;查询费每件0.50元;退汇、改汇费每件0.5
0元;使用电报办理有关汇兑事项申请的电报费每件1元;快件汇款快件费每件0.80元;
快件汇款查询费每件1元; 快件汇款退汇、改汇费每件0.50元。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
联合规定:邮件资费提高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各种邮政资费附加费,一律取
消。
汇兑资费规定自1990年调整后,一直延用到199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