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卷 重要文件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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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通知
鲁政发〔1988〕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邮电通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公用性基础设施,是需要超前发展的先行产业。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邮电通信有了较大发展,但仍不适应实施“东部大开放、
西部大开发”发展战略的需要。为尽快改变这种局面,加速邮电事业的发展,特作如
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邮电通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切实解决通信建设
中的问题。邮电通信建设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
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省到市地和市地之间的通信干线,由省邮电局负责;市
地到县(市)、县(市)之间通信,由各市地负责;县(市)内的通信由县(市)负责。各级
邮电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搞好规划和实施规划的技术
指导。
二、为更好、更快地发展城市邮电事业,省政府确定:(一)在全省县以上城市征
收市内电话公用事业附加费,作为当地市内电话建设资金,征收比例一般不超过电话
月租费的20%。(二)各市、地、县(市)对邮电通信建设的城市综合开发费和基础设施
配套补助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减、缓、免的优惠政策。(三)城市新建住宅
区、工业区和小区改造,要将邮电局、所列入统建配套范围,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投资,同步建设,建成后按成本造价转让给邮电部门。(四)城市商业和其他公用
楼房的建设,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通信管线,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房屋建设中的
通信标准和规范。
三、省和市、地、县(市)都要从分成的能源交通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通信
建设。省每年给邮电安排1000万元以上,用于省内通信干线建设。同时安排3000万至
5000万元专项贷款,纳入省每年技改计划用于邮电的技术改造。
四、 省从留成外汇中,每年安排500万美元外汇额度。用于省内通信干线新技术
设备的引进。各地引进通信设备所需外汇,由当地政府在外汇留成中统筹安排。
五、组建山东省地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属地方股份制、大型二级企业,为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由省邮电管理局领导,人员从邮电系统内部调剂解决。
今后,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方集资、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由地方通
信股份公司经营(其中长途部分由邮电局有偿使用),享受国家给予邮电和给予集体企
业的优惠政策,利税与地方财政挂钩。公司实行股份制,广泛吸收社会各界资金入股,
按股分红,风险共担。公司建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各市、地、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组建本地的公司。各级公司
受同级邮电部门领导。为统一解决通信网的设备接口、信号方式等方面的问题,保证
地方通信进入全国和国际长途拨号网,省公司有权根据建设需要让基层公司分摊部分
资金。
六、为加速改变农村通信的落后面貌,以适应乡镇企业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迫
切需求,省政府决定:(一) 安装农村电话比照市内电话的办法和标准收取初装费(改
制费)、材料费,提前预交初装费(改制费)的,邮电部门给予优惠,提前1年预交者优
惠10%,提前2年预交者优惠20%。(二) 经人民银行批准,各地均可发行企业债券或
股票用于通信建设。(三)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通信建设。
(四)各市、地、县(市)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和自己的情况,制订加快本地通信发展的政
策、规定。
七、邮电部门要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为通
信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要积极大胆利用外资和国内贷款。发展通信的各项资金必须
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的报告
的通知
鲁政发〔1991〕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邮电管理局等4个部门 《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的报
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12月17日

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的报告
省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较快,通信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服务质
量也有较大提高。但是,当前我省在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
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专用网的建设和发展在宏观上缺乏统筹规划,重复建设情况严重。
据统计, 全省有18个部门不同程度地建设了全省性的专用网,316个单位建设了地区
性专用网。出现了多条专用通信线路与省内主要公用通信干线相并存,同一地区建有
几个微波站的状况,不仅造成了财力、人力和通信资源的浪费,而且降低了线路利用
率,影响了通信质量。二是通信行业缺乏统一管理,一些部门擅自利用专用网经营公
众通信业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通信秩序。三是专用网通信设备规格不一,直接影响
了整个通信网的质量。因此,加强我省通信行业管理已势在必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
的通知》(国发〔1990〕54号)精神,加强我省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促进通
信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能,邮电部
门在大力发展公用通信网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为发展专用通信提供服务,搞好统筹
规划和协调。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通信工作的管理,成立山东省通信行业管理委员会,
分管省长任主任,省经委、计委、邮电管理局、无委会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省邮
电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通信行业的宏观决策,协调公用电信网和专用电信网
的发展;加强通信终端设备的进网管理;维护通信秩序,整顿通信市场。涉及无线电
管理方面的事宜,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办理。
二、坚持公用网和专用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提倡并鼓励联
合建设。专用网的建设要纳入当地通信发展的总体规划,与公用网的建设统筹安排。
新建各类局部性专用网和长途专用网(包括配套项目),要先经省邮电管理局核准后,
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
三、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需要的部门外,原则上不再新建长途专用通信线路。
各部门需要的长途线路,由邮电部门提供;暂时难以提供的,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
进行联合建设。已经建成使用的专用网,凡具备进入公用网条件的,应积极联网;暂
时不具备进网条件的,应在邮电部门的帮助下,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逐
步达到进网条件。
四、对市话用户交换机要本着“少设严管”的原则,逐步缩小市话交换机与市话
网容量的比例。凡是公用市话网能够满足需要的,一般不再设置用户交换机;确实需
要设置时,要经过县以上邮电部门批准。对现有用户交换机,邮电部门要支持和帮助
使用单位按照技术标准与公用网联通。
五、整顿通信业务经营秩序。主要邮电业务必须由各级邮电企业统一经营,未经
邮电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专用网或从邮电部门租赁的电路开展公众通
信业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必须由邮政企业专营。对已经营邮
电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邮电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经营。
六、各专用网的建设、规划和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各类专用网、
专线和通信设备进入公用网时,其进网方式、中继线配备和设备的主要技术条件,必
须符合邮电部门进网规定。专用网的终端设备,应采用邮电部已颁发进网许可证的定
型产品,未经邮电部门检验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进网使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

山东省经济委员会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11月15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已由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于1991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1年12月20日

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1991年12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
民群众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管理。
第三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
方针和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必须重视科技进步,加强高新技术应用和设备更新改造,
不断提高邮电通信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国家、地方、使用单位投
资和利用外资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积累更
多的建设资金。
第六条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市(地)、县(市)邮电局是本辖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应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八条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专用通信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
督并提供服务。
各部门、单位的专用通信应服从当地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在邮电通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制止、检举、揭发破坏
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行为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邮电通信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编制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和邮电
通信建设专业规划,并将其分别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
划。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资金、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并可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邮电通信建设的城市综合开发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予以减征、
缓征或免征。
第十三条乡镇至行政村的集体所有电话,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按国家统
一技术标准自行建设,县(市)邮电通信主管部门代管。
行政村自办的电话交换点,由行政村领导,业务技术上由县(市)邮电通信主管部
门代管。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区、工矿区的,建设单位应将邮电局、所建设纳入
统建配套范围,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同步建设。邮电局、所建成后,建
设单位应按成本造价转让给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城市综合开发区内邮电局、所的建设和转让,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改建办公楼、居民住宅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应预设电信
管线和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或安装标准信报箱(信报箱群),所需经费列入该项工
程总投资。
前款所列建筑物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参加。
城市已有的住宅楼尚未安装标准信报箱(信报箱群)或未设置收发室的,由房屋产
权所有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安装或设置,并承担安装费用。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公路、铁路、桥涵、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需要敷
设电信管道或其他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当地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将电信管道等
项目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的,建设单位应将邮件装卸转运的
作业场所、出入通道和设施纳入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八条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新建、改建的邮电通信设施,需经过公路、铁路、桥
涵、隧道、河道、街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
应按规定及时审批。
第十九条建设邮电通信设施,应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或
征地手续。
建设邮电通信设施毁损青苗、树木或地上附着物的,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承建单
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有损坏邮电通信设施和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不准毁坏或污损邮政信箱(筒)、阅报栏、报刊亭、电话交接箱、公用电话亭
(点)、无人增音站;
(二)不准盗窃或毁坏通信电线、电缆、邮电标志牌、标识牌、标桩、人孔盖及其
他邮电通信设施;
(三)不准在电杆、拉线、塔架及其他邮电通信设施上攀登、拴牲畜或搭线挂物;
(四) 不准在电杆、拉线、塔架周围5米内挖沟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内
建房搭棚;
(五)不准在地下电缆的地面上钻探、动用机械开渠挖沟、堆放笨重物品、倾倒垃
圾和腐蚀性物品,在地下电缆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各3米内挖沟取土或设置厕所、
沼气池、牲畜圈;
(六)不准在架空线路或地下电缆两侧市区内各0.75米、市区外各2米范围内植树;
(七)不准在海底电缆两侧各2海里(港内两侧各100米)或在设有过河电缆标志的水
域内抛锚、拖锚、挖沙;
(八)不准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烧窑、爆破或堆放易燃易爆物
品;
(九)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电话交接箱、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
属设施射击、抛掷杂物。
第二十一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事先征得当地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的同意,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一)迁移、拆除邮电通信设施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水利等工程及敷设管道、疏浚
河道,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广播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电车线路以及设置其他设备,影
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
(四)在公用通信网微波通信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物的;
(五)其他影响邮电通信安全的。
第二十二条对影响新架设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的原有树木需要截干或伐除的,由
建设单位报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
对自然生长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通知树木所有人限时
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可自行无偿修剪。
对因不可抗力而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有权先行截干或伐
除,事后通知树木所有人。
第二十三条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提供装
卸转运邮件的固定作业场所和出入方便的通道,保证邮件优先运输。
第二十四条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或专用标志,不
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的限制。
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和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应优先放行。
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和工作人员发生违章时,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应予就地
处理后放行;确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登记后放行,
违章人员完成任务后应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因严重肇事不能放行的,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应迅速通知有关邮电通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拦截、检查、扣押邮件、电报及正在执行公务
的邮电通信车辆和工作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邮电营业场所前及其通道上摆摊、堆物、设
障和扰乱邮电通信工作秩序。
第二十七条市内电话、长途电话、农村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电召、数据
传输、图文传真、信件寄递业务及集邮品的印制和销售等业务,由邮电通信主管部门
统一经营。未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
第二十八条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传真机、程控用户
交换机、电话机等通信终端设备销售市场的管理。
凡进入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进网的技术规范、标准及
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指定的型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和使用无进网许可证的
通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公用通信网上私装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通
信终端设备。
第三十条用户使用邮电通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及时缴纳邮电通信
资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邮电通信器材。发
现盗卖邮电通信器材可疑线索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邮电通信主管部门。

第四章专用通信
第三十二条专用通信网和公用通信网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设立专用通信网
的部门、单位与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联合建设公用通信网的,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给予
优惠。
第三十三条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为专用通信网提供咨询和服务,支持和帮助
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通信网联通。
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的,应报经国家或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
扩充公用通信网相应的建设费用。
第三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自行建设专用长途通信线
路。按规定允许自行建设专用长途通信线路的,必须报经国家或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
归口会审。
第三十五条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未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办
公众业务,不得对外营业或出租。
第三十六条专用无线通信进入公用通信网的,必须报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重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加强思
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八条邮电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
意为用户服务。
(一)不得拒绝、拖延或随意中止应办的邮电通信业务;
(二)不得隐匿、毁弃、私拆邮件;
(三)不得故意延误邮件、电报传递;
(四)不得借办理装、移、修电话等邮电通信业务之机徇私舞弊、刁难和勒索用户;
(五)不得利用邮电通信车辆贩私走私;
(六)不得侵犯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九条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
电通信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的信报收发人员对接发的邮件、电报应予迅速传递并依法保密。
第四十条邮电通信营业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公开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的种类、
资费标准及邮政信箱(筒)开启的频次和时间。
第四十一条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对于用户提出安装、拆除和迁移电话申请的,应按
规定时限及时办理。
对为用户代理维修的通信设备,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障
通信畅通。
第四十二条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在方便群众的地点设置邮电支局、所、公用电话
亭(点)、报刊亭、阅报栏、邮政信箱(筒)及其他邮电通信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在选
址用地、占道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对新建工矿区、住宅区及其他用户的信报投递申请
应及时受理。
对具备下列信报投递条件的,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9
0日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投递人员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标准信报箱或收发室;
(四)按规定已办妥中外文名称登记。
第四十四条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优先保证抢险救灾和重大政治、经济、涉外活动
的邮电通信需要。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
有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设置用户监督电话、用户意见箱或意见簿,建立征询用户意
见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并及时调查、处理用户的投拆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安装或设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视其
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故意毁坏邮电通信设施的,可
以并处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没款应如数上缴同级财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邮电通信主
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停止其使用电话业务或拆除其电话机、中继线,并追缴其应缴
纳的邮电通信资费及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予以
赔偿。
第五十二条邮电通信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由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邮电通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公用通信网,是指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建设和经营为社会提
供有偿服务的通信网络。
本条例所称专用通信网,是指邮电通信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单位自行建设或租
用专供内部使用的通信网络。
第五十五条省内无线通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维护国家正常
通信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鲁邮电办〔1992〕第49号
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邮电局:
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查处违法经营邮电业务的行为,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
活动,现将《维护国家正常通信秩序的通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外商不得经营和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务。
各地邮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关于非邮电部门经营邮电业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
好重新审查、登记工作。对于非邮电部门申请经营邮电业务的,要认真审查,并提出
具体意见,报省邮电管理局审批。
二、各级邮电、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
注册,擅自或继续经营邮电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予以
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做好邮电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发动群众,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保证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邮电通信器材,对于非法收购
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对于破坏、盗割邮电通信设施的
案件,要及时组织侦破,从严打击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犯罪分子。
各地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邮电
管理局报告。
附:非邮电部门经营邮电业务重新登记申请表

1992年9月28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维护国家正常通信秩
序的通告

为加强通信行业和业务管理,查处违法经营邮电业务行为,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
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正常通信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管理和经营:
电信业务:市内电话、长途电话、农村电话、无线电移动通信、无线寻呼;电报、
电召(对讲机);数据传输、图文传真;磁卡电话的磁卡和电话号码簿的印制、发行和
销售以及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信其他新业务。
邮政业务:国际、国内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国际、国内特快专
递邮件、电子信函、邮政汇兑;集邮品和邮政编码簿的印制、发行和销售;邮政专用
信箱以及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开办的邮政其他业务。
非邮电部门的单位经营上述任何一种邮电业务,必须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并持有关批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二、现有经营上述邮电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无论是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登记注册,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到当地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申报办理
重新登记事宜 (济南市经营速递业务和其他邮政业务的,到市邮政局办理;经营无线
移动通信,无线寻呼和其他电信业务的,到市电信局办理) ,经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后,持有关批件或委托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逾
期未重新办理登记注册者,不得继续经营,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办理重新登记事宜, 由省通信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咨询。电话:622
963。
三、社会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均有保护邮电通信安全和维护通信秩序的责任。邮电
通信是社会公用性基础设施,邮电局(所)、通信线路和其他通信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破坏、盗割。对于盗窃、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干扰、妨碍邮电通信正常秩序和侵
犯邮电国家经营权的行为,广大群众要积极检举、揭发。对有关违法当事人,将依法
惩处。

1992年9月26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于1994年8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8月9日

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8月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维护通信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信市场包括邮政通信业务市场、电信业务市场和通信附属业务市场。
邮政通信业务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书信、文件、报刊等实物,经过
邮政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是指以传递信息为目的,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话
音、数据、文字、图像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通信附属业务是指与邮政通信、电信业务相关的邮政通信专用物品和电信终端设
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放开的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活动
和使用通信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通信市场管理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的原则,
确保通信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第五条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通信市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通信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省内公用通信网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审查通信业务经营资格;
(四)监督检查通信市场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培训通信市场管理人员和通信业务经营人员;
(六)负责专用通信网和用户交换机进网审批管理工作;
(七)负责省内用户自备和零星销售的通信终端设备的检测和进网审批工作;
(八)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地)、县(市)邮电(邮政、电信)局是本辖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
通信市场。其职责参照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一)、(三)、(四)、(五)、(八)项
执行。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通信市场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通信行政主管部
门编制通信事业和当地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
划。
专用通信网、用户交换机建设,必须服从国家和省内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下列国内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向社会放开,由持有《经营许可证》的
经营者经营: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业务;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四)国内甚小天线卫星终端通信(VSAT)业务;
(五)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销售和维修业务;
(六)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
业务。
第八条下列国内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向社会放开,由持有批准文件的经营者
经营:
(一)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二)在线数据库信息服务业务;
(三)电子信箱和语音信箱业务;
(四)电子数据交换(EDI)业务;
(五)可视图文业务;
(六)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
第九条下列国内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由邮电企业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一)公用电话服务业务;
(二)公用传真服务业务;
(三)邮政票品、集邮票品销售业务;
(四)其他经营业务。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邮电企业不得经营下列通信业务: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 电话、电报、数据传输、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900兆赫蜂窝式移动通信和
国际通信业务;
(三)国家规定由邮电企业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一条外国客商、港澳台客商及其投资企业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通信业务。

第三章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取得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资格,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内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
(二)经营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团体;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服务设施及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
(四)通信设备符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五)有为用户长期提供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申请取得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资
格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市(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通信业务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预测、发展规划、技
术标准、预期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三)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市(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其进行
全面审查和签署初审意见,报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
超过30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逾期不予答复或者对答
复不满意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有关频率指派和台
站设置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获准经营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的,应当持《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
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报省通信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资格后, 6个月内未开业的,省通信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收回其《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四章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服从通信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合理收费,依法纳税,确保秘密安全和
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受委托办理公用电话和传真服务业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安装自动计费
器,公开服务时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和省内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
(二)擅自经营或者违禁经营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
(三)违反国家资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及不按规定缴纳资费;
(四)妨碍国家公用通信网建设和正常运行;
(五)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
(六)盗用或者复制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电子串号、密码、号码;
(七)生产、销售、维修或者使用无《进网许可证》、无批准文件的通信终端设备
及附属设备;
(八)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信封或者非法倒卖邮票;
(九)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者转借《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信
封生产监制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使用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本单位的专用通信网或者用户交换机出租中继设备、线路和有偿装设电
话;
(二)在电话机上加装改装副机、无绳电话机、用户交换机、有无线接插器、传真
机和其他附属设备;
(三)将普通电话线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或者开办其他通信业务;
(四)将个人住宅电话改为经营性或者办公室电话;
(五)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专用通信网、用户交换机单位和放开通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与公用
网接口的设备,实行年审检测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通信市场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重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严厉打击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通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十三条凡取得《进网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通信终端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企业应当允许其进网使用。
第二十四条通信市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通信市场管理部门制发
的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使用本部门统一的执法文书。
第二十五条通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
群众的监督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通信市场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全心全意为
经营者和使用者服务。
(一)不得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二)不得借故刁难或者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不得无故拖延、推诿经营者和用户申请的正当事项;
(四)不得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通信市场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有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
限期改正、停止经营、赔偿损失,没收违法物品和经营所得,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直至停止提供中继设备和线路, 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
《信封生产监制证书》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上述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放开通信业务的单位给予停止经营、停止提供中继设备和线路的处罚,必
须报经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吊销《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信封生
产监制证书》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或者批准机关作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由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
物品和经营所得,拆机、拆除中继线,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上述处罚可以单
处,也可以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从事通信业务经营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无线电
管理和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通信市场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
额上缴当地财政。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通信市场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后记
《山东省志·邮电志》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有关专家的帮助指导下,经过所
有参加过该书编纂工作的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历经16个春秋,终于与读者见面了。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修志工作始于1982年,其间,几任省局领导都十分重视和关心
史志工作,保证了修志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之初,建立了山东邮电史志编纂委员会,
抽调人员,搜集资料。先后从国家一档、二档、本省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西安等兄弟省市的档案馆、图书馆、报社,查阅了新中国建立前与山东邮电通信内容
有关的档案资料近万卷, 查出有使用价值的资料2000余份,共计800多万字。访问有
关当事人、 知情人100多人次。在早期资料的搜集、整理过程中,王湘滨、田启茂、
谢经法、万述祖、扈德玉、洪履琪、卢进锐、李忠杰、赵雪松等都曾为此默默奉献,
付出了过艰苦的劳动,后因离退休或工作变动,陆续离开了史志工作岗位;王运民、
尹宪新、李合一、郭德正等返聘到史志工作岗位的离退休老同志,也曾参与了资料的
搜集、整理工作。
1996年6月-1997年7月, 编辑人员查阅了省局档案馆1949年-1995年的2万多卷文
字档案,整理、复印出有使用或参考价值的资料1.6万余份,共计1800多万字。
1997年9月, 《山东省志·邮电志》进入试写阶段。为加快志书的编写进度、保
证志书的编写质量,实行了编写分工责任制:概述由辛宝义执笔;大事年表由王金治
执笔;第一篇机构、第七篇党群社团组织、第八篇人物由赵玉兰执笔,第二篇邮政由
罗中朝、王运民执笔;第三篇电信由吉发潜、赵钧泰执笔;第四篇邮电建设、第五篇
邮电教育、科技、工业由马万里执笔;第六篇企业管理由徐建华执笔。在试写的基础
上, 《山东省志·邮电志》的编写工作全面展开。经过近1年的艰苦努力,初稿于19
98年9月完成。 之后,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内部评审。1998年12月,根据内审中发现
的问题, 对志稿中的相关内容作了必要的调整、增删。1999年2月形成了《山东省志
·邮电志》评议稿。
1999年4月20日-22日,《山东省志·邮电志》评审会议在济南举行。山东省地方
史志办公室、邮电部文史中心的有关领导、专家,山东省邮电史志编委会成员、部分
兄弟省市邮电部门的史志工作者,以及该书的全体参编人员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就
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评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
见,编辑人员对各自承编的章节认真进行了修改、润色,最后,由辛宝义对全书进行
了统稿。1999年12月,《山东省志·邮电志》完成送审稿,报送省志办审查付印。
在编写《山东省志·邮电志》过程中,邮电部文史中心、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的有关领导和专家,曾多次亲临指导,无论是在资料的收集、篇目的制订还是志书的
编写等过程中,都及时就一些重大问题给予支持和帮助。在早期资料的搜集过程中,
国家第一档案馆、第二档案馆,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省图书馆、大众日报社等单位,
部分兄弟省市的邮电文史部门,都给我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和支持。另外,铁路、电
力、油田、港口、煤炭、齐鲁石化等部门也给予了积极配合与支持,提供了本部门通
信专网的有关资料。在此,对所有关心、支持过《山东省志·邮电志》编写工作的单
位及各界人士,表示深深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由于我们认识水平、知识水平以及写作水平所限,志书中难免存在缺憾和不尽如
人意的地方,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00年3月

《山东省志》分卷目录
第1卷 序言·凡例
第2卷 大事记(上、中、下)
第3卷 建置志
第4卷 自然地理志
第5卷 生物志
第6卷 地质矿产志
第7卷 气象志
第8卷 地震志
第9卷 海洋志
第10卷 (一)共产党志
(二)民主党派工商联志
第11卷 (一)农民团体志
(二)工人团体志
(三)青少年团体志
(四)妇女团体志
第12卷 政权志(上、下)
第13卷 外事志
第14卷 民政志
第15卷 公安志
第16卷 司法志
第17卷 军事志(上、下)
第18卷 农业志(上、下)
第19卷 林业志
第20卷 水利志
第21卷 黄河志
第22卷 水产志
第23卷 一轻工业志
第24卷 二轻工业志
第25卷 纺织工业志
第26卷 丝绸志
第27卷 烟草志
第28卷 陶瓷工业志
第29卷 乡镇企业志
第30卷 机械工业志
第31卷 电子工业志
第32卷 冶金工业志
第33卷 黄金工业志
第34卷 化学工业志
第35卷 医药志
第36卷 石油工业志
第37卷 电力工业志
第38卷 煤炭工业志(上、下)
第39卷 农机志
第40卷 交通志
第41卷 铁路志
第42卷 邮电志(上、下)
第43卷 城乡建设志
第44卷 建筑志
第45卷 环境保护志
第46卷 建材工业志
第47卷 测绘志
第48卷 商业志
第49卷 供销合作社志
第50卷 粮食志
第51卷 外经贸志
第52卷 海关志
第53卷 财政志
第54卷 金融志(上、下)
第55卷 计划志
第56卷 工业综合管理志
第57卷 统计志
第58卷 审计志
第59卷 物资志
第60卷 物价志
第61卷 标准计量志
第62卷 工商行政管理志
第63卷 进出口商品检验志
第64卷 科学技术志
第65卷 社会科学志
第66卷 体育志
第67卷 卫生志
第68卷 教育志(上、下)
第69卷 文化志
第70卷 文物志
第71卷 孔子故里志
第72卷 泰山志
第73卷 广播电视志
第74卷 报业志
第75卷 出版志
第76卷 人口志
第77卷 劳动志
第78卷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第79卷 侨务志
第80卷 民俗志
第81卷 方言志
第82卷 旅游志
第83卷 档案志
第84卷 人物传(上、下)
第85卷 孙子志
第86卷 诸子名家志
第87卷 方志志
附录

山东省志·邮电志
上册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山东人民出版社
二○○○年·济南
《山东省志·邮电志》总纂人员

总纂 刘秋增

副总纂 王福航

编纂 林秀玲 曹文明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名誉主任 吴官正
顾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任 李春亭
第一副主任 陈抗甫
常务副主任 刘秋增
副主任 刘忠泉 王科三 王启信 杨传升 王凤胜
倪永康 张昭立 张守富
委员 周齐 柏继民 张明友 张万堂 姜明文
刘学德 张义国 车吉心 李光泉 宫本欣
董秀菊(女) 林保义 于永旭 张明全
单兆众 姜代晓 丛吉滋 章永顺 毕庶学
陈建坤 何荣德 孙邦信 孙其海 刘德荣
金明善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1年)
主任 王众音
副主任 张子明 于克颖 许剑波 辛玮 狄井芗
方正 刘汉彬 刘长明 张家骅 陈芳彬
宋英 谭天 崔介 靳星五 王仲荦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光华 马耕农 尹涛 王炳琴 王希坚
王华民 王力生 王力翔 王伯群 王学强
田勤耕 孙笑生 孙书义 刘翔鸥 刘献林
刘元勋 刘兰英 刘本奎 毕健 安作璋
李恒奎 李汉英 李青田 李士钊 陈锡德
谷前 苏克强 张全景 孙逊三 张晓枫
张云昌 赵宏弼 赵俊堂 杨再文 杨维屏
周坚夫 周子明 所梦九 单程 金宝珍
金松源 柳青 侯连三 席星加 柴诚
徐刚 泰永文 高金兰 梅枫 鲁萍
鲁在 董海山 路遥
顾问 杨希文 郑鹤声 张维华 廉立之 冯毅之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4年)
主任 王众音
副主任 张敬焘 张子明 于克颖 刘守璞 刘汉彬
席星加
委员 周文彬 李富章 韩福元 尤芳湖 张家骅
刘雨温 高维真 肖洪 陈芳彬 齐松涛
季星如 程湘清 石洪印 史学通 黄子良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8年)
名誉主任 王众音
顾问 张敬焘
主任 赵志浩
第一副主任 宋法棠
副主任 马连礼 于克颖 张子明 刘守璞
王修智 李化诚 席星加 张守富
委员 周文彬 刘守杰 王科三 韩福元
于学超 易元秋 赵锦良 郭长才
周文昌 杨传升 王永清 季星如
刘志厚 刘雨温 吕可英 于占德
石洪印 王焕清 史学通 黄子良
孙其海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93年)
名誉主任 姜春云
顾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任 赵志浩
第一副主任 吴爱英
副主任 王科三 王克玉 陈光林 刘忠泉
王启信 张守富
委员 林书香 韩永录 张龙 曹道泉
柏继民 杨传升 吕可英 于占德
易炳炎 刘学德 石洪印 赵锦良
于永旭 徐力 宋存胜 陈建坤
刘金江 周文昌 刘仁象 史学通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95年)
名誉主任 赵志浩
顾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任 李春亭
第一副主任 吴爱英
副主任 王克玉 林书香 林廷生 王科三 陈光林
刘忠泉 王启信 张守富
委员 杨传升 张龙 曹道泉 柏继民 冉龙泉
吕可英 孙永猛 易炳炎 刘学德 石洪印
赵锦良 毕庶学 于永旭 徐力 宋存胜
陈建坤 刘金江 周文昌 刘仁象 孙邦信
孙其海 李玉泰 金明善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1998年)
名誉主任 吴官正
顾问 王众音 张敬焘 马连礼
主任 李春亭
第一副主任 吴爱英
副主任 王克玉 林书香 林廷生 王科三 陈光林
刘忠泉 王启信 张守富
委员 杨传升 曹道泉 柏继民 冉龙泉 张海涛
车吉心 张龙 张义国 易炳炎 刘学德
石洪印 赵锦良 单兆众 张明全 丛吉滋
孙永猛 毕庶学 于永旭 宋存胜 陈建坤
刘金江 孙邦信 孙其海 李玉泰 金明善

《山东省志》总纂组
顾问 席星加 李化诚
总纂 张守富 孙其海 史学通 黄子良
副总纂 王福航 周春艳 夏照林
编纂 朱友刚 林秀玲 李天程 曹文明 蒋庆立

山东邮电志编写领导小组
(1982年2月26日)
组长 管兆修
副组长 吴清华 赵永连 王允恭
组员 范华年 于明仁 孙勋昌 刘瑞玳 刘振堂
赵延河 王培成 张秀山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王允恭(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于明仁 范华年

山东邮电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4年11月9日)
主任 刘成
副主任 吴清华 邢伦弟 王允恭 于明仁 王湘滨
委员 刘福增 孙富胜 李传昌 王培成 仇永源
张秀山 刘瑞玳 谢铭顺 范华年 魏文凯
尹鹏 孙勋昌
编委会办公室主任 于明仁(兼)
编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湘滨

山东邮电史志编纂委员会
(1985年9月26日)
主任 陈世宾
副主任 吴清华 王允恭 于明仁 王湘滨
委员 孙富胜 刘成 邢伦弟 刘福增 张秀山
刘瑞玳 尹鹏 仇永源 谢铭顺 王培成
李传昌 孙勋昌 范华年 魏文凯 孙业修
李青禾
主编 陈世宾
副主编 吴清华
编委会办公室主任 于明仁(兼)
编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湘滨
史志办主任 王湘滨(1986年5月任职)
史志办副主任 田启茂(1989年5月任职)
马万里(1991年9月任职)
谢经法(1992年11月任职)

山东邮电史志编纂委员会
(1993年11月5日)
主任 胡立成
副主任 王金治
委员 刘训灿 秦洪建 张栋良 臧庆云 董丽英
张思庆 魏文凯 李青禾 张朝明 孙业修
胡纬文 马万里
主编 胡立成
史志办主任 王金治 辛宝义(1996年4月任职)
史志办副主任 马万里

山东邮电史志编纂委员会
(1998年5月25日)
名誉主任 郑万升
主任 左迅生
副主任 孙富胜 黄国瑞 徐建洲 臧庆云 李华斌 赵沛
委员 刘训灿 闫冰洁 刘德森 林乐虎 胡纬文
韩乃江 牛鲁裕 张朝明 武新民 李亚利
李青禾 辛宝义 王金治
主编 左迅生
副主编 孙富胜 辛宝义
史志办主任 辛宝义
编辑 辛宝义 王金治 马万里 王运民
罗中朝 徐建华 吉发潜 赵玉兰 赵钧泰

编纂说明
一、《山东省志·邮电志》(以下简称《邮电志》)系《山东省志》的分志之一,
同时又兼顾山东邮电部门志的特点,增加了相关内容。全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力求
思想性、科学性与资料性的统一。
二、《邮电志》贯通古今,重在当代,力求全面反映山东通信事业发展的历史与
现状, 所记事物上限溯至发端,下限断至1995年。鉴于邮电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对1
996年-1999年的重要事件在大事年表中进行记载。
三、《邮电志》按照《山东省志》的编纂规定,运用述、记、志、传、图、表、
录七种体裁,以志为主。志文按篇、章、节、目分层次记述,图、表穿插于相关内容
之后,力求图文并茂。
四、《邮电志》所用资料取自省内外有关档案、古籍图书、方志史料以及调查访
问经核实的口碑资料。新中国建立后各种数字资料,以《山东邮电统计资料汇编》为
准。专用名词和符号的使用,以原邮电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计量单位以历史计量单位为准。

目录
概述
(1)

第一篇机构
第一章清代邮电通信机构(23)
第一节邮驿、递铺(23)
第二节民信局(40)
第三节海关兼办邮政机构(45)
第四节大清邮政机构(46)
附一:客邮(51)
附二:华洋书信馆(55)
第五节电报分局(56)
第六节河工电报局(59)
第七节济南官办市内电话局(61)
第二章民国时期邮电机构(63)
第一节山东邮务管理局(63)
第二节山东邮政管理局(65)
第三节山东电政管理局(69)
第四节交通部山东省长途电话管理处(72)
第五节山东省长途电话管理处(73)
第六节烟台、威海卫、青岛电话局与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75)
第七节交通部济南、青岛电信局(78)
附三:日伪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82)
第三章山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交通邮电机构(84)
第一节交通总站(84)
第二节山东省战时邮务总局(85)
第三节山东省交通总局(87)
第四节山东省邮电管理总局(90)
第五节山东省邮电管理局(92)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邮电机构(95)
第一节山东省邮电管理局(95)
第二节省局直属通信单位(129)
第三节地市县邮电局(139)

第二篇邮政
第一章业务(159)
第一节函件(159)
第二节包件(202)
第三节汇兑(228)
第四节邮政储蓄(金)(244)
第五节报刊发行(258)
第六节邮票和集邮(285)
第七节特快专递和电子信函(315)
第八节代办业务(324)
第二章分拣封发(334)
第一节国内邮件(334)
第二节国际邮件(345)
第三章邮政运输(348)
第一节邮路(348)
第二节多渠道运输(389)
第三节邮运管理(392)
第四节邮运竞赛(398)
第四章城乡投递(405)
第一节城市投递(405)
第二节农村投递(410)
第三节湖区投递(421)
第五章邮政设备和邮政生产用房(423)
第一节邮政设备(423)
第二节邮政生产用房(432)
第六章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交通邮政(435)
第一节业务(435)
第二节交通邮政路线(452)
第七章通信质量(459)
第一节质量管理(459)
第二节质量考核(473)

第三篇电信
第一章电报(494)
第一节网络(494)
第二节设备(526)
第三节业务(541)
第四节资费(565)
第二章长途电话(589)
第一节网络(589)
第二节设备(628)
第三节业务(640)
第四节资费(657)
第三章市内电话(682)
第一节机线设备(682)
第二节业务(699)
第三节资费(711)

山东省志·邮电志
下册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山东人民出版社
二○○○年·济南

目录

第三篇电信
第四章农村电话739
第一节机线设备739
第二节业务753
第三节资费761
第五章移动通信782
第一节无线寻呼782
第二节移动电话789
第六章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电信800
第一节无线电台800
第二节长途电话801
第七章通信质量806
第一节质量管理806
第二节质量考核822
第八章专网通信841
第一节港口通信网841
第二节齐鲁石油化工公司通信网847
第三节石油通信网849
第四节煤炭通信网853
第五节铁路通信网859
第六节电力通信网864

第四篇邮电建设
第一章邮电建设投资872
第一节投资体制872
第二节投资规模875
第二章重点通信工程890
第一节国家重点工程890
第二节省重点工程900

第五篇邮电教育、科技、工业
第一章学校教育912
第一节山东省邮电学校912
第二节山东省邮电技工学校922
第二章职工教育928
第一节山东省邮电职工培训中心928
第二节邮电函授教育932
第三节成人学历教育934
第四节在职培训教育935
第三章邮电科技942
第一节山东省邮电科学研究所942
第二节科技成果944
第三节“双革”及新技术推广应用950
第四章直属邮电工业953
第一节工业概况953
第二节直属邮电工厂955

第六篇企业管理
第一章计划管理972
第一节计划体制972
第二节年度计划974
第三节中长期计划998
第四节统计1009
第二章财务管理1015
第一节管理体制1015
第二节财务收支管理1018
第三节资金管理1026
第四节固定资产管理1035
第五节经济核算1043
第三章审计1057
第一节审计制度1057
第二节审计效果1062
第四章人事管理1065
第一节人事制度1065
第二节行政干部管理1069
第三节专业技术干部管理1075
第五章劳动工资管理1080
第一节劳动力管理1080
第二节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管理1085
第三节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1093
第四节职工工资1098
第五节奖金和津贴1120
第六节养老保险1123
第六章物资管理1131
第一节管理体制1131
第二节计划与供应1132
第三节仓储管理1138
第七章基本建设管理1142
第一节组织管理1142
第二节工程管理1146
第三节财务管理1151
第八章通信行业管理1155
第一节邮政行业管理1156
第二节电信行业管理1158

第七篇党群社团组织
第一章中国共产党组织1165
第一节组织1165
第二节党员代表大会1173
附:山东邮电报社1175
第二章群众组织1178
第一节工会1178
第二节共青团组织1187
第三章社会团体1191
第一节山东通信学会1191
第二节山东省集邮协会1194
第三节山东省邮电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1196
第四节山东省邮电体育协会1198
第五节山东省邮电企业管理协会1199

附录
一、山东邮电大事年表1205
二、人物传略1247
三、战邮烈士1265
四、先进模范人物1307
五、重要文件辑存1357
编后记1389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山东省志.42,邮电志/左迅生主编;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济南:山东人民
出版社,2000.6
ISBN7-209-02608-8
Ⅰ.山...Ⅱ.①左...②山...Ⅲ.①地方志-山东②邮电业-经济史-山东Ⅳ.K295.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0)第30960号

山东省志·邮电志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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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济南经九路胜利大街39号邮政编码:250001)
山东新华印刷厂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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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230毫米32开本44.125印张33插页820千字
2000年6月第1版2000年6月第1次印刷
印数1-7000
ISBN7-209-02608-8